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對於李永得事件的一點想法消失
今天這案子,先撇開主委,就以一般老百姓來看
參入主委因素,就又變成主委了不起喔..等等無關議題
1.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款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警察說盤查理由是:瞄警加上快步離開
於是認定有"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進行身分查證
單憑瞄警加上快步離開,真的很難判定有沒有達到"合理懷疑"
我認為是沒有啦
因為一般正常人,看到警察都有可能看幾眼呀
想想看騎車在路上,看到警察在處理車禍,對面車道有時候都會塞車
大家都是會有想要看熱鬧心態
幾個警察站在那邊執行勤務,對路人進行盤查,其他人看幾眼,我認為很普通
看完沒什麼好看的,當然就快步離開去做自己的事情
所以就警察提出的"合理懷疑"理由,我認為不充分
如果這樣就叫"合理懷疑",那有什麼情況是未達"合理懷疑"咧?
當然這部分如果警察能公布當時的影像畫面,大家會比較好判斷
到底當時主委有多可疑,多鬼祟,多瞄警又快步離開
至於第6款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我想很多人都有分析,不是指在該公共場所就可以一律盤查
這應該是沒什麼疑問
2.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其實把"合理懷疑"的標準完全交由警察現場判斷,也無不可
但要進行盤查時總是要符合第4條規定:出示證件+告知事由
告知事由=告知事實+理由
事實=我要盤查你
理由=我覺得你瞄警後快步離開有犯罪嫌疑
這樣民眾才可以針對理由依第29條提出異議
不然警察本來就依警職法有盤查權限,民眾是要異議什麼
而且不管理由有多瞎,只要有告知,我認為都可以
剩下的是異議的問題,訴願&行政訴訟的問題
但不能完全不告知,這就違反第4條規定啦
這個案子警察沒告知理由,程序上就不合法
主委依法拒絕沒問題,所以警察也乖乖讓他走
其實沒人反對警察認真執勤
但既然法律規定了一些執行程序,那就請警察依程序來做
總不能警察自己都不按程序來,還要民眾自發性配合吧
大家按法律規定來走,不就什麼問題都沒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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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規定,出示證件+告知事由,民眾就不能拒絕
剩下合不合理,不是民眾自己判斷,這是日後異議救濟的問題,由法院判斷
截然兩分,並不混淆
※ 編輯: ryanwen (117.56.61.24), 03/22/2017 13: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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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案來看,我認為就是這樣
理由連警察自己都說不出來,怕說出來自己都不好意思
所以乾脆不說,事後再來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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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yanwen (117.56.61.24), 03/22/2017 14:49:51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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