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她走出超商階梯慘摔骨折 店長逆轉判4成責任賠23萬

看板Gossiping作者 (味噌豆腐)時間3年前 (2020/09/15 14:36), 編輯推噓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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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加盟業者現在只感到很可憐 加盟體系根本就是從加盟主身上賺東西的 店舖的點、合約、種種都公司準備好的,結果出事大手一揮,那是加盟主自己要承擔 進貨因為隱藏的可能性銷售,你只能一直額外進貨產生報廢品 (如果每天只賣兩個,你至少要進三個,因為可能會有第三個人買,剛好售完會損失潛在營業額) 然後如果連續幾天賣光,又要進更多,結果回到原本的銷售量時,系統卻不能降低訂購量,報廢又變多 報廢品怎麼辦? 加盟主全額 沒錯,賣掉公司跟你拆帳,但是報廢都是算你的,而且訂購機制讓你一定會有大量報廢,從沒人買但規定要放的包子到關東煮、地瓜 再來除了平常看到的生鮮以外,你看到每家那堆的像山一樣賣不出去的禮盒 沒錯,猜到了嗎? 那是強迫進貨買斷的,喜歡嗎? 再來24小時總有沒人的時段,每家店不同,但他就規定你要聘幾個人上班 因為要付很多薪水所以只能拿香蕉請猴子,然後自己整天都在顧,還要每天進貨、報表、注意猴子結帳有沒有問題,請不到猴子不是自己頂就是花大錢請公司直營員工 再來你都過關了,混的風生水起,人家還可以不跟你續約,5~10年一簽的合約,你在地深耕起來之後直接吃掉,直營接收自己賺 我覺得想當加盟主的都可以去超商打工一個月看看,不要看人家生意好就一頭熱,最後像這樣挺可憐的 ※ 引述《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之銘言: : 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 1.媒體來源: : ※ 例如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請參考版規下方的核准媒體名單) : 聯合新聞網 : 2.記者署名: : ※ 若新聞沒有記者名字或編輯名字,請勿張貼,否則會被水桶14天 : ※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 記者林伯驊/高雄即時報導 : 3.完整新聞標題: : ※ 標題沒有完整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 她走出超商階梯慘摔骨折 店長逆轉判4成責任賠23萬 : 4.完整新聞內文: :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可詳看版規 : 高雄高姓女子3年前走出屏東縣7-11加祿堂門市摔傷,導致腳骨折,事後提告指控超商階 : 梯的水泥剝落而害踩滑,要求門市店長、統一超商公司連帶賠償254萬多元,但一審駁回 : 請求;她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定階梯抿石子毀損,與高女跌傷有關,門市應負4成責任 : ,改判盧姓店長賠23萬5826元,全案確定。 : 至於統一超商公司,合議庭認為,7-11加祿堂門市是加盟店,盧姓店長為獨資經營,並非 : 受僱於統一超商公司,所以門口階梯維護屬盧負責,公司不必負損害賠償責任。 : 高姓女子提告主張,她2017年6月10日中午12點多,到屏東縣枋山鄉的7-11加祿堂門市, : 消費完要離開之際,因超商階梯水泥嚴重剝落損壞,且沒設任何警告標語提醒顧客要小心 : ,導致她摔落,右側脛骨幹骨折、右踝雙髁骨折,打鋼釘及鋼板,需長期復健。 : 高女指出,該門市盧姓店長沒善盡監督與保管建物設施的責任,統一超商公司也未盡指揮 : 監督的義務,兩者應連帶負賠償責任,此意外造成她支出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以及 : 薪資損失、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等,應賠254萬7054元。 : 盧姓店長辯稱,超商門口階梯的地磚或水泥沒有破損,案發時間為中午12點多,天氣晴朗 : 視野清晰,依一般人行走方式沒有跌倒的可能;統一超商公司辯,加祿堂門市屬於加盟店 : ,盧姓店長不是受僱統一,公司應不必賠償。 : 一審法官認為,沒有其他人證能指出跌倒經過,且勘驗照片,缺損處是在超商的節能門外 : 平坦地面,非階梯處,也難以證明因此跌倒,判駁回高女請求。 : 高女上訴後將求償金額降到77萬8986元,二審合議庭依高女提出照片發現,第1層階梯鋪 : 設的抿石子直角處確實有破損,極易招致踩滑摔倒,門市的管理維護有疏失,與高女受傷 : 有因果關係,不過她稍加注意應可察覺階梯破損,所以她未注意也有過失,高女應負6成 : 、盧姓店長4成責任,經計算高女能請求賠償金額為23萬5826元。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861466 : 6.備註: :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 ※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 :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上易字第 189 號民事判決 : 四、本院判斷: : (一)上訴人如何受傷? : 1.按應證之事實雖無直接證據足資證明,但可運用已明瞭之間接事實,推定其真偽。是以 : 證明應證事實之證據資料,並不以可直接單獨證明之直接證據為限,凡先綜合其他情況, : 證明某事實,再由某事實為推理的證明應證事實,而該間接事實與應證事實之間,依經驗 : 法則、論理法則已足推認其因果關係存在者,亦足當之,非以直接證明應證事實為必要。 : 2.上訴人前揭主張盧XX為統一超商加祿堂門市店長,疏未注意該超商門市門口前階梯之 : 維護,其步出統一超商加祿堂門市下階梯時,因該階梯第一層階梯垂直面水泥已剝落破損 : ,其踩踏在該破損處而滑跌至地面,造成其右側脛骨幹骨折及右踝雙髁骨折等情,業據提 : 出照片、診斷證明書為證。盧XX雖否認上訴人受傷係與階梯水泥剝落破損有關,並辯稱 : :走出超商門口後,尚有一平坦寬敞之平台,需走2 、3 步始至階梯處,且階梯於事發時 : 雖有破損之情形,但破損位置係第一層階梯之垂直面,並非第二層階梯之平台處,正常下 : 階梯,腳板踩踏處應在下一階之平台前端,不會緊貼上一層階梯之垂直面,故該階梯雖有 : 破損,但非造成上訴人受傷之原因云云。經查,由統一超商加祿堂門市玻璃門步出,前方 : 固有平坦寬敞平台,及由此平台步行固需走2 、3 步始至階梯處,但依該玻璃門左側與階 : 梯間相距1 、2 片地磚之情形,可知由玻璃門步出左轉1 步即可直接下階梯,且僅4 層階 : 梯,而由此處下階梯之第一層平台面與垂直面所鋪設之地磚,固然完好,但該處原鋪設抿 : 石子之直角部分則已破損,破損位置向左延伸至玻璃門左側玻璃牆旁地磚擺設花盆處,約 : 6片地磚邊長等情,有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所不爭之照片可稽(原審審訴字卷第8 頁、警 : 卷第22頁)。衡諸經驗法則,依由玻璃門步出左轉1 步下階梯處原鋪設抿石子之直角部分 : 已破損之情形,如踩踏該處下階梯時,因已無平整直角防跌之安全功能,復無階梯破損之 : 警告標示設置,極易招致踩滑摔倒至地面之危險,堪予認定。 : 3.上訴人主張其去超商買東西,離開超商下階梯時踩滑摔倒受傷,覺得階梯有問題,請弟 : 弟回到現場拍照,發現階梯有嚴重破損問題;摔傷的位置我弟弟知道,他有陪我等救護車 : 等語,業經證人即上訴人之弟弟高XX證述:我帶家人及我姐姐去旅遊,說要上廁所買飲 : 料,就到加祿堂統一超商,我上完廁所我回車上等,我老婆跑過來說我姐摔倒,我就過去 : ,旁邊有一個小姐說我姐踩到樓梯滑倒,我們就叫救護車送到醫院,第一天開刀,第二天 : 我到統一超商去拍照,樓梯就是破損,也沒有貼警告標示,玻璃門轉彎直接就踩到樓梯了 : ,問店員有無監視器可調,他們回答說沒有監視器,我納悶為何沒有監視器,也沒想那麼 : 多就回去醫院了等語,並在證物一照片上繪出上訴人倒在階梯破損處下方地面之位置。查 : 高XX於事故發生後翌日即106 年6 月11日確有將所拍攝照片以手機傳送至上訴人手機, : 有上訴人所提出手機截圖照片足憑。且高XX係經本院發問後始證稱其停車位置在玻璃門 : 出來之左手邊,可見上訴人於刑案聲請再議時具狀以「我家的車子在面對門口左側,依照 : 人的慣性,會以最短之距離到達目的地」,主張其購物完離開時往自家車子方向移動才走 : 出第1 步突然踩空往下滑至地面後癱坐在地等情,洵非無據。被上訴人雖以高XX係上訴 : 人之弟,上訴人經原審判決其敗訴後,上訴本院始聲請訊問高XX,並以高伯楓陳述上訴 : 人於本件事故發生時是穿球鞋、短褲,並陳述其於老婆告知姐姐跌倒後不到1 分鐘即從車 : 子出來等情,對答如流,顯係為補足因果關係所刻意安排之證人,其證詞顯不足踩。然高 : XX於上訴人受傷時有陪同上訴人等救護車乙情,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高XX並未證述 : 上訴人如何受傷,其僅就其親自見聞事實為證述,並無虛偽之情,自不能因其為上訴人之 : 弟,及就與待證事實無關之穿著問題等為陳述,即認其證言不可採信。再者,現場階梯度 : 寬大且鈄度平緩之設計,據被上訴人陳述已符合建築法規定,任何人正常使用,均不會有 : 跌倒之可能,可見步出超商下階梯時如未踩踏前揭階梯破損處,依一般情況判斷,應不至 : 於跌倒受傷。參以上訴人係因與家人出遊,途經統一超商加祿堂門市購物後欲離去時,發 : 生本件事故,依其受右側脛骨幹骨折及右踝雙髁骨折之傷勢非輕,倘若上訴人並非踩踏階 : 梯破損處,而係如被上訴人所述在非階梯破損處踩空滑倒或下階梯後始跌倒,衡情當無必 : 要一再要求被上訴人提供店門口監視器以為證明。故而上訴人雖未能提出直接證據證明其 : 如何受傷,但綜合上開事證,上訴人之骨折傷害係其步出該超商門市下階梯之際,因第一 : 層階梯原鋪設抿石子之直角部分已破損而踩滑至地面所致,應堪認定。 : 4.被上訴人雖以上訴人自述跌倒位置與證人即前門市值班店員陳XX於偵查中結證:「( : 提示照片)請指出高XX跌倒的位置?)照片沒照到,都是在照片的右側,我看到時,高 : XX已經坐在地上了」等情不符,辯稱上訴人倒地位置不在現場照片所示地面,難認上訴 : 人係因踩踏樓梯水泥破損處始跌倒在地。惟查警卷及偵查卷附有多張照片,其中有幾乎為 : 階梯而拍攝角度不同之照片。然陳XX之訊問筆錄並未記載其經提示之照片為何照片,則 : 其所述「照片沒照到,都是在照片的右側」,究何所指,並不明確,自不足據以推論上訴 : 人倒地位置不在破損階梯下方之地面。 : (二)盧XX是否有過失?上訴人是否與有過失? : 上訴人之骨折傷害係其步出統一超商加祿堂門下階梯時,因第一層階梯抿石子直角部分已 : 破損而踩滑至地面所致,已如前述。查統一超商加祿堂門市屬於加盟店,係由統一公司向 : 第三人承租後,委由嘉和商行即盧XX獨資經營,業經被上訴人陳明,並有統一公司特許 : 經營契約暨記管理規章可稽(原審卷第29頁),統一公司主張盧XX並非統一超商之受僱 : 人,應可採信。且統一超商加祿堂門市門口前階梯之維護,係屬店長盧XX所負責,上訴 : 人受傷時,該階梯已有前述破損之情形,但未設置警告標示,於本件事故發生後,已由盧 : XX將階梯破損處修繕完成等情,業經盧XX於警詢及偵查時陳述明確,足認盧XX對於 : 該階梯之破損,應注意修繕或設置警告標示,以維護行人上下階梯之安全,按其情節能注 : 意而疏未注意,造成上訴人步出超商下階梯時踩踏該破損處而受傷,自有未盡管理維護責 : 任之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上訴人受傷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被上訴人辯稱設置警告標示之 : 對象僅上階梯之行人,下階梯行人非警示對象云云,不足為採。又統一超商加祿堂門市門 : 口設有四層階梯供通行,上訴人步出該門市,稍加注意即可察覺第一層階梯抿石子直角部 : 分已破損,如踩踏該破損處,極易招致摔落地面之危險,其本應注意小心行走,依其情形 : 亦非不能注意,乃其疏未注意而踩踏該破損處致滑倒,自屬與有過失。本院審酌上情,以 : 加、被害雙方原因力之強弱,與過失之輕重,認上訴人就本件事故之發生,應負60% 之過 : 失,盧XX應負40% 之過失。 :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 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 :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 : 第1 項前段、第193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盧XX因上開過失行 : 為致上訴人受有傷害,業如前述,茲就上訴人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分述如下: : 1.醫藥費、交通費部分: : 上訴人主張其因系爭事故支出醫療費2 萬1213元及交通費1萬8000元,為被上訴人所不爭 : 執,上訴人此部分請求,自應准許。 : 2.看護費部分: : 上訴人主張其因系爭事故於106 年6 月10日至同年6 月16日因接受骨折復位並鋼釘及鋼板 : 內固定手術共住院7 日,及出院後自106 年6 月17日起3 個月內需全日看護照顧,已提出 : 診斷證明書2 紙為證,共計99日,按每日2000元計算,看護費合計19萬8000元,亦為被上 : 訴人所不爭執,上訴人此部分請求,亦應准許。 : 3.不能工作損失部分: : 上訴人主張其因系爭事故,於106 年6 月10日至同年6 月16日住院手術治療共7 日、半年 : 內即106 年6 月17日至同年12月16日不宜工作、107 年7 月19日至同年7 月21日接受骨內 : 固定拔除手術住院共3 日、107 年7 月22日至同年8 月20日經醫囑休養1 個月,均無法工 : 作,亦有前開診斷證明書為憑,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兩造同意按基本工資計算上訴人 : 不能工作期間之薪資損失,則以106 年1 月1 日起實施之每月基本工資2 萬1009元、107 : 年1月1日起實施之每月基本工資2 萬2000元計算,其不能工作損失共為15萬5156元(計算 : 式:21009/30×7+21009 ×6+22000/30×3+22000 ×1=155156),上訴人請求盧XX給付 : 15萬2353元,應予准許。 : 4.減損勞動能力部分: : 上訴人主張其受有減損勞動能力損失18萬9420元,無非以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 : 中和紀念醫院於108 年10月24日依美國醫學會出版之第6 版及美國加州失能百分比計算公 : 式,計算評估上訴人右側脛骨幹骨折及右踝雙髁骨折,手術治療後,造成全人勞動能力減 : 損百分比為5%等情為據,然依此鑑定,上訴人因系爭事故治療後至108 年10月24日止,所 : 減損之勞動能力比例甚微。且經原審就上訴人之傷勢是否有痊癒之可能,函詢上訴人原治 : 療之枋寮醫療社團法人枋寮醫院,經該院函覆謂「上訴人傷勢是有痊癒之可能,建議避免 : 從事負重之工作」,有該醫院109 年1 月9 日枋醫字第109014號函可稽(原審卷第140 ) : 。則上訴人之傷勢既可痊癒,且上訴人主張其工作為按摩師,依其工作性質,係以雙手按 : 摩方式為客人服務,與一般需四肢負重之工作,有所不同,是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之傷勢 : ,不會影響其原所從事之工作,而無減損勞動能力可言,堪以採信。故而上訴人此部分請 : 求,應無理由,不應准許。 : 5.慰撫金部分: : 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 : 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 : 、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查上訴人因本件事故受右側脛骨幹骨折及右踝雙髁骨折,於 : 106 年6 月10日住院經骨折復位並鋼釘及鋼板內固定手術治療,復於107 年7 月20日住院 : 接受骨內固定拔除手術,精神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其請求盧XX賠償慰撫金,自屬有據 : 。且上訴人為高職畢業,從事按摩師工作,盧XX為高中畢業,目前為家管,兩人均無不 : 動產等情,業據兩造陳明,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本院審酌兩造之 : 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狀況、事故發生情節、上訴人精神上所受痛苦之程度,認上 : 訴人請求賠償慰撫金20萬元,核屬適當。 : 6.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 條 : 第1 項定有明文。上訴人因系爭事故,得請求賠償醫療費2 萬1213元、交通費1 萬8000元 : 、看護費19萬8000元、不能工作損失15萬2353元、慰撫金20萬元,合計58萬9566元。本件 : 事故之發生,應由上訴人負60%、盧XX負40% 之過失,已如前述,依上開規定,爰減輕 : 盧XX60% 之賠償金額。從而上訴人得請求賠償之金額為23萬5826元(589566×40%= : 235826)。 :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盧XX賠償,其請求在23萬 : 58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 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又盧XX既非統 : 一超商之受僱人,上訴人依民法第188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統一公司負僱用人連帶賠 : 償責任,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 :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 : 所示。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意旨 : 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盧XX賠償所受之損害,既屬有據,就上訴人依選擇合併本於民 : 法第191 條第1 項及第227 條第2項規定請求盧XX給付之部分,即無庸再予審究。雖臺 : 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調偵字第379 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 : 107 年度上聲議字第1756號處分書,對盧XX為不起訴處分,然該刑事認定之結果,於獨 : 立民事訴訟之裁判時不受其拘束;兩造其餘攻防及所舉證物,均不影響判決結果,不再逐 : 一論述,附此敘明。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標題 [問卦] 當八卦版版主有甚麼好處? 時間 Sat Mar 26 10:19:29 2016 #1MzV6q17 (Gossiping)

03/26 10:20,
很多 ㄎ
03/26 10:20

03/26 10:21,
聽說可以約炮,每天都有一堆站內信
03/26 10:21

03/26 10:21,
爽啊ヾ(@゜▽゜@)ノ
03/26 10:21

03/26 10:21,
可以看垃圾桶 懂?
03/26 10:2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23.106.16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00151760.A.B2E.html

09/15 14:37, 3年前 , 1F
太慘了吧
09/15 14:37, 1F

09/15 14:37, 3年前 , 2F
想當老闆本來就有風險
09/15 14:37, 2F

09/15 14:39, 3年前 , 3F
但公司沒風險喔,通通推給加盟主就對了
09/15 14:39, 3F

09/15 14:39, 3年前 , 4F
加盟就是給人坑的,能賺的安穩的很少
09/15 14:39, 4F

09/15 14:40, 3年前 , 5F
09/15 14:40, 5F

09/15 14:40, 3年前 , 6F
養 套 殺!!!
09/15 14:40, 6F

09/15 14:41, 3年前 , 7F
樓梯破損還不修
09/15 14:41, 7F

09/15 14:41, 3年前 , 8F
所以加盟的都智障?
09/15 14:41, 8F

09/15 14:43, 3年前 , 9F
想複製經驗當然要交學費
09/15 14:43, 9F

09/15 14:52, 3年前 , 10F
廢話,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09/15 14:52, 10F

09/15 15:16, 3年前 , 11F
一堆敗類加盟主鬼才相信的的話
09/15 15:16,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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