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刑法等價客體錯誤
※ 引述《d3158940 (SongCry)》之銘言:
: Q1.哪個是正確的?
: 關於客體錯誤的評價
: **林東茂老師第六版書裡面寫到(P.1-287)
: "法益等價的客體錯誤,對於未遭殺害之甲成立殺人未遂,
: 對於遭誤殺之乙成立殺人既遂",then,想像競合處理。
: 但是,我在李允呈的教戰守則裡面看到不一樣得說法
: **教戰守則 101年2月出版(p.213)~大意是為:
: 對於誤殺之客體丙成立殺人既遂,對於未遭殺害之乙因為法益未受到侵害
: 所以甲對乙不成立任何罪。
: 這兩位老師,哪個說法比較正確?
爭點 應在是在 著手的 認定
(一)通說:
1.等價客體錯誤 = 不影響故意及既未遂之認定
2.題中 誤乙為甲 而殺之 仍成立271
(二)學說:
1.行為人之殺害行為 視為 對甲之 著手
A對甲為271未遂 對乙為276
B想像競合=271II
2.行為人之殺害行為 對甲 根本未達直接危險性 密切關聯性
A.故 對甲 僅算是 預備 = 271III
B.對乙 為過失=276
C.想像競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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