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即將卸任之版主不得執行版主職務
※ 引述《chimong62 (毛怪)》之銘言: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
: 各機關首長於下列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 一、自退休案核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 二、自免職或調職令發布日起至離職日止。
: 三、民選首長,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
: 之日止。但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者,至離職日止。
: 四、民意機關首長,自次屆同一民意代表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其
: 首長當選人宣誓就職止。
: 五、參加公職選舉者,自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離職日止。但未當
: 選者,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
: 六、憲法或法規未定有任期之中央各級機關政務首長,於總統競選連任未
: 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自次屆該項選舉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
: 選人宣誓就職止。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政務首長及其同層級機關首長,
: 於民選首長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亦同。
: 七、民選首長及民意機關首長受罷免者,自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罷免
: 投票結果公告之日止。
: 八、自辭職書提出、停職令發布或撤職、休職懲戒處分議決之日起至離職
: 日止。
: 九、其他定有任期者,自任期屆滿之日前一個月起至離職日止。但連任者
: ,至確定連任之日止。
: 駐外人員之任用或遷調,必要時,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第一項規定期間內,機關出缺之職務,得依規定由現職人員代理。
: 國家有這個法就是為了避免卸任官員徇私舞弊 , 八卦版雖不受上開法律規範
: 但仍值得參考加以採納。
經過板主群討論過後 需要執行板務到卸任前
不可以怠惰虛偽 感謝您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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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姓貴族˙荒川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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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沒水喝的話,不會去喝牛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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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en3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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