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刑法等價客體錯誤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gptomas)時間11年前 (2013/02/01 22:1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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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3158940 (SongCry)》之銘言: : Q1.哪個是正確的? : 關於客體錯誤的評價 : **林東茂老師第六版書裡面寫到(P.1-287) : "法益等價的客體錯誤,對於未遭殺害之甲成立殺人未遂, : 對於遭誤殺之乙成立殺人既遂",then,想像競合處理。 : 但是,我在李允呈的教戰守則裡面看到不一樣得說法 : **教戰守則 101年2月出版(p.213)~大意是為: : 對於誤殺之客體丙成立殺人既遂,對於未遭殺害之乙因為法益未受到侵害 : 所以甲對乙不成立任何罪。 : 這兩位老師,哪個說法比較正確? 爭點 應在是在 著手的 認定 (一)通說: 1.等價客體錯誤 = 不影響故意及既未遂之認定 2.題中 誤乙為甲 而殺之 仍成立271 (二)學說: 1.行為人之殺害行為 視為 對甲之 著手 A對甲為271未遂 對乙為276 B想像競合=271II 2.行為人之殺害行為 對甲 根本未達直接危險性 密切關聯性 A.故 對甲 僅算是 預備 = 271III B.對乙 為過失=276 C.想像競合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5.9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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