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服loverlover小組長判決
申訴人: ganbaday
為認定或處分之人: loverlover
認定或處分之事由、內容及其所在看板:
#1DTbw51h (L_ShoppingMa) [ptt.cc] [結案] hypermall版版主
此判決主旨含:
1.認定我 "強制走自己的政見規範 拒絕與其他版主溝通"
2.認定我 "M跟k版主多次討論下來未果;堅持己見的風格 造成另外兩位版主困擾"
3.判決我 "沒再公告、沒緩衝 g版主回應說不用再公告"
判處警告一次
不服之理由
1.我從未強制要走自己的政見規範,更從未拒絕溝通,拒絕溝通的一直是對方。
證3 可顯示對方表示拒絕跟我溝通... 有主見跟拒絕溝通是兩回事,
我有主見,對方難道沒有嗎? 主動拒絕溝通的一直都不是我
2.一個巴掌拍不響,如果是我很有主見,對方很隨和的話,會可能衝突嗎?
就是雙方都很有主見,才會談不攏。雙方談不攏就一定是人少的一方無法溝通?
小組長直接認定是我無法溝通,看人頭多寡判決,而非就事論事、依法論法,
事情的意見不合之處呢? 是非對錯呢? 根本沒有被釐清...
3.無緩衝一案已於今日檢舉案中舉發,這是莫須有的罪名,
至於 "g版主回應說不用再公告" 更是拿斷章取義的證據塞罪名,
我已於站內信告知原始對話紀錄,卻仍堅持做此公告.......
所附證據
證一 判決原文
證二 完成組務申訴前溝通證據
證三 對方表示拒絕跟我溝通
證四 告知原始對話紀錄,仍被否決,並堅持做出不符事實的判決
證五 原始對話紀錄如下(依MSN格式 前為發話人 後為受話人,圖檔我為黑字、他紅字)
(2011/01/26)
2011/1/26 21:29:34 Mike gan 你修板規的時候 會附上時間嗎?
2011/1/26 21:29:49 Mike gan 類似棒球板那樣
2011/1/26 21:29:55 gan Mike 沒有耶,現在都在微調階段...
2011/1/26 21:30:16 gan Mike 有重大變革時,會另行公告吧
2011/1/26 21:30:27 Mike gan
2月過了之後 你應該還會再公告一次板規吧?
2011/1/26 21:31:05 gan Mike
不用阿 置底就留著 直接公告緩衝期結束 版規上路請多注意之類而已吧
2011/1/26 21:32:13 Mike gan 是喔 ? Q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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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還在緩衝期,所以他問我2月開始正式執行之後,要不要再公告一次板規
我回答他置底板規留著不必重發一樣內容,直接公告緩衝期結束已經上路之類
而且我也有說,重大變革時會另行公告,我的意思被他斷章取義了
這跟他的說法南轅北轍,01/26是緩衝期跟正式上路,並非後來02/03的修改板規一案,
而02/01正式實施時,也確實有公告正式上路之類。
02/02我跟他討論要修改噓文那條板規的時候,他並沒有問過這個問題~
所以他說【改板規公告 我詢問g板主是否需要重公告 他就回我"不用啊"】
是把01/26的回答,斷章取義,套到02/02的改版規討論案事件了。
證據圖:http://photo.xuite.net/a71324788/4705737/13.jpg/sizes/o/
(2011/02/01)
2011/2/1 23:10:34 Mike gan 對了 你板規有改懲處規定 要不要重新公告一下?
2011/2/1 23:10:40 Mike gan 免得會有使用者以為跟以前一樣
2011/2/1 23:11:46 gan Mike 版規沒有變動,只有罰則的時間變了
2011/2/1 23:11:54 Mike gan
18019 ! 5 2/01 sway0000 □ [閒聊] 剛買了一隻鹿野雞,想請教料理的方式
這篇可能不適用你新修改的板規 不過這篇要鎖嗎?
2011/2/1 23:11:56 gan Mike 有看過的不會違規的都沒差XD
2011/2/1 23:12:08 gan Mike 等過6小時在砍
2011/2/1 23:12:16 gan Mike 依照舊的規定時間
2011/2/1 23:20:17 Mike gan ok
====
2011/2/1的修改是"罰則的時間"
把不是錯誤格式的手滑緩衝時間從6小時改1小時,超過時間也警告而已,
(而且剛修改,當日的案子仍以6小時緩衝計算,對話內就有紀錄)
規定的格式根本沒有變,跟改版規條文完全不同性質。
證據圖: http://photo.xuite.net/a71324788/4705737/14.jpg/sizes/o/
我的正確完整意思表示為:
a.1/23~2/1緩衝期直接微調反正沒處罰,2/1正式上路不用重複發一篇同樣內容板規,
因為沒有意義... 只要另外公告一篇,告知板規上路請看置底即可。
b.只改罰則時對於違規認定並沒有產生改變,不會違規的仍不會違規,
有重大變革時,另行公告( #1DKzXJ9n (hypermall)為證,他可沒有問! 我是主動公告)
這是比重新公告一次板規,更易於理解重大改變之處的做法
結果卻被從不同段落抽字出來,拼湊成完全不同的意思...
訴求: 我衷心期望一個講道理的判決,釐清事情、依法判決。
而不是意見不合就直接判人少的那方不溝通,是非對錯都擺一邊...
PTT是就事論事、依法行政的地方,事情是對是錯,不會因為人怎樣說就改變,
如果我哪裡錯了,請直接點出我做錯的點,違反哪些規定,我欣然接受。
但若無法就事論事,只說一個人跟兩個人不和,就是人少的錯,豈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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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anbaday 來自: 140.123.235.22 (03/19 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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