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動保法連署修法 未來虐殺動物「關定了」消失
我家有養柴犬,本身我也是愛好動物的人士,看見最近動保團體的活動
我講講我的想法:我也認為應該教育下一代要尊重生命愛護動物,我也不反對增加罰金
但是我反對動保團體企圖修法列入刑法,因為我認為法律不該是因一群人的喜好而定義
刑法是剝奪人權的重刑,法律應以保障人權為目的,因為動物而傷害人權
根本是本末倒置(保育動物都還是為了人類保存基因庫,維持生物多樣性)
我先問一個問題,請問一隻流浪貓身手矯健,沒人抓得到它
但每個夜晚都會在某甲家外發春,打擾社區安寧,假設某甲拿BB槍不小心把這隻貓斃了
我們的社會會覺得某甲因此需要入監服刑嗎?
1. 誰來決定哪些動物應該被刑法保護?
我並不喜歡虐殺這個詞,因為所有的殺生都是虐,沒有所謂的人道宰殺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fBhLFeyR84
貓狗並不是瀕臨絕種動物,兔子、雞、牛、豬、蟑螂老鼠都一樣是動物
廣東有吃狗肉的傳統,四川到處可見兔頭攤販
日本人更是愛吃魚有名,除了鮭魚、鮪魚,甚至保育類的鯨魚、海豚都不放過
貓狗被人當寵物,迷你豬、魚、烏龜、兔子、鵝、老鼠都有廣泛地被當寵物
記者跟動保人士其實無法用自己的喜好,替貓狗命名毛小孩
因為有很多的人他們的寵物並沒有毛
事實上寵物在法律上屬物權,當你去殺掉別人的狗,就是侵犯他人物權
但你打死家裡的蟑螂,殺死路邊的老鼠為了衛生緣故,或許流浪貓狗
在某些人眼中確實也有衛生問題,到底誰決定哪些動物可殺?哪些不行?
2. 顯示社會對於人權的概念薄弱
我不是法律專業,但根據我淺薄的了解,自由以不妨礙他人自由為前提
換句話說,在不影響他人自由前提下,現行法律應保障個人物權的自由
因此,在這個前提下,業者可以養殖各種動植物(法律規定除外)
並且自由宰殺,有實驗目的、食用目的,各種目的.....
所以主人對於寵物的生死在法律上應該有支配的權力。
此外,在法律上,若因為動物而剝奪人的人權,應該要與人或社會有連結
否則代表動物的位階至少跟人平等,這十分荒謬
其實我贊成尊重生命是進步社會的表顯,可是當社會一方面要支持死刑
一方面又要提升非人生命的法律位階,這是很怪異的
歐美因為對於人權極度尊重,因此廢死,因此提升動物位階(但人還是高於動物)
台灣反而要支持死刑(貶低人命),又要提升動物位階?
殺害野狗野貓,當然道德上不可取,但實際上到底造成什麼樣實質傷害到他人?
問題是,這些動保與聯署人士,你們之中有多少人去收養流浪貓狗
妳們多少平時是把這些流浪貓狗拒於門外,這個時候出來讓人覺得自己很正義?
順著這樣邏輯推演,一群人可以因為自己喜好,用法律剝奪不愛動物的那群人的人權
那哪天,其他被煽動的團體,能不能依照他們的喜好,去剝奪我們的人權
這讓我想到納粹,因為猶太人掌握經濟,不喜歡他們,就來屠殺猶太人
(這邊衍生太多,只是我們國家到底對人權的態度是什麼,這更重要)
3. 道德跟法律是在不同層次,宗教更不應該成為立法依據
在路上遇到人跟我宣揚動保入刑法的理念,跟我說我們要教育下一代慈悲的心
今天他會殺動物,之後他就有可能殺人,所以我們要立法告訴他們這次錯的
我聽完覺得很荒謬
1) 本來就有立法說這次錯的,但你們要求要入「刑法」
2) 殺動物所以會殺人,這是什麼樣的邏輯?!乾脆說殺人的很多有打電動,
所以打電動的人通通要抓去關起來好了
3) 教育慈悲心...一聽就覺得是佛教來倡導不要殺生,不然你吃了那麼多肉
難道不知道這些肉的來源很不慈悲嗎?
4) 我不支持基督教用自己教義去剝奪同志人權,同樣的我也不支持愛狗愛貓人士
就要要求他人把貓狗視為毛小孩,或許對於有些人來說他們就只是動物
我覺得很多東西是可以透過教育去做,道德的層次不應該列入法令的標準
除非動保人士真的能提出論述,殺流浪貓狗到底造成他人或社會損失什麼
不然我會覺得這樣的學生就只是需要被教育,需要心理輔導
你把他們關起來,留下坐牢的污點,讓刑法毀掉他一生,這種代價不符合比例原則
因為貓狗,去毀掉一個人,動保團體與連署的人,再好好思考法律真正的目的吧
※ 引述《aaa00252 ()》之銘言:
: ※ 引述《giorno78 (天晴)》之銘言:
: 如未來能完成修法,日後虐待他人的貓狗,或是因商業及食用目的傷害動物、
: 殺害動物,將可能被處一年以上徒刑,這樣的修法等同於將來不得易科罰金
: 動保法第 3 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
: 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 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
: 領之動物。
: 單純看文字的話,就是包山包海牛羊豬都不能殺強迫全民吃素的神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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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並沒有支持或反對廢死的立場,但你若去研究歐洲為什麼要廢死
就是因為他們對於人權(人命)的態度。
台灣一方面民意要支持死刑,一方面又要提升動物位階
今天動物咬人,賠錢了事,但是人傷害動物,是要刑法抓去關?這是什麼邏輯
正確的應該是人傷害動物 賠錢了事 動物咬傷人 動物抓起來安樂死 這樣才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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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可以先推呀,因為買賣會增加供給,增加棄養,增加社會成本
這反而是可以推行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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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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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把殺貓狗無限上綱類比鄭捷的無差異殺「人」,這是兩件事情
殺人本來就是有死刑,但文章講得很清楚,動物本來就跟人不一樣
會把動物=人,代表缺乏對人權的尊重
2. 動物中為何貓狗命特別珍貴?一天到晚那麼多動物被宰殺
不能用我們的喜好,去決定哪些動物命比較珍貴吧,況且法律本來就是保護「人」而立的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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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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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你根本沒看文章,文章明顯解釋這個邏輯的荒謬
不殺動物更不會傷人這是錯的,很多殺人犯沒有殺動物就殺人
很多人殺動物,但也沒有殺人
鄭捷跟很多無差別殺人犯都喜歡打電動,所以先把打電動的人通通抓起來
你不覺得你的說法很可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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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
※ 編輯: moonyshadow (219.85.169.102), 05/02/2016 11: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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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可愛的柴仔:ppt.cc/cut/gen.php
我不太想模糊焦點,動保的行為只是這顯示台灣缺乏人權與法治的教育
法律的主體本來就是人,只因為你喜歡的某些類別的動物
就要用刑法保護你喜歡的物,而要剝奪他人的人權,那是不對的
讓我想起小燈泡他媽媽站出來理性的論述,卻被某些人懷疑他的動機,這是很可恥的
為了保護動物,要去用刑法毀掉一個大學生的一生,這樣對嗎?
重申一次,我認為愛護動物是對的,那位學生應該被輔導、重新教育,甚至罰款他
但是他畢竟是一個人,他擁有人權,我們是要讓他變得有愛心
重點是在人的教育,動保扭曲法意,為了自己喜歡的動物,而要毀掉一個人,這該被譴責
※ 編輯: moonyshadow (42.73.20.243), 05/02/2016 14: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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