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對於李永得事件的一點想法消失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3/22 10:42), 7年前編輯推噓6(6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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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這案子,先撇開主委,就以一般老百姓來看 參入主委因素,就又變成主委了不起喔..等等無關議題 1.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款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警察說盤查理由是:瞄警加上快步離開 於是認定有"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進行身分查證 單憑瞄警加上快步離開,真的很難判定有沒有達到"合理懷疑" 我認為是沒有啦 因為一般正常人,看到警察都有可能看幾眼呀 想想看騎車在路上,看到警察在處理車禍,對面車道有時候都會塞車 大家都是會有想要看熱鬧心態 幾個警察站在那邊執行勤務,對路人進行盤查,其他人看幾眼,我認為很普通 看完沒什麼好看的,當然就快步離開去做自己的事情 所以就警察提出的"合理懷疑"理由,我認為不充分 如果這樣就叫"合理懷疑",那有什麼情況是未達"合理懷疑"咧? 當然這部分如果警察能公布當時的影像畫面,大家會比較好判斷 到底當時主委有多可疑,多鬼祟,多瞄警又快步離開 至於第6款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我想很多人都有分析,不是指在該公共場所就可以一律盤查 這應該是沒什麼疑問 2.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其實把"合理懷疑"的標準完全交由警察現場判斷,也無不可 但要進行盤查時總是要符合第4條規定:出示證件+告知事由 告知事由=告知事實+理由 事實=我要盤查你 理由=我覺得你瞄警後快步離開有犯罪嫌疑 這樣民眾才可以針對理由依第29條提出異議 不然警察本來就依警職法有盤查權限,民眾是要異議什麼 而且不管理由有多瞎,只要有告知,我認為都可以 剩下的是異議的問題,訴願&行政訴訟的問題 但不能完全不告知,這就違反第4條規定啦 這個案子警察沒告知理由,程序上就不合法 主委依法拒絕沒問題,所以警察也乖乖讓他走 其實沒人反對警察認真執勤 但既然法律規定了一些執行程序,那就請警察依程序來做 總不能警察自己都不按程序來,還要民眾自發性配合吧 大家按法律規定來走,不就什麼問題都沒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61.2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490150535.A.106.html

03/22 10:46, , 1F
確實,把焦點放在李永得身分上的討論,會錯失一個革新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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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 10:46, , 2F
風的好機會。讓警察走路更有風,更受人民尊敬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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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 10:48, , 3F
我相信受過專業訓練的年輕警察應該不會反對這樣的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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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 11:10, , 4F
個人建議立委把怎樣算可疑的表準定的清清楚楚,這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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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沒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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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鬧了 台灣的警察已經夠沒尊嚴了 現在連第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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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的權力都給他拿掉 你們腦波真的有這麼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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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容易被煽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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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疑標準定清楚,不就是給犯案人避免可疑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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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清楚的話又怎知自身的"合理懷疑"是合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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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 13:28, , 11F
行政機關不需要裁量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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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這樣怎麼說服民眾呢?以人權法治的角度來看,民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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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根據警方的合理懷疑配合警方吧。合理在哪邊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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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講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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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規定,出示證件+告知事由,民眾就不能拒絕 剩下合不合理,不是民眾自己判斷,這是日後異議救濟的問題,由法院判斷 截然兩分,並不混淆 ※ 編輯: ryanwen (117.56.61.24), 03/22/2017 13: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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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要講清楚,但不宜訂定嚴格標準將行政機關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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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理由起碼要被盤查人能接受,或是日後站得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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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所以只要告知理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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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理由很瞎 所以警察自己也懶得講了 以為做做樣子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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唬平民就交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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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案來看,我認為就是這樣 理由連警察自己都說不出來,怕說出來自己都不好意思 所以乾脆不說,事後再來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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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說的才是讓人詬病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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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yanwen (117.56.61.24), 03/22/2017 14: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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