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即將卸任之版主不得執行版主職務

看板GossipPicket作者 (九頭龍高中裡,沒有天才)時間10年前 (2014/02/19 19:32),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3 (看更多)
※ 引述《chimong62 (毛怪)》之銘言: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 : 各機關首長於下列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 一、自退休案核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 二、自免職或調職令發布日起至離職日止。 : 三、民選首長,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 : 之日止。但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者,至離職日止。 : 四、民意機關首長,自次屆同一民意代表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其 : 首長當選人宣誓就職止。 : 五、參加公職選舉者,自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離職日止。但未當 : 選者,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 : 六、憲法或法規未定有任期之中央各級機關政務首長,於總統競選連任未 : 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自次屆該項選舉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 : 選人宣誓就職止。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政務首長及其同層級機關首長, : 於民選首長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亦同。 : 七、民選首長及民意機關首長受罷免者,自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罷免 : 投票結果公告之日止。 : 八、自辭職書提出、停職令發布或撤職、休職懲戒處分議決之日起至離職 : 日止。 : 九、其他定有任期者,自任期屆滿之日前一個月起至離職日止。但連任者 : ,至確定連任之日止。 : 駐外人員之任用或遷調,必要時,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第一項規定期間內,機關出缺之職務,得依規定由現職人員代理。 : 國家有這個法就是為了避免卸任官員徇私舞弊 , 八卦版雖不受上開法律規範 : 但仍值得參考加以採納。 經過板主群討論過後 需要執行板務到卸任前 不可以怠惰虛偽 感謝您的建議 -- ▲ △╴ <<百姓貴族˙荒川弘>> ˍ □ □ ╭ 沒水喝的話,不會去喝牛奶嗎? ..█▌ (好像家裡養了一頭牛一樣啊~~)C ◢ ◣ ╭哞~~!! by chen31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24.146
文章代碼(AID): #1J19PFLY (GossipPicket)
文章代碼(AID): #1J19PFLY (GossipPick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