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全動法》修法「不下架」 陳建仁:攸關國家安全

看板Gossiping作者 (no)時間1年前 (2023/03/05 17:21), 1年前編輯推噓-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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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新函釋哪有說全動法必須「撤回」(好好好,依你想用的動詞)? 你要不要看看內容?這個函釋釋明了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事先公告周知的一些注意事 項(所以,這部草案「因為『沒有事先公告周知讓外界了解並表達意見』而違規」了嗎? (至於多元社會裡某些不按事實論事的團體、媒體、政黨、五毛要顛倒是非,那也就讓他 們叫去)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陳行政院長當然是在硬凹「下架」這個詞, : 這很明顯, 應該不用我贅言。 : 但相信大家都很好奇為何要預告修法,以及這個預告的方式、預告的效力為何, : 小弟就幫大家google 了一下。 : 所有的預告修法, 依據都是這個: : 行政院秘書長105 年9 月5 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 號函 : https://reurl.cc/vkWR5k : 主旨欄寫了為何要公告: : 為強化與國際規範接軌,落實開放透明政府,俾利對外洽 : 簽國際投資及經貿協定,各機關研擬之法律或法規命令草 : 案,自本( 105 )年 10 月 1 日起,應依說明辦理公告周知, : 104 年 11 月 5 日院臺規字第 1040056925 號函並自同日停止 : 適用,請查照。 : (看起來就是台灣跟人家簽了什麼條約、條約國對於政府透明度的要求) : 說明欄則寫了公告的方法(在網站上)、對於外界意見要敘明、參採與否及其理由。 : 所以: : 陳建仁本來的講法, 就是要「撤回」這個修法的公告, 撤(草案)個鬼啊?陳建仁哪有講要撤回(撤下、下架、收回..等等動詞隨你選,無妨) 草案的意思?撤下某張官網說明頁=撤回草案?哪個邏輯老師教的? 你還把函釋內容只說一部分而誤導大家咧!彷彿依照這個新函釋,政府不撤回全動法草案 難道不行?這函釋你刻意不說的原始內容部份我貼在下方。 : 法制上當然沒有「下架」,但所有的行政行為,當然都可以「撤回」或「撤銷」。 : 不撤回公告、只撤下網頁什麼意思? 你管什麼意思?撤下某一張網頁(但只要政府官網還有任何說明該草案的網頁在)又怎樣 ?不行嗎(可能該網頁的小編在某說明網頁的敘述上在圖片上做不好,叫他先撤下,各種 可能的原因哪猜得完)?政府還有其他說明網頁。https://0rz.tw/0BevG 首頁 > 國防消息 > 公告專區 公告專區 112/02/21 預告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草案pdf檔、新聞稿等等也都還在。你的小腦袋瓜倒是認為政府撤下其他一張網頁很意義重 大?新函釋哪來的有強制規定「說明網頁」數量至少要多少張?不能撤下其他一張? 說明: 一、各機關研擬之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公告周知 60 日 使各界能事先瞭解,並有充分時間表達意見。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依各該規定辦理: (一)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或法律草案經主管 機關檢視確認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者,得 免為公告周知。 (二)情況特殊,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者,各機關得另定較 短之期間,並應於草案內容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二、前開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之公告周知,至遲應於提法規會 討論或會法制單位表示意見前完成。 三、有關法律草案之公告周知,由各機關以公開於機關網站 方式為之;法規命令草案之公告周知仍依現行作法刊登於 本院公報 四、外界如於公告周知期間對法律或法規命令草案表達意見, 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法律草案:各機關於報院審查時,應於「法案及性別 影響評估檢視表」陸、徵詢及協商程序之 6-2 與 6-3 及 附表,敘明重要事項、有無爭議、相關條文、主要意 見、參採與否及其理由。 (二)法規命令草案:請依法務部 104 年 3 月 19 日法律字第 10403502840 號函辦理。 這個函釋講(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原則上「應該先公告60日徵求意見」,是這個意思。 所以你在東拉西扯個什麼舉這個函釋來解釋陳建仁「撤回或不撤回草案」? 陳建仁叫所屬撤下某張說明網頁是一回事;至於陳建仁「判斷(反對的意見合理)最好撤 回法律草案」、或「判斷(反對者刻意找碴)不需撤回法律草案」,跟這個函釋的「先公 告60日」意思有個毛關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7.215.20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78008079.A.1C8.html

03/05 17:22, 1年前 , 1F
好了啦 之後都要上戰場啦 不用吵
03/05 17:22, 1F

03/05 17:22, 1年前 , 2F
軍武大大
03/05 17:22, 2F

03/05 17:22, 1年前 , 3F
党只有想不想過,沒有能不能過
03/05 17:22, 3F
至少有程序要件:(原則上,除非上述例外情況)應先公開預告60日,讓外界表達意見, (如果政府繼續想推動的話)再將法律草案提報給立法院審議。 ※ 編輯: PTTHappy (101.137.215.200 臺灣), 03/05/2023 17:35:49

03/05 18:37, 1年前 , 4F
大膽刁民! 爾豈不知 朕,二零二四之後
03/05 18:37, 4F

03/05 18:37, 1年前 , 5F
就不管事了? 朕心裡那個急啊!
03/05 18:37, 5F

03/06 06:41, 1年前 , 6F
好啦 黨照程序要過
03/06 06:41,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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