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即將卸任之版主不得執行版主職務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
各機關首長於下列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一、自退休案核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二、自免職或調職令發布日起至離職日止。
三、民選首長,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
之日止。但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者,至離職日止。
四、民意機關首長,自次屆同一民意代表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其
首長當選人宣誓就職止。
五、參加公職選舉者,自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離職日止。但未當
選者,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
六、憲法或法規未定有任期之中央各級機關政務首長,於總統競選連任未
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自次屆該項選舉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
選人宣誓就職止。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政務首長及其同層級機關首長,
於民選首長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亦同。
七、民選首長及民意機關首長受罷免者,自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罷免
投票結果公告之日止。
八、自辭職書提出、停職令發布或撤職、休職懲戒處分議決之日起至離職
日止。
九、其他定有任期者,自任期屆滿之日前一個月起至離職日止。但連任者
,至確定連任之日止。
駐外人員之任用或遷調,必要時,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規定期間內,機關出缺之職務,得依規定由現職人員代理。
國家有這個法就是為了避免卸任官員徇私舞弊 , 八卦版雖不受上開法律規範
但仍值得參考加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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