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大法官會議跟萬湖會議有何差別?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 (Lockel)時間1年前 (2023/11/04 14:09),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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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oetz (這世上還是有正義吧?)》之銘言: : : 大法官絕無可能主動做出類似萬胡會議的判決,因為在三權分立制度下,只有立法院可以 : : 主動作出剝奪人權的決定,反而,正因為大法官的存在,才能在立法院通過如此迫害人權 : : 的法律案時,由大法官肩負最後一道保險機制,宣告該法律違憲。如果你因為錯誤的擔心 : : 大法官主動侵害人權而廢掉憲法法庭,其結果反而是解開了立法權與行政權的限制器,放 : : 縱他們侵害人權而不受審查。 : (今天最後的扣打) : jump是一種菁英主義論,但我還是要再說一次, : 如果你認為"大法官的職責就是要制衡民主",那我必須說,這是不對的。 : 比方說就像我講的,世界有很多國家都有憲法法庭, : 但是大部分都像泰國、俄羅斯這樣成為執政者的工具,任意壓抑民意。 : 我不相信這些國家的大法官都沒有法學素養,但他們就是執政者的爪牙,沒錯吧? 泰國的憲法法院成員產生方式,我已另外發文說明,跟我國憲法有巨大差異。 很多獨裁國家為了裝作自己很民主,常常引用民主國家的機關名稱,比如泰國憲法,參議 院、眾議院、憲法法庭、總理五臟俱全,只有細究其憲法規定,與真正的成熟民主國家的 憲法條文相互比較後,才能發現其中貓膩。 俄羅斯的憲政體制我不予回覆,如前文所說,你若懷疑俄羅斯的憲政出了甚麼問題,可以 查找俄羅斯憲法來看看。切勿未經查證,就把形式上冠以相同名稱,但實際上差異巨大的 不同國家間的憲政體制,拿來相提並論。 : 我現在擔心的是台灣也走上這樣的路, : 變成執政者利用大法官,進行反民意乃至壓抑民意的裁決。 我講過了,在三權分立下: 1) 立法院才有權依照民主程序,主動制定干預人權的法律,專業術語稱為「法律保留」 2) 大法官事後、被動地審查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是否因侵害人權而違憲 在這體制下,大法官本身就必定帶有反民主的色彩。大法官的職責是保護人權,為此,有 時就必須宣告代表民意的立法院違憲。要求法官不得違反民意,就等於是允許民意為所欲 為,挾多數暴力侵害人權。 : 我這樣的擔心不是空穴來風,jason說我擔心大法官釋憲廢死, : 我是擔心沒錯,但擔心的是把這點看得很輕鬆的那群人... : 廢死聯盟有一次就很高調地說,"台灣明天廢死,大家還不是馬照跑歌照唱?" : 我覺得這是很輕率的態度,如果大法官照這種輕率態度行事, : 會有什麼後果不堪設想。 先說我不支持/反對死刑,我沒有深入接觸過這個議題,不便發表意見。 但我挺好奇,依照你的見解:大法官可能隨便找個爛理由廢死,所以死刑應該由公投決定 所以你擔心受過專業訓練的大法官輕率用個爛理由廢死,卻不擔心沒受過專業訓練的公投 選民隨便用個爛理由支持死刑? 還是你覺得只要民意站在死刑這邊,即使理由站不住腳,也沒關係,所以交給公投決定? : 台灣的民主得來不易,如果被這群人給破壞掉的話,該如何是好? : 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56.170.1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99106950.A.F14.html

11/04 22:10, 1年前 , 1F
您認真了,給推。
11/04 22:10, 1F

11/04 22:38, 1年前 , 2F
推認真
11/04 22:38,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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