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機師工會與資方達成協議 3.5年內不罷工已回收
※ 引述《ReDmango (10K高清天才小釣手)》之銘言:
: 工會有在管甚麼協議的嗎?
: https://goo.gl/wuKVwh
: 2018年08月31日
: 勞資停火 機師一年內不罷工
: 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8月7日取得合法罷工權後,長榮分會、華航分會分別與資方各進行4
: 次協商,30日終於正式簽訂「和平條款」,將以1年為期完成協商,期間暫緩行使爭議行
: 為,也就是1年內都不罷工。
: 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8月6日結束為期3周的罷工投票,7日開票以97.9%的支持率,華航和
: 長榮機師同時取得合法罷工權,在桃園市勞動局協調下,兩家航空公司分別與工會展開4
: 度協商,在勞動局長王安邦親自主持下,雙方從劍拔弩張,逐漸露出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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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有在管甚麼合法違法的嗎?
: 勞資爭議處理法
: 第 8 條
: 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
: 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
: 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為啥會是引這條
這次罷工合不合法跟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一點關係都沒有
因為根本不在調解、仲裁或裁決的期間內
勞資爭議處理法中調解的主管機關是當事人勞務提供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簡單講就是桃園市政府的勞動局
阿市政府除了罷工前被工會罵收華航的調解申請書之外都在裝死
收完申請書啥屁事都沒幹開始看戲
你引這條的前提是勞資爭議正在調解、仲裁或裁決中
你是哪隻眼睛看到有任何一種在進行了?
真的要爭的是第53條
第 53 條
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
得罷工。
雇主、雇主團體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團體協
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工會得依本法為爭議行為。
第53條重點在你要先跑過調解才能罷工
因為這次罷工算調整事項所以不適用第一項後段
那很明顯華航一直在主張這次罷工並沒有經過調解
單看這次也確實沒跑過調解程序
而工會的主張在於這次罷工是基於8月那次跑的調解不成立
所以並非沒跑過調解
只是把8月沒霸的拿到現在霸
這樣法律給不給過要等華航真的想秋後算帳時看法官在想啥
當然在座各位死老百姓可以現在就開嘴
畢竟8月工會拿到罷工權華航馬上就跪下來跟你簽了
罷工權是真的沒用到
現在簽完又拿出來罷工我也是第一次看到喇
哪邊毀約我也看不出來
難怪我當不了法官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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