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刑法等價客體錯誤
※ 引述《d3158940 (SongCry)》之銘言:
: Q1.哪個是正確的?
: 關於客體錯誤的評價
: **林東茂老師第六版書裡面寫到(P.1-287)
: "法益等價的客體錯誤,對於未遭殺害之甲成立殺人未遂,
: 對於遭誤殺之乙成立殺人既遂",then,想像競合處理。
: 但是,我在李允呈的教戰守則裡面看到不一樣得說法
: **教戰守則 101年2月出版(p.213)~大意是為:
: 對於誤殺之客體丙成立殺人既遂,對於未遭殺害之乙因為法益未受到侵害
: 所以甲對乙不成立任何罪。
: 這兩位老師,哪個說法比較正確?
:
我引自李允呈老師書裡的一段話:
『首先,乙並未發生死亡結果,故甲對乙不成立殺人既遂。接著檢索甲對乙是否
構成殺人未遂罪,甲對乙則根本沒有故意(故意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甲於瞄準
開槍時,主觀上對於構成殺人罪事實的知、欲均存在於其所具體瞄準的對象上
(即糟其誤認為乙的丙),而且甲只有一個殺人故意,而該殺人故意也已評價
甲對丙成立何罪時評價過,若於檢討甲對乙成立何罪時,又認甲對乙有殺人故意
,顯然重複評價,況且在事實上,甲明明只有一個殺人的認知與意欲,為什麼在
評價上會變成二個殺人故意?是甲對乙為並無殺人故意,再者,甲的著手實行
也只存在於其動手時眼睛所目擊所欲攻擊的對象上(即遭其誤認為乙的丙)』
李師的重點在於甲只有一個殺人故意,所以不會有殺人既逐+殺人未遂的競合
而有些板友把重點放在"人並未在現場"而所以不會有法益侵害故不會有殺人既未遂,
應該是不正確的,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著手,就算人不在現場也可成立
殺人既未遂,因為通說著手的判斷是採主客觀混合理論,是以行為人主觀所
想像的事實為基礎,所以只要行為人有殺人故意+殺的動作,就可進入未遂階段,
至於客體上有無在現場不是重點。不然不能未遂的大多案例不是都無法討論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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