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惡男性侵少女518次後滅口 檢一疏失...517次全無罪

看板Gossiping作者 (上邪!我欲與君相知)時間4年前 (2020/11/27 10:08), 4年前編輯推噓-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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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505015 (s505015b大)》之銘言: : 這個根本奇文共賞欸 : 但是我還是希望有沒有法律人可以來說明我所提的問題啊 : : 事實與起訴書記載之內容不一致時,該歧異部分如何定其取捨,仍應為適當之說明,始符 : : 合彈劾主義原則。本件依檢察官起訴之事實,係認上訴人基於殺人之犯意,先徒手掐住被 : : 害人頸部,使被害人頸部受力壓迫,導致窒息,因而呼吸衰竭死亡,上訴人再以預藏之鋼 : : 絲纏繞被害人頸部,將被害人吊於床頭之床柱上,並將鋼絲拉緊,使被害人呈半坐半斜躺 : : 於地上之疑似自縊狀,企圖掩飾其殺人犯行。而原判決係認定,上訴人萌生殺意,先徒手 : : 掐住被害人頸部,於被害人昏迷癱軟後,將鋼絲一端以活結方式纏繞被害人頸部,另端以 : : 死結固定纏繞在床柱上,將被害人吊於床頭,佈置成被害人係屬自縊之外觀後,再緊拉使 : : 被害人頸部受力壓迫窒息,致呼吸衰竭死亡。則上訴人究係以鋼絲勒死被害人;或僅以徒 : : 手掐死被害人?其以鋼絲纏繞,僅為掩飾殺人之方法,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已與起訴之事實 : : 不同。又原判決並以上訴人事先預置鋼絲為殺人兇器,先徒手掐昏被害人,再以預藏之鋼 : : 絲纏繞被害人頸部,使被害人頸部受力壓迫,因而死亡等情(見原判決第二十七頁第二十 : : 至二十五行),用以審酌上開殺人之手段,認上訴人「待A女與(其)平日攤上販賣之鵝 : : 肉,或打獵獵得之山豬、白鼻心無異,此等犯罪之手段(指以鋼絲勒斃),足見被告心性 : : 甚為兇殘,殺意堅決」(見原判決第二十七頁第三十一行至第二十八頁第二行)為由,據 : : 男友陳○○證述:「A女是邊哭邊跟伊講電話,A女說她覺得被告很可憐,還說被告打電 : : 話給她時,被告也在哭,被害人很同情被告」(見原判決第十三頁第十三至十六行)。及 : : 援引上訴人供稱:「平日會提供A女生活費,故將伊於淡水信用合作社帳戶之存摺、提款 : : 卡等交由A女保管,伊提款則使用提款條、A女則用提款卡」等語(見原判決第十八頁第 : : 三十一行至第十九頁第二行)。認為上訴人「應係概括授權A女使用該帳戶內之存款」( : : 見原判決第十九頁第八行至第九行)。如果俱屬無訛,則上訴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似屬正 : : 常(按A女之母為上訴人之同居人),二人間並無深仇大恨,於此情形,是否得以上訴人 : 這段也很有趣 : 有給錢就關係正常無深仇大恨 : 然後就對泯滅人性,覺得尚非全無疑義 : 但是你還是把他殺死了 : 無深仇大恨 : 就殺人 : 還不夠泯滅人性喔 : : 與被害人相處之模式,據以認定上訴人已泯滅人性,尚非全無疑義。又原判決援引法務部 : : 法醫研究所法醫師鑑定結果,認「依被害人解剖傷勢而言尚屬輕微不嚴重」(見原判決第 : : 十五頁第十九行、第二十五行)。如果亦屬無訛,則被害人之「傷勢既屬輕微不嚴重」, : 這段滿妙的 : 法醫判傷勢不嚴重 : 所以法官覺得行兇人手段不算兇殘 : 問號 : 阿人就死了還不構兇殘喔 : 法醫也只是判他所受的傷而已欸 : 重點是你還是把他用死了啊 : 傷勢不嚴重死亡 結論不就死亡嗎 : 不夠兇殘喔 : 我很好奇兇殘的定義是啥 你新來的? 不是早就勞動局長開示了? 白話文就是 這個傷勢輕微 會死是你身體不好 懂? 人家就沒想要打死你 誰知道你身體這麼差? 想怪人家法官 你有pr99嗎 : : 一項之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原判決並已就上訴人於一○○ : : 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所犯侵入他人住宅(此部分係侵害A女之父之居住安全,經A女之父 : : 提出告訴)及殺人部分,說明上訴人所犯上開之罪,應予分論併罰之理由(見原判決第二 : : 十三頁第二十一至二十七行),係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依上開說明,關於侵 : : 入他人住宅二罪部分,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對此部分 : : 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 最高法院更妙 : : 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361 號刑事判決 : : 本件原判決認定: : :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〇與被害人A 女(警卷代號0000000000, : : 民國八十二年二月間出生,真實姓名及詳細年籍資料均詳卷附對照表)之母葉○○(詳細 : : 名字詳卷)為同居關係,渠等三人自八十七年間起,即一同居住在新北市○○區○○街二 : : 段住處(詳細地址詳卷,下稱中興街住處)。嗣被害人之母葉○○於九十九年九月間死亡 : : 後,被害人仍與被告在上開中興街住處同住,並由被告提供被害人金錢及照料其生活。被 : : 害人嗣於一○○年九月十九日,向警方提出被告對其強制性交之告訴(被告被訴自九十五 : : 年間某日起至一○○年九月十三日止,對被害人為強制性交之罪嫌部分,業經原審於上訴 : : 審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並未對該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而確定,至於被告另涉嫌於一○○ : : 年九月十四日,對被害人強制性交部分,於原審判決後,已另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並遷 : : 居至新北市○○區○○街其生父之住處(詳細地址詳卷,下稱長勤街住處),惟仍偶回中 : : 興街住處住宿。此期間,被告因被害人對其提出上開告訴,及與被害人友人黃○○(詳細 : : 名字年籍資料詳卷)發生肢體衝突,暨被害人之父親(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報警尋獲 : : 被害人等事,不斷以電話騷擾被害人,復因始終無法使被害人撤回上開告訴(按強制性交 : : 罪,非告訴乃論之罪),害怕自己將因此長期身陷囹圄,竟萌生殺害被害人之犯意,於一 : : ○○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攜帶綽號「阿明」者所有之摩托車煞車線一條,前往長勤街 : : 住處搜尋被害人行蹤並伺機等待,迄同年月二十九日凌晨五時四十分許,由隔鄰侵入上開 : : 長勤街住處屋內(侵入住宅部分業經判刑確定)。被害人發現被告侵入後,隨即撥打電話 : : 欲通知其父親,被告迅即踹開房門進入被害人所在之房間,上前掛斷被害人電話並掐住其 : : 頸部,被害人因窒息昏迷癱軟倒地,被告意圖製造被害人係自縊之假象,將煞車線一端以 : : 活結方式纏繞被害人頸部,另端則以死結方式將之纏繞固定在床柱上,復緊拉煞車線使被 : : 害人頸部受力壓迫,被害人因而窒息死亡等情。係依憑被告於原審審理中自白上開犯行各 : : 情,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之父親、證人黃○○證述各情相符,並有警方現場勘察報告及照片 : : 等附卷可證,復有被告行兇所用之煞車線一條扣案足憑。又依檢察官督同法醫師相驗及解 : : 剖鑑定被害人屍體,所製作之被害人相驗屍體證明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報告書 : : ,其內記載被害人傷勢及死亡原因等相關各情,參酌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供述各節,足見 : : 被告係基於殺害被害人之犯意,先徒手掐勒被害人之頸部,被害人隨即窒息昏迷癱軟倒地 : : ,被告意圖製造被害人係自縊之假象,將煞車線一端以活結方式纏繞被害人頸部,另端則 : : 以死結方式將之纏繞固定在床柱上,復緊拉煞車線使被害人頸部受力壓迫,被害人因而窒 : : 息死亡,堪認被告上開自白各情係屬事實。 : : 並敘明: : : (一)被告雖又辯稱:伊與被害人情同父女,被害人除沾染毒品外,並有偷錢及欺瞞惡習 : : ,伊為管教而打罵被害人,被害人為此心生怨懟,除將伊所有之錢花光外,更誣陷伊有對 : : 其強制性交之犯行,伊為此甚為憤怒而侵入長勤街住處,於掐勒被害人脖子時或下手不知 : : 輕重,於見被害人癱軟倒地後誤認其已死亡,慌亂中煞車線適自伊口袋內掉出,為逃避刑 : : 責而以之製作被害人自縊之假象云云。然依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供述各情,及證人 : : 華清石、被害人之父親相關證述各節,足見被告之所以侵入長勤街住處,係因不滿被害人 : : 對其提出強制性交之告訴等,其目的並非為規勸管教被害人。又依上訴人行兇所用之煞車 : : 線,已從外皮抽出而僅剩鋼絲細線,及證人許錦傳證述各情,足徵被告攜帶煞車線前往現 : : 場,係為供其殺害被害人而製造自縊假象之用。另依被告相關供述各情,及被告相關存款 : : 帳戶之提領情形以觀,堪認被告之所以殺害被害人,並非因其錢遭被害人花光,亦非因被 : : 害人不聽勸阻繼續施用毒品所致。上訴人上開辯解各情,俱屬事後卸責之詞,並無足取。 : : (二)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之鑑定報告,及鑑定人曾XX之證詞,暨被告於警詢中相關供 : : 述各情,堪認被害人係遭被告掐住頸部,因而窒息昏迷癱軟倒地,被告嗣將煞車線一端以 : : 活結方式纏繞被害人頸部,另端則以死結方式將之纏繞固定在床柱上,復緊拉煞車線使被 : : 害人頸部受力壓迫,被害人因而窒息死亡(即先掐勒頸部勒昏,再以煞車線纏繞,因而造 : : 成窒息死亡),檢察官起訴書記載被害人係遭被告掐住頸部,即導致窒息而呼吸衰竭死亡 : : 等情,諒有誤認。因認被告確有前揭殺害被害人犯行,為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而 : : 以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爰撤銷第一審關於殺人部分之判 : : 決,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並敘明檢察官雖對被告求 : : 處死刑,惟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及目的,係不滿被害人報警及對其提出告訴,害怕自己將 : : 因此長期身陷囹圄,而萌生殺人之犯意;依被害人父親相關證述各情,被告係於猝不及防 : : 之情況下殺害被害人,被告行兇時並未受到被害人之刺激;被告以前揭手段殺害被害人, : : 而警方自被害人指甲等處所取得之微物,檢驗出之DNA 混合型別,經排除被害人之型別後 : : ,所得型別與被告之型別相同,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書附卷可稽,足見被害人死前曾 : : 奮力掙扎反抗,被告仍執意以上開方式殺害被害人,堪認被告之殺意甚堅;被告自陳國小 : : 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經營鵝肉攤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被告之前科資料,曾因強制性交等 : : 罪,經判處定應執行刑七年八月確定,被告之素行非佳;被告與被害人間有家庭暴力防治 : : 法所稱家庭成員之關係,而依被害人父親及證人黃○○、何XX、江XX證述各情,及被 : : 害人生前於警詢中陳述各節,暨被告相關供述各情,堪認被告有慣常性之家庭暴力行為, : : 其意欲掌控被害人之身心;被告嚴重戕害被害人身心之健全發展,復任意剝奪被害人之生 : 超神奇的地方出來了 : : 命,對被害人家屬造成鉅大傷痛及損害;被告為本件犯行後即逃匿,到案後雖坦承殺害被 : : 害人之事實,然推諉其殺人之動機,並為不實之相關辯解,復迄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 : : ,亦未向被害人家屬真摯道歉求得原諒,雖難認其於犯罪後有深切之悔意。惟依法務部矯 : 沒得原諒 也沒有深切悔意 : : 正署台北看守所函送之相關資料,被告在該所之行為舉止尚屬正常,及被告被訴自九十五 : : 年間某日起至一○○年九月十三日止,對被害人為強制性交之罪嫌部分,業經原審於上訴 : : 審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並未對該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而確定,無法證明被告有長期對被 : : 害人為強制性交之犯行(至於被告另涉嫌於一○○年九月十四日,對被害人為強制性交部 : : 分,檢察官已另行偵辦)。再者,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師鑑定結果,已明白記載「依 : : 被害人解剖傷勢而言,尚屬輕微不嚴重」。證人即性侵害案件之承辦警員陳冠穎於檢察官 : : 偵查中亦結稱:「是由被害人(指A 女)說甲〇(即被告)會主動到案,而且被害人也有 : : 主動跟我提說可不可以撤銷告訴,……被害人是邊哭邊跟我講電話,說她覺得甲〇很可憐 : : ,還說許川打電話給她時,甲〇也在哭,被害人說她很同情甲〇」等語。而且,A女平日 : : 之生活費係由被告提供,經被告概括授權A女使用提款卡提領被告帳戶內之存款使用。另 : : A 女之父於第一審復結證:「(問:在99年9月你前妻過世以後,你是否有問A女是否要回 : : 來長勤街跟你一起住?)我問過好多次,她說不要,她說她要在小吃店(指被告處)那邊 : : 幫忙。(問:你是否知道A 女在小吃店幫忙有沒有錢賺?)應該有」。況被告經第一審判 : : 處死刑後,並未提起上訴,係經第一審依職權送上訴;被告並於上訴審審理時供稱:「原 : : 審(指第一審)量處死刑部分,我沒有意見」等語。職是,尚無足夠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 : 奇文共賞的地方出來了 : 喔 : 我沒有上訴啦 : 我也覺得我該判死刑 : 所以法官覺得你有教化可能性 : 判你無期徒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2.91.14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06442934.A.164.html

11/27 10:09, 4年前 , 1F
原文留這麼多幹嘛 太長
11/27 10:09, 1F

11/27 10:10, 4年前 , 2F
你可以推文
11/27 10:10, 2F
※ 編輯: azlbf (42.72.91.143 臺灣), 11/27/2020 10:10:51

11/27 10:11, 4年前 , 3F
看到你這篇你還比較像新來的
11/27 10:11, 3F

11/27 10:14, 4年前 , 4F
11/27 10:14, 4F

11/27 10:16, 4年前 , 5F
請善用推文
11/27 10:16, 5F

11/27 10:19, 4年前 , 6F
peko有 peko可以開戳了嗎
11/27 10:19, 6F

11/27 10:40, 4年前 , 7F
反串嗎
11/27 10:40, 7F

11/27 10:40, 4年前 , 8F
反串嗎
11/27 10:40,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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