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惡男性侵少女518次後滅口 檢一疏失...517次全無罪
※ 引述《s505015 (s505015b大)》之銘言:
: 這個根本奇文共賞欸
: 但是我還是希望有沒有法律人可以來說明我所提的問題啊
: : 事實與起訴書記載之內容不一致時,該歧異部分如何定其取捨,仍應為適當之說明,始符
: : 合彈劾主義原則。本件依檢察官起訴之事實,係認上訴人基於殺人之犯意,先徒手掐住被
: : 害人頸部,使被害人頸部受力壓迫,導致窒息,因而呼吸衰竭死亡,上訴人再以預藏之鋼
: : 絲纏繞被害人頸部,將被害人吊於床頭之床柱上,並將鋼絲拉緊,使被害人呈半坐半斜躺
: : 於地上之疑似自縊狀,企圖掩飾其殺人犯行。而原判決係認定,上訴人萌生殺意,先徒手
: : 掐住被害人頸部,於被害人昏迷癱軟後,將鋼絲一端以活結方式纏繞被害人頸部,另端以
: : 死結固定纏繞在床柱上,將被害人吊於床頭,佈置成被害人係屬自縊之外觀後,再緊拉使
: : 被害人頸部受力壓迫窒息,致呼吸衰竭死亡。則上訴人究係以鋼絲勒死被害人;或僅以徒
: : 手掐死被害人?其以鋼絲纏繞,僅為掩飾殺人之方法,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已與起訴之事實
: : 不同。又原判決並以上訴人事先預置鋼絲為殺人兇器,先徒手掐昏被害人,再以預藏之鋼
: : 絲纏繞被害人頸部,使被害人頸部受力壓迫,因而死亡等情(見原判決第二十七頁第二十
: : 至二十五行),用以審酌上開殺人之手段,認上訴人「待A女與(其)平日攤上販賣之鵝
: : 肉,或打獵獵得之山豬、白鼻心無異,此等犯罪之手段(指以鋼絲勒斃),足見被告心性
: : 甚為兇殘,殺意堅決」(見原判決第二十七頁第三十一行至第二十八頁第二行)為由,據
: : 男友陳○○證述:「A女是邊哭邊跟伊講電話,A女說她覺得被告很可憐,還說被告打電
: : 話給她時,被告也在哭,被害人很同情被告」(見原判決第十三頁第十三至十六行)。及
: : 援引上訴人供稱:「平日會提供A女生活費,故將伊於淡水信用合作社帳戶之存摺、提款
: : 卡等交由A女保管,伊提款則使用提款條、A女則用提款卡」等語(見原判決第十八頁第
: : 三十一行至第十九頁第二行)。認為上訴人「應係概括授權A女使用該帳戶內之存款」(
: : 見原判決第十九頁第八行至第九行)。如果俱屬無訛,則上訴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似屬正
: : 常(按A女之母為上訴人之同居人),二人間並無深仇大恨,於此情形,是否得以上訴人
: 這段也很有趣
: 有給錢就關係正常無深仇大恨
: 然後就對泯滅人性,覺得尚非全無疑義
: 但是你還是把他殺死了
: 無深仇大恨
: 就殺人
: 還不夠泯滅人性喔
: : 與被害人相處之模式,據以認定上訴人已泯滅人性,尚非全無疑義。又原判決援引法務部
: : 法醫研究所法醫師鑑定結果,認「依被害人解剖傷勢而言尚屬輕微不嚴重」(見原判決第
: : 十五頁第十九行、第二十五行)。如果亦屬無訛,則被害人之「傷勢既屬輕微不嚴重」,
: 這段滿妙的
: 法醫判傷勢不嚴重
: 所以法官覺得行兇人手段不算兇殘
: 問號
: 阿人就死了還不構兇殘喔
: 法醫也只是判他所受的傷而已欸
: 重點是你還是把他用死了啊
: 傷勢不嚴重死亡 結論不就死亡嗎
: 不夠兇殘喔
: 我很好奇兇殘的定義是啥
你新來的?
不是早就勞動局長開示了?
白話文就是 這個傷勢輕微
會死是你身體不好
懂?
人家就沒想要打死你 誰知道你身體這麼差?
想怪人家法官 你有pr99嗎
: : 一項之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原判決並已就上訴人於一○○
: : 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所犯侵入他人住宅(此部分係侵害A女之父之居住安全,經A女之父
: : 提出告訴)及殺人部分,說明上訴人所犯上開之罪,應予分論併罰之理由(見原判決第二
: : 十三頁第二十一至二十七行),係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依上開說明,關於侵
: : 入他人住宅二罪部分,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對此部分
: : 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 最高法院更妙
: : 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361 號刑事判決
: : 本件原判決認定:
: :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〇與被害人A 女(警卷代號0000000000,
: : 民國八十二年二月間出生,真實姓名及詳細年籍資料均詳卷附對照表)之母葉○○(詳細
: : 名字詳卷)為同居關係,渠等三人自八十七年間起,即一同居住在新北市○○區○○街二
: : 段住處(詳細地址詳卷,下稱中興街住處)。嗣被害人之母葉○○於九十九年九月間死亡
: : 後,被害人仍與被告在上開中興街住處同住,並由被告提供被害人金錢及照料其生活。被
: : 害人嗣於一○○年九月十九日,向警方提出被告對其強制性交之告訴(被告被訴自九十五
: : 年間某日起至一○○年九月十三日止,對被害人為強制性交之罪嫌部分,業經原審於上訴
: : 審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並未對該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而確定,至於被告另涉嫌於一○○
: : 年九月十四日,對被害人強制性交部分,於原審判決後,已另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並遷
: : 居至新北市○○區○○街其生父之住處(詳細地址詳卷,下稱長勤街住處),惟仍偶回中
: : 興街住處住宿。此期間,被告因被害人對其提出上開告訴,及與被害人友人黃○○(詳細
: : 名字年籍資料詳卷)發生肢體衝突,暨被害人之父親(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報警尋獲
: : 被害人等事,不斷以電話騷擾被害人,復因始終無法使被害人撤回上開告訴(按強制性交
: : 罪,非告訴乃論之罪),害怕自己將因此長期身陷囹圄,竟萌生殺害被害人之犯意,於一
: : ○○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攜帶綽號「阿明」者所有之摩托車煞車線一條,前往長勤街
: : 住處搜尋被害人行蹤並伺機等待,迄同年月二十九日凌晨五時四十分許,由隔鄰侵入上開
: : 長勤街住處屋內(侵入住宅部分業經判刑確定)。被害人發現被告侵入後,隨即撥打電話
: : 欲通知其父親,被告迅即踹開房門進入被害人所在之房間,上前掛斷被害人電話並掐住其
: : 頸部,被害人因窒息昏迷癱軟倒地,被告意圖製造被害人係自縊之假象,將煞車線一端以
: : 活結方式纏繞被害人頸部,另端則以死結方式將之纏繞固定在床柱上,復緊拉煞車線使被
: : 害人頸部受力壓迫,被害人因而窒息死亡等情。係依憑被告於原審審理中自白上開犯行各
: : 情,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之父親、證人黃○○證述各情相符,並有警方現場勘察報告及照片
: : 等附卷可證,復有被告行兇所用之煞車線一條扣案足憑。又依檢察官督同法醫師相驗及解
: : 剖鑑定被害人屍體,所製作之被害人相驗屍體證明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報告書
: : ,其內記載被害人傷勢及死亡原因等相關各情,參酌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供述各節,足見
: : 被告係基於殺害被害人之犯意,先徒手掐勒被害人之頸部,被害人隨即窒息昏迷癱軟倒地
: : ,被告意圖製造被害人係自縊之假象,將煞車線一端以活結方式纏繞被害人頸部,另端則
: : 以死結方式將之纏繞固定在床柱上,復緊拉煞車線使被害人頸部受力壓迫,被害人因而窒
: : 息死亡,堪認被告上開自白各情係屬事實。
: : 並敘明:
: : (一)被告雖又辯稱:伊與被害人情同父女,被害人除沾染毒品外,並有偷錢及欺瞞惡習
: : ,伊為管教而打罵被害人,被害人為此心生怨懟,除將伊所有之錢花光外,更誣陷伊有對
: : 其強制性交之犯行,伊為此甚為憤怒而侵入長勤街住處,於掐勒被害人脖子時或下手不知
: : 輕重,於見被害人癱軟倒地後誤認其已死亡,慌亂中煞車線適自伊口袋內掉出,為逃避刑
: : 責而以之製作被害人自縊之假象云云。然依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供述各情,及證人
: : 華清石、被害人之父親相關證述各節,足見被告之所以侵入長勤街住處,係因不滿被害人
: : 對其提出強制性交之告訴等,其目的並非為規勸管教被害人。又依上訴人行兇所用之煞車
: : 線,已從外皮抽出而僅剩鋼絲細線,及證人許錦傳證述各情,足徵被告攜帶煞車線前往現
: : 場,係為供其殺害被害人而製造自縊假象之用。另依被告相關供述各情,及被告相關存款
: : 帳戶之提領情形以觀,堪認被告之所以殺害被害人,並非因其錢遭被害人花光,亦非因被
: : 害人不聽勸阻繼續施用毒品所致。上訴人上開辯解各情,俱屬事後卸責之詞,並無足取。
: : (二)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之鑑定報告,及鑑定人曾XX之證詞,暨被告於警詢中相關供
: : 述各情,堪認被害人係遭被告掐住頸部,因而窒息昏迷癱軟倒地,被告嗣將煞車線一端以
: : 活結方式纏繞被害人頸部,另端則以死結方式將之纏繞固定在床柱上,復緊拉煞車線使被
: : 害人頸部受力壓迫,被害人因而窒息死亡(即先掐勒頸部勒昏,再以煞車線纏繞,因而造
: : 成窒息死亡),檢察官起訴書記載被害人係遭被告掐住頸部,即導致窒息而呼吸衰竭死亡
: : 等情,諒有誤認。因認被告確有前揭殺害被害人犯行,為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而
: : 以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爰撤銷第一審關於殺人部分之判
: : 決,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並敘明檢察官雖對被告求
: : 處死刑,惟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及目的,係不滿被害人報警及對其提出告訴,害怕自己將
: : 因此長期身陷囹圄,而萌生殺人之犯意;依被害人父親相關證述各情,被告係於猝不及防
: : 之情況下殺害被害人,被告行兇時並未受到被害人之刺激;被告以前揭手段殺害被害人,
: : 而警方自被害人指甲等處所取得之微物,檢驗出之DNA 混合型別,經排除被害人之型別後
: : ,所得型別與被告之型別相同,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書附卷可稽,足見被害人死前曾
: : 奮力掙扎反抗,被告仍執意以上開方式殺害被害人,堪認被告之殺意甚堅;被告自陳國小
: : 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經營鵝肉攤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被告之前科資料,曾因強制性交等
: : 罪,經判處定應執行刑七年八月確定,被告之素行非佳;被告與被害人間有家庭暴力防治
: : 法所稱家庭成員之關係,而依被害人父親及證人黃○○、何XX、江XX證述各情,及被
: : 害人生前於警詢中陳述各節,暨被告相關供述各情,堪認被告有慣常性之家庭暴力行為,
: : 其意欲掌控被害人之身心;被告嚴重戕害被害人身心之健全發展,復任意剝奪被害人之生
: 超神奇的地方出來了
: : 命,對被害人家屬造成鉅大傷痛及損害;被告為本件犯行後即逃匿,到案後雖坦承殺害被
: : 害人之事實,然推諉其殺人之動機,並為不實之相關辯解,復迄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
: : ,亦未向被害人家屬真摯道歉求得原諒,雖難認其於犯罪後有深切之悔意。惟依法務部矯
: 沒得原諒 也沒有深切悔意
: : 正署台北看守所函送之相關資料,被告在該所之行為舉止尚屬正常,及被告被訴自九十五
: : 年間某日起至一○○年九月十三日止,對被害人為強制性交之罪嫌部分,業經原審於上訴
: : 審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並未對該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而確定,無法證明被告有長期對被
: : 害人為強制性交之犯行(至於被告另涉嫌於一○○年九月十四日,對被害人為強制性交部
: : 分,檢察官已另行偵辦)。再者,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師鑑定結果,已明白記載「依
: : 被害人解剖傷勢而言,尚屬輕微不嚴重」。證人即性侵害案件之承辦警員陳冠穎於檢察官
: : 偵查中亦結稱:「是由被害人(指A 女)說甲〇(即被告)會主動到案,而且被害人也有
: : 主動跟我提說可不可以撤銷告訴,……被害人是邊哭邊跟我講電話,說她覺得甲〇很可憐
: : ,還說許川打電話給她時,甲〇也在哭,被害人說她很同情甲〇」等語。而且,A女平日
: : 之生活費係由被告提供,經被告概括授權A女使用提款卡提領被告帳戶內之存款使用。另
: : A 女之父於第一審復結證:「(問:在99年9月你前妻過世以後,你是否有問A女是否要回
: : 來長勤街跟你一起住?)我問過好多次,她說不要,她說她要在小吃店(指被告處)那邊
: : 幫忙。(問:你是否知道A 女在小吃店幫忙有沒有錢賺?)應該有」。況被告經第一審判
: : 處死刑後,並未提起上訴,係經第一審依職權送上訴;被告並於上訴審審理時供稱:「原
: : 審(指第一審)量處死刑部分,我沒有意見」等語。職是,尚無足夠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
: 奇文共賞的地方出來了
: 喔
: 我沒有上訴啦
: 我也覺得我該判死刑
: 所以法官覺得你有教化可能性
: 判你無期徒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2.91.14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06442934.A.164.html
噓
11/27 10:09,
4年前
, 1F
11/27 10:09, 1F
→
11/27 10:10,
4年前
, 2F
11/27 10:10, 2F
※ 編輯: azlbf (42.72.91.143 臺灣), 11/27/2020 10:10:51
推
11/27 10:11,
4年前
, 3F
11/27 10:11, 3F
噓
11/27 10:14,
4年前
, 4F
11/27 10:14, 4F
噓
11/27 10:16,
4年前
, 5F
11/27 10:16, 5F
→
11/27 10:19,
4年前
, 6F
11/27 10:19, 6F
→
11/27 10:40,
4年前
, 7F
11/27 10:40, 7F
→
11/27 10:40,
4年前
, 8F
11/27 10:40, 8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2 之 1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