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antiPUMA
作者 antiPUMA 在 PTT [ MenTalk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02則
限定看板:Men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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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F推: 字裡行間滿是虛偽 這輩子絕不會支持他06/22 19:11
60F推: 就吃飯比較不看價錢啊 其他根本沒差06/14 20:59
3F→: 詞性包含三種 1.讚美 2.中性文字 3.詆毀05/12 23:52
4F→: 非讚美,那就包含2和3,這是我的理解。05/12 23:53
12F→: 喜不喜歡吃滷肉飯我認為無關褒貶,屬於中性文字。05/12 23:57
18F→: 但版主舉例,代表此等中性文字也屬於攻擊性言論。05/12 23:57
31F→: 原來這以前也討論過了,可惜我沒參與到。05/13 00:04
32F→: OK,明者自明,那我也不需要多說什麼了。05/13 00:05
19F推: 喔,那麼說一個人喜歡吃滷肉飯,請問對他造成了何種傷害05/13 00:14
22F→: 有傷害,那必定是權利遭受侵害,請問侵犯何種權利?05/13 00:15
23F→: 如果根本沒有權利遭受侵害,何來傷害?05/13 00:17
30F推: 囧,喜不喜歡吃滷肉飯與名譽何干?05/13 00:20
34F→: 會造成人格上或社會地位上的貶損嗎?05/13 00:22
36F→: 如果會覺得智障,那是不是代表這規定有問題?05/13 00:23
40F→: 如果你覺得會因為說一個人喜歡吃滷肉飯這種蠢事而被水桶05/13 00:24
41F→: 那不就代表這條規定有問題?05/13 00:24
50F推: 針對版主的詢問回答:水桶的確一定程度上限縮言論自由05/13 00:29
52F→: PTT仍屬現實社會,無法脫鉤,法院也多次針對網路言論05/13 00:30
54F→: 做出侵害名譽的判決05/13 00:30
55F→: 我並不認為「名譽」有分什麼PTT的或現實社會的05/13 00:31
59F推: 至於為什麼「傷害」必定是「權利」受到侵害?05/13 00:34
60F→: 是因為若不限縮在法律所保障的「權利」,那麼,「傷害」05/13 00:36
61F→: 的範圍將無止境的擴大05/13 00:36
62F→: 任何一點造成對方不爽的原因,都會被稱為傷害。05/13 00:37
65F→: 這樣子是不合理的,故應限縮於法律明定之權利。05/13 00:37
67F推: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PTT是屬於實名登記制,除非你用假資05/13 00:40
69F→: 否則的確可以和現實連結。05/13 00:41
71F→: 現實中侮辱他人會被告,網路上侮辱他人也一樣會。05/13 00:42
72F→: 但你的板規卻連不涉及侮辱的中性言詞也一併含括。05/13 00:43
75F推: 算了我直接寄信用站內信討論好了,沒完沒了的...05/13 00:45
4F→: 3.2根本不管有無造成人格侵害,也無視無罪推定原則。05/12 23:05
5F→: 完全超脫於法律之上,偉哉板規!05/12 23:05
6F→: 我只知道一個法治國家,若檢察官無法證明被告是否犯罪。05/12 23:09
7F→: 法官就應該對被告作出無罪判決,而不是由被告證明自己無05/12 23:10
8F→: 罪。05/12 23:10
10F→: 你的有罪推定實在是超脫法律(我是用超脫,不是凌駕)。05/12 23:11
20F→: 家規要是違反法律還是無效啊,有啥問題嗎?05/12 23:22
16F推: 不用浪費力氣啦,他完全不覺得他有問題。05/12 18:45
22F推: 所以樓上覺得還不夠誇張?贊成人數已經三位數囉。05/12 12:37
148F推: 我看到限縮心證空間真的笑到岔氣,red道長你並不孤單XD05/12 13:38
199F推: 還在版規3?版規3就是最大的問題啊05/12 13:59
221F推: 算了啦,多說無益,直接去連署罷免吧。05/12 14:08
27F推: 如果有人無緣無故跳出來說要「保護」我,我這個超級玻璃05/08 00:02
28F→: 心的人還真的覺得我被嘲諷了05/08 00:03
31F→: 不行啊XD 因為是s大轉述的,不是直接在公開版面說XD05/08 00:14
10F→: 「非讚美性」文字就算指控?那不含任何褒貶意義的文字也05/07 20:36
11F→: 算是指控囉?因為「非讚美」05/07 20:36
14F→: A:你的手機怎麼這麼大台? B:這是平板,不具通話功能,05/07 20:41
18F→: 然後A被B檢舉後就進水桶了?05/07 20:43
19F→: 我真的笑了 哈哈哈哈哈哈哈05/07 20:43
22F→: 不包含物品,那麼即使針對他人穿著的衣飾、配戴的假髮、05/07 21:25
23F→: 指甲彩繪等「物品」以不實方式敘述,也不違反板規3囉?05/07 21:26
26F→: OK嗎?那就有趣了,今天A對B說:「這髮型醜斃了!」05/07 22:30
27F→: 若B為真髮→進桶;若B為假髮→無違規,是這樣嗎?05/07 22:31
30F→: 我有點混亂了,假髮不算物品?05/07 22:36
31F→: 若B為邱毅呢?05/07 22:37
32F→: 我直接講清楚吧,用對象為人或物來作為判斷標準是有問題05/07 22:40
33F→: 的,重點在於「有無造成人格權之減損」,而不在人或物。05/07 22:40
34F→: 第二個重點是,即使對象是人,即使對其為不實之敘述,05/07 22:43
35F→: 也未必會造成其人格權之侵害,但板規卻認定這樣的行為屬05/07 22:44
36F→: 於違規,這點就是讓我大笑的原因。05/07 22:45
40F→: 是的,一個人的心理狀態,在網路上根本無從得知。05/07 22:51
41F→: 當事人自己更不可能自己證明自己的心理狀態。05/07 22:52
42F→: 否則每個人殺了人之後都自證自己是出於義憤殺人就好了05/07 22:53
43F→: s大所指的是「不實」與否根本無從證明的問題05/07 22:55
44F→: 而我所說的是,即使是「不實」的描述,也未必會造成人格05/07 22:56
45F→: 權上的損失,用不實敘述作為違規標準並不合理。05/07 22:57
57F→: OK,我瞭了,這板規實在太逗趣了。05/07 23:38
58F→: 我無福消受,還是速速離開為妙,這裡真是太危險了XD05/07 23:39
60F→: 會因為無關褒貶的不正確敘述而進桶,超危險的好嗎XD05/08 00:10
61F→: 要桶就來吧05/08 00:11
4F推: 藉由投票結果讓版主知道他是否背離主流民意 也不錯05/06 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