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殘障資格被取消 長短腳男不服
※ 引述《x19761118 (小忠)》之銘言:
: ※ 引述《joy700518 (joy)》之銘言:
: : 殘障資格被取消 長短腳男不服
: : http://news.ftv.com.tw/Read.aspx?type=Class&sno=2008909C05M1
: : 南投竹山1位患有小兒麻痺的民眾,日前到醫院做例行殘障檢查,報告出來竟然失去殘障
: : 資格,他質疑如果自己資格不符,為何前4年又可以領取殘障手冊,南投衛生局表示,
: : 2008年7月1日法令修正,審查標準趨於嚴格,但民眾有疑問,可以進行複檢。
: : 46歲的張先生,小時候因為罹患小兒麻痺,左腳萎縮,造成2條腿長短相差3.5公分,走起
: : 路來有點跛,他從4年前開始申請殘障手冊,2008年依例進行檢查,殘障資格卻被打了回
: : 票,讓他很難接受。
: : 張先生質疑,如果自己資格不符,為何4年前可以領取殘障手冊?南投衛生局解釋,因為
: : 2008年7月1日法令修訂,審查標準更嚴謹,但民眾有異議可以再到醫院進行複檢,張先生
: : 說,早年因為不識字,加上自尊心不願申請殘障手冊,4年前為了4個女兒就學可以減免學
: : 雜費,減輕重擔,才提出申請,他希望政府法令不要朝令夕改,造成民眾的困擾。(民視
: : 新聞田志興南投報導)
: 第 14 條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身心障礙者應於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
: 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 。
: 身心障礙者於其證明效期屆滿前六十日尚未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 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其辦理。但其障礙類別屬中
: 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者,得免予書面通知
: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予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或視個案狀況進
: 行需求評估後,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 身心障礙者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效期屆滿前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
: ,應於效期屆滿前附具理由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 具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效期屆滿後六十日內辦理。
: 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應自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
: 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得以書面通
: 知其於六十日內辦理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
: 不知道哪一種類別.免重新鑑定.
: 不然以後每5年都要重新鑑定
我是末期腎病,第一次是三年重新鑑定
第二次以後就沒有重新鑑定的時間了
大概是認為這輩子不會好
不過據說換腎後要重新鑑定
: ps:政府對身障者的福利越來越壓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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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輯: x19761118 來自: 218.169.126.54 (09/11 03:17)
: 推 springman:我都沒有重新鑑定過,只是前幾年有換過新的證件 09/11 05:41
: 推 azman:我的有效期限是永久ㄟ....XD 09/11 08:07
: 推 GreenPG:就算是永久,未來還是要重新鑑定... 09/11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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