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保險法問題請益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chia)時間9年前 (2015/10/18 22:06), 編輯推噓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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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是,變更受益人應該要保人提出。 另由於秘書和董事長並無保險利益。 故變更無效。 但由於保險法第16條 要保人對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1本人或其家屬 2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3債務人 4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若為第四項,則秘書則有保險利益。此變更是有效 以上是我的解讀, 煩請指導我的答案是否正確。 ※ 引述《cagyeve (chia)》之銘言: : 題目: : 某壽險公司收費員到某貿易公司收收董事長的終生壽險保費, : 他照例向董事長秘長收取,在繳付保險費同時該秘書向收費員 : 表示董事長慰勞他多年的辛勞,擬將保單益人變更給她(即秘書) : ,隨即填寫受益人變更申請書並蓋妥原留印鑑,連同保單送交 : 公司變更完成。 : 數月後被保險人病故,其元配(原受益人)主張秘書因無保險 : 利益披變更無效。 : 請問: : 此項變更是否有效??理由為何?? : 謝謝解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0.164.1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5177205.A.913.html

10/18 22:49, , 1F
第四項感覺是以秘書(管理財產)為被保險人 董事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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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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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22:53, , 3F
精確的說 董事長是要保人亦可為受益人 秘書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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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22:54, , 4F
財產或利益之人 若套16條 這變更結論是無效吧
10/18 22:54, 4F

10/19 07:45, , 5F
解題關鍵在於受益人資格認定,大家一直討論要保人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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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09:18, , 7F
小弟印象中受益人的資格沒有限制耶,只是保險公司是否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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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09:18, , 8F
受罷了,本題討論是否有保險利益可以第16條的為他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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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或利益之人得知是符合的陞i是變更是否有效是看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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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過程合法,與是否有保險利益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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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14:14, , 11F
這很難嗎 看人壽保險那邊的法條就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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