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SchmidtAsman
作者 SchmidtAsman 在 PTT [ Examinatio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35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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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F推:真的無違法律保留?湯黃李三位不同意見講得很清楚....12/20 17:18
4F噓:先把非個人主觀臆測而足證被竄改偽造變造的客觀證據10/26 01:31
5F→:拿出來,再談建設性好意見吧10/26 01:31
42F噓:你會不會經驗司法官的路我不知道,但不認同你所言!10/26 01:22
14F推:ptt8697所引法條無誤,附帶提一下1077條2項修正理由:10/21 08:53
15F→:收養成立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天然血親10/21 08:53
16F→:關係,依司法院釋字第28號解釋,仍屬存在,僅權利義10/21 08:54
17F→:務關係停止,爰增訂第2項規定,以資明確。嗣後如收養10/21 08:56
18F→:者與被收養者之生父或生母結婚,該子女與其養父母相10/21 08:57
19F→:婚之生父或生母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自應回復,以免產生10/21 08:58
20F→:其間自然血親關係存在卻為姻親關係之矛盾現象。又,10/21 08:59
21F→:鑑於國立法趨勢,成年收養漸走向不完全收養制度。10/21 09:00
1F推:前三者都是國家公權力的體現,最後一者則是人民團體10/18 14:58
2F→:所以前三者都有國民主權原則與民主正當性傳遞的問題10/18 14:58
3F→:最後一者則是社團自治,與國民主權及民主正當性無涉10/18 14:59
8F推:你的問題在翁岳生等合著的2006年版行政法p.643有提到07/04 14:32
9F→:,國賠法第8條第1項後段的逾5年不得行使,其性質為損07/04 14:33
10F→:害賠償請求權行使的期間,引述孫森焱老師的民法債篇07/04 14:35
11F→:總論一書p.251,認為其性質與除斥期間甚為類似。07/04 14:36
12F→:以上,我想可能就是您的問題緣起所在.....07/04 14:36
2F→:台北市≠台北市政府05/03 18:33
9F→:2F XDDDD04/30 01:05
2F推:中研院法律所助研究員黃丞儀短評http://0rz.tw/eVLay04/27 02:28
74F推:O2名人耶~~03/19 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