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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跳槽到同業,就是違反「競業禁止條款」
[ TaiwanJobs ]15 留言, 推噓總分: 0
(6年前)
2F→: 不一定。這要回到小明當簽約時的條件才能判斷合不合理。01/15 23:34
3F→: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九條-1的規定,需要符合以下四項此契約才01/15 23:35
4F→: 能成立: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01/15 23:36
5F→: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01/15 23:36
6F→: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01/15 23:36
7F→: 未逾合理範疇。01/15 23:37
8F→: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01/15 23:37
9F→: 如果這老闆沒有需要保護的正當利益、小明不是擔任要職、01/15 23:39
10F→: 小明的新東家雖是同業,但不再合理範圍內,或是老闆沒對小明01/15 23:40
11F→: 做出競業禁止的補償。這個競業禁止的契約就不成立。01/15 23:40
12F→: 所以要回到當時小明簽約時的各項狀況才能判定合不合理。01/15 23:41
103F推: 推 太厲害了XD 上次路經龍潭大坡路有間蔥油餅也不錯(龍潭包11/02 23:11
104F→: 子店附近)11/02 23:12
102F推: 推 太厲害了XD 上次路經龍潭大坡路有間蔥油餅也不錯(龍潭包11/02 23:11
103F→: 子店附近)11/02 23:12
48F推: 剛看完 想說的是: 為什麼該被趕跑的,是又欣和學姊01/22 13:44
49F→: 而不是這個會傷害她門的世界?01/22 13:44
50F→: 就像正希和丞翰小時後趕跑那群捉弄又欣的小男孩們一樣01/22 13:45
51F→: 該被指責的..應該是欺負又欣的小男孩,而不是又欣才對呀01/22 13:46
54F→: 不覺得這樣邏輯怪怪的嗎 = = (但...丞翰是好哥哥加1票)01/22 13:47
55F→: 只是他表達愛的方式...背後有很多複雜的原因 (嘆)01/22 13:49
56F→: 嗯嗯...同意ami大 我想丞翰想通的話 應該會成為神支持吧...01/22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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