Re: [問題] 補習班老師(員工)無故離職曠職

看板toberich作者 (hi)時間9年前 (2015/06/05 12:06), 9年前編輯推噓18(1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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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版真的好多神..... 各個未卜先知~ ※ 引述《musashi0389 (龜山老夫郎)》之銘言: : ※ 引述《jamo (hi)》之銘言: : : 他在學校授課,那在你們這邊兼差 : : 學校方面知道嗎,同意嗎? : : 你從這邊下手有沒有機會? : 這個部分應該是沒辦法。 : 補習班和老師的契約關係和學校方面是無關的, : 況且老師在外差職通常不用學校同意。 誰跟你說的??? : : 至於其他法律層面求償問題我看你別想了~ : : 勞民傷財勝算還不高,就算贏了按時間精力成本你也絕不划算 : : 另外其實我想問一句, : : 如果雙方都沒簽約,那麼當作合約不存在 : 這部分您可能有點誤會。 : 如有板友提到,契約是雙方口頭合意就能成立了。 : 只是缺乏書面,首先就無法認定契約是否對期間有所規範。 怪了 既然老師沒書面都有辦法證明這個口頭合意的契約 怎麼補習班沒辦法證明這個口頭合意的契約期間? 真是神邏輯~ 還不懂?那我照樣造句給你看 "只是缺乏書面,首先就無法認定契約是否成立" : : 打卡並不代表什麼吧? : 打卡能證明老師有去上課,也就是有給付其勞務, : 所以補習班也要相對給付其酬勞。 : : 那老闆有必要付薪水嗎?....... : 除非補習班方面能舉證老師打完卡就翹班或根本沒上課, : 否則有打卡記錄通常能推定老師有上班.. 打卡記錄若是由補習保存,顆顆,補習班能不能不記得有這個打卡紀錄? 連契約都沒有,何來打卡紀錄呢? 那麼,老師是否要自行證明他的上課時數 此外,既然雙方沒有書面勞動契約, 那麼老師要是否要證明自己的工作時薪是多少? 最後,以這樣走上調解或者訴訟 老實說補習班是以逸待勞啦 因為變成老師要先舉證自己的這些東西,舉證責任變到老師方 補習班就等老師先去申請調解,也不用去,就讓老師白跑一趟 然後坐等老師送狀,看看是否立案 真過了之後,再出庭看看老師有甚麼招,再隨機應變就好了 補習班只需要派個時薪 200 塊的文職秘書來應付這件事 老師自己時薪除非高於 200,否則自己來搞這件事 勞民傷財程度損失絕對高於補習班,就更不用說請律師了 這就是實務.有空多放下鍵盤出去做做事 唉,我在認真什麼呀~我輸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19.11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oberich/M.1433477175.A.01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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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不足,不要誤導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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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12:20, , 2F
老師兼職是真的不用校方同意,但是工作地點有限制,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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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教機構不在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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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員工出勤記錄....的確是顧主要提供的,最少要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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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爛老師認真搞的話,補習班會先被罰一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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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前提是 雙方的雇傭關係是如何存在的,現判定這個口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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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內容為何....補習班其實要搞真的是以逸待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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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高中公立不得兼職吧 私立就沒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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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公立不得兼職這回事,看工作單位而定,不然那些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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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掛名職務的產學合作機關不就大爆炸了XDD 一切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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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的話,法條還是其次,學校作法才是重點(不資譴你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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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整到你自己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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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兼職,但絕對沒有補習班這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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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樓上的法條的確沒說可以在補習班兼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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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第八條"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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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其實很多學校都有內規老師不得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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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往學校一捅有機會讓老師自己先投降,這是實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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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一堆人在崩潰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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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是 在校教師不得在補習班教課,我記錯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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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要兼職要學校同意 補習班兼職絕對不行 某g不懂就別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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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反駁的話 你舉一個學校沒同意 就自己去兼職的公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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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舉得出來 我馬上去檢舉 看有沒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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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明文規定,正式老師不能私開、兼職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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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是教育法,剛剛查了資料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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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用了也斷了自己的師資來源,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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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yasd大 彭文正不就是,你也不用忙著檢舉,因為很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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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搶先你好幾步了,而且他也不是特例,現實中一樣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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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檢舉後呈報的.....你說有沒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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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看檢舉人是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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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jamo大,我上面就講了私人補教根本不在規定範圍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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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法條第三條就不會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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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你說啦,有個東西叫內規 叫得出名號的人有些可以繞過內規,但 95% 以上的人基本上繞不過去 而這版,我相信絕大多數的人都屬於那 95% 而且都在跟其他的 95% 的人打交道 我講的是實務上可行的解法,而不是法條理論上的行與不行 這就是實務跟鍵盤的差別 就像辛普森在殺妻案能全身而退 你建議其他人要照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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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懂就不要出來秀下限 專科以上的老師專科以上的老師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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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跟產學合作關係工作 而且上簽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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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下的老師 只要有營利的機構都不能去 公私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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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課澤也適要上簽呈同意 從沒有不經學校同意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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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要看『被檢舉人』是誰吧,大家都以為呆灣是法治國家,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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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大事反而很人治(規定都是拿來挑骨頭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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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彭文正上簽呈了嗎? 還是得到他應得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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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校外的私人補教,那我再舉個跟自身相關的例子,這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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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看越覺得有點無理取鬧了,就像違建,沒被抓不代表沒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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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因為反黑箱課綱上新聞的武陵高中校長林清波,在別校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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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期也在校外作補教工作,檢舉也沒有少,有處罰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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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還是別太鐵齒,我看過紅牌被督學檢舉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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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不也照樣到兩所公立學校擔任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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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紅牌最後爬補習班窗戶逃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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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不知道playasd大為什麼對教職身份這麼敏感,但是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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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看到的不就是這樣,你要選擇活在自己的烏托邦那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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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但是我只提實務上能用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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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 做事情就不要留尾巴 以後要搞你就可以這樣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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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才是實務 要做就要做到不要讓人說閒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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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怎麼搞,他還是個正式老師...簽約不只保障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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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該留的還是要留,像j大講的讓打卡記錄消失,這年頭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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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是保障老闆,沒簽約真的沒辦法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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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免責了,因為提供出勤記錄是資方的義務,走訴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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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先被打一槍(除非你打死都不承認他來上過課,但是那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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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荒唐了啦,出入兩三個月的隱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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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的勞資案件中,提供出勤紀錄是資方的義務你說的沒錯 勞方要先檢具相關證據提起案由,案件成立以後資方才有這個義務 連勞動合同都拿不出來,是誰會先被打槍? 如果勞方連勞同合同都不用拿就可以要資方提出勤紀錄 那我天天列印存證信函騷擾我的同行就好了,顆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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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補習班要處罰對方來講,沒簽約其實就是跟他耗啊,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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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資方跟勞方一定有爆發嚴重衝突,才會演變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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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乎都是受雇者,補習班被動作該作的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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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amo (1.160.19.110), 06/05/2015 18: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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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突是當然啊,但是如果開版的沒有加油添醋,不管是嫌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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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不想帶或者嫌薪水不夠好,這樣的處理方式就是合法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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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帶小班的 你也很難用民法在他身上求償到什麼)
06/05 18:54, 6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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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林清波是當老師的時候間補習班嗎? 檢舉都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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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19:03, , 65F
證據拿出來阿 指只看到你一值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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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19:05, , 66F
說彭文正的例子更是好笑 台大正釐清``廣電節目``算在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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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19:06, , 67F
如果不能算範圍 就開教評會懲處 你就未卜知說沒事 不是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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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19:06, , 68F
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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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21:21, , 69F
j大p大g大~你們都是專業級人士...熄熄火 >"<
06/05 21:21, 6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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