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媒體風向放到辦都委會 可能連圖利都沒了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時間1周前 (2024/09/19 03:20)推噓47(51推 4噓 118→)留言173則, 56人參與討論串7/8 (看更多)
※ 引述《xa9277178 (楓曦)》之銘言:
: ※ 引述《tommy508 (人人有功練)》之銘言:
: : 柯文哲方面一定主張
: : 決議是都委會共識決,簽發也是彭代行甲章批示,他只是依據決議辦事
: : 彭振聲一定也是一樣的主張
: : 檢方現在就是要找明知違法而為的證據
: : 所以現在一直找當時反對的委員來問話
: : 看看開會過程中又沒有暗示,明示指導一定要過,或有沒聽到風聲某某委員有異樣等等
: : 重點在於明知違法而為,但如果找不到柯,彭施壓給委員的力證,那還真的不好辦
: : 但如果找到對價金流,上面的就就不用找了
: : --
: 其實從邏輯來講 柯文哲根本就連圖利都不可能
: 跟你們說了八千遍了
: 圖利必須已知違法
: 你看第一個點
: 都委會抓了誰?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一個已知違法的決策,這些委員一個都跑不掉
: 都抓不了就告訴你 這東西大家認知都是不違法的
: 程序沒問題 所以抓不了 不懂嗎@@
我真的笑死!高院/地院裁定理由書都講得那麼清楚
你還在作夢?當自己大法官?
一、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依同案被告彭振聲及朱00之供述、證人邵00之證述,佐以
朱00與應00相關對話紀錄、扣案被告隨身物品記載內容,再參酌朱00受雇於沈00
之目的、沈00行賄應00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積極介入京華城案等客觀情狀,被告是否
如其主張「相信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而對本案情節毫無所悉或未曾懷疑
,仍有究明必要。原審未就檢察官所提出之全部事證予以綜合評價,遽認檢察官未釋明被
告犯罪嫌疑重大,尚非妥適。是檢察官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法院裁定指出,柯文哲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的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
之陳述、相關卷證資料等足稽;柯「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給京華城一案違背
法令,竟仍執意為之,柯貫徹意志,迥然若揭。
: 第二個點
: 這東西直接送行政法庭裁示就好了
: 為什麼台北市政府翹著腳看你檢方笑話
: 阿就合法的東西不然他怎麼敢一直蓋
: 顯見根本不存在已知違法的可能
: 你就送行政法院判決不就好了
大法盲不要耍寶了好嗎?
最高法院的相關判例都已經明白宣示,依據憲法所保障的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原則
普通法院就該案件的合法性本就有審查權,不受行政法院的拘束,小草不讀書,就不
要在這丟人現眼了好嗎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757 號刑事判決
(六)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
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固未可逕行排斥
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又行政
機關對其職權範圍內專業性事項所為之決定,雖有判斷餘0
地,惟地方自治機關處理自治事項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
他違法情事,上級監督機關尚非不得依法撤銷或變更,此
項違法與否之爭議,固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然就犯罪
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縱以行政處分爭議為斷,刑事
法院仍應依職權自行判斷。不受行政爭訟程序之拘束。原
判決認定本案兩次徵收,上訴人等有濫用權力等違背法令
情事,事涉徵用土地舞弊之刑事責任,乃原審審判職權之
適法行使,上訴意旨徒以本案二次徵收均屬行政機關之裁
量職權及經上級機關許可,應由行政法院認定有無違法,
非刑事法院所得審查云云,顯屬誤會。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636 號民事裁定
末查行政處分之當否,與承辦之公務員是否構成職務上之
侵權行為係屬二事。國家是否因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侵
害人民權利,而負損害賠償責任,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
,既以公務員具有故意或過失為前提,自非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
1 項所稱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
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情形。是原審認定系爭處分雖經臺中高
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確定,然作成系爭處分之被上訴人所屬公務
員並無故意或過失,因認上訴人不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自
無違反該行政訴訟法規定可言,附此敘明。
: 所以真實是什麼?
: 主要是應搜到4500萬的金流
: 是沈給他的基金會的
: 現在才能辦貪汙
: 所以沒有金流 京華城也合法 柯要怎麼圖利
: 你說違法 先把都委會抓光 懂嗎 至少投同意的 先抓起來 這就是邏輯
: 但現在最有趣的是什麼
: 你連應這個錢和沈有對價關係都很難掰
: 今天沈有沒有給錢 案子都會過
: 不要再幻想什麼檢方手上有證據三小的
: 有證據你三民治早報完了 藏的住嗎 笑死
又在胡扯了!圖利罪根本不需要金流好嗎
圖利罪僅需要公務員明知違法卻仍執意為之,執意為之,致使第三人獲得不法利益
就已經足夠了,如果還有金流對價關係,那就是賄賂而不是圖利了,那可是十年以
上的重罪,小草不讀書,就不要在這裡丟人現眼了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2105 號刑事判決
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客觀上違背其
所應遵守之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致違反相同事 項應予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因而凸顯
個別之特殊利益,既係公務員違背法令所致,該項 所圖得之利益,其取得及保有即不具
有正當法律權源,均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所規定之不法利益。至該款所規定
含有抽象意涵之「利益」,係指一切足使圖利對象之 本人或第三人,其財產增加經濟價
值者均屬之,包括現實財物及其他一切財產利益(包含 有形、無形之財產利益及消極的
應減少而未減少與積極增加之財產利益,或對該財物已取 得執持占有之支配管領狀態者
),且不以有對價關係及致其他損害之發生為必要。故該款 所稱不法利益,只須公務員
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因其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與不法 圖得之自己或其他私人利
益間,具有因果關係,即可成立。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069 號刑事判決
㈡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
祇須公務員要求、期約、收受(於對向犯立場,則為行求、期約、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
益,與其職務上之行為具有對價關係,即為成立;所謂職務上行為之對價關係,指他人本
於行賄之意思,以賄賂或不正利益買通公務員,冀求公務員對於職務範圍內踐履賄求對象
之特定行為,而公務員明知他人係對於其職務上行為行賄,明示或默許允為行賄者所冀求
之職務上行為,進而期約、收受,其期約、收受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上之行為,即具
有對價關係;是否具有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行賄者與公務員之關係、賄賂之
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故公務員所收受之賄賂,若與職務上應為
之特定行為間具有原因與目的之對應關係者,縱係假藉社交餽贈、酬謝、借貸等各種名義
之變相給付,仍難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且究係事前抑或事後給付,所交付賄賂之
價值與該公務員因職務上之行為所獲得利益之價值是否相當,俱非所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57.1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26687245.A.D11.html
推
09/19 03:22,
1周前
, 1F
09/19 03:22, 1F
推
09/19 03:27,
1周前
, 2F
09/19 03:27, 2F
→
09/19 03:27,
1周前
, 3F
09/19 03:27, 3F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57.16 臺灣), 09/19/2024 03:30:27
→
09/19 03:34,
1周前
, 4F
09/19 03:34, 4F
推
09/19 03:36,
1周前
, 5F
09/19 03:36, 5F
→
09/19 03:36,
1周前
, 6F
09/19 03:36, 6F
→
09/19 03:36,
1周前
, 7F
09/19 03:36, 7F
→
09/19 03:36,
1周前
, 8F
09/19 03:36, 8F
→
09/19 03:36,
1周前
, 9F
09/19 03:36, 9F
推
09/19 03:38,
1周前
, 10F
09/19 03:38, 10F
→
09/19 03:38,
1周前
, 11F
09/19 03:38, 11F
→
09/19 03:38,
1周前
, 12F
09/19 03:38, 12F
→
09/19 03:38,
1周前
, 13F
09/19 03:38, 13F
推
09/19 03:39,
1周前
, 14F
09/19 03:39, 14F
推
09/19 03:39,
1周前
, 15F
09/19 03:39, 15F
推
09/19 03:53,
1周前
, 16F
09/19 03:53, 16F
推
09/19 03:59,
1周前
, 17F
09/19 03:59, 17F
→
09/19 03:59,
1周前
, 18F
09/19 03:59, 18F
→
09/19 03:59,
1周前
, 19F
09/19 03:59, 19F
→
09/19 03:59,
1周前
, 20F
09/19 03:59, 20F
→
09/19 03:59,
1周前
, 21F
09/19 03:59, 21F
→
09/19 03:59,
1周前
, 22F
09/19 03:59, 22F
→
09/19 03:59,
1周前
, 23F
09/19 03:59, 23F
→
09/19 04:02,
1周前
, 24F
09/19 04:02, 24F
→
09/19 04:02,
1周前
, 25F
09/19 04:02, 25F
推
09/19 04:08,
1周前
, 26F
09/19 04:08, 26F
→
09/19 04:08,
1周前
, 27F
09/19 04:08, 27F
→
09/19 04:08,
1周前
, 28F
09/19 04:08, 28F
→
09/19 04:08,
1周前
, 29F
09/19 04:08, 29F
推
09/19 04:09,
1周前
, 30F
09/19 04:09, 30F
→
09/19 04:09,
1周前
, 31F
09/19 04:09, 31F
推
09/19 04:14,
1周前
, 32F
09/19 04:14, 32F
→
09/19 04:14,
1周前
, 33F
09/19 04:14, 33F
→
09/19 04:14,
1周前
, 34F
09/19 04:14, 34F
→
09/19 04:14,
1周前
, 35F
09/19 04:14, 35F
→
09/19 04:14,
1周前
, 36F
09/19 04:14, 36F
推
09/19 04:15,
1周前
, 37F
09/19 04:15, 37F
推
09/19 04:17,
1周前
, 38F
09/19 04:17, 38F
還有 95 則推文
還有 2 段內文
推
09/19 08:18,
1周前
, 134F
09/19 08:18, 134F
→
09/19 08:18,
1周前
, 135F
09/19 08:18, 135F
→
09/19 08:18,
1周前
, 136F
09/19 08:18, 136F
推
09/19 08:23,
1周前
, 137F
09/19 08:23, 137F
→
09/19 08:23,
1周前
, 138F
09/19 08:23, 138F
→
09/19 08:23,
1周前
, 139F
09/19 08:23, 139F
推
09/19 08:34,
1周前
, 140F
09/19 08:34, 140F
→
09/19 08:37,
1周前
, 141F
09/19 08:37, 141F
推
09/19 08:38,
1周前
, 142F
09/19 08:38, 142F
→
09/19 08:38,
1周前
, 143F
09/19 08:38, 143F
推
09/19 08:38,
1周前
, 144F
09/19 08:38, 144F
→
09/19 08:38,
1周前
, 145F
09/19 08:38, 145F
推
09/19 08:47,
1周前
, 146F
09/19 08:47, 146F
推
09/19 08:56,
1周前
, 147F
09/19 08:56, 147F
推
09/19 09:01,
1周前
, 148F
09/19 09:01, 148F
推
09/19 09:02,
1周前
, 149F
09/19 09:02, 149F
→
09/19 09:02,
1周前
, 150F
09/19 09:02, 150F
→
09/19 09:02,
1周前
, 151F
09/19 09:02, 151F
→
09/19 09:03,
1周前
, 152F
09/19 09:03, 152F
→
09/19 09:03,
1周前
, 153F
09/19 09:03, 153F
推
09/19 09:13,
1周前
, 154F
09/19 09:13, 154F
→
09/19 09:13,
1周前
, 155F
09/19 09:13, 155F
→
09/19 09:29,
1周前
, 156F
09/19 09:29, 156F
→
09/19 09:29,
1周前
, 157F
09/19 09:29, 157F
→
09/19 09:29,
1周前
, 158F
09/19 09:29, 158F
推
09/19 09:52,
1周前
, 159F
09/19 09:52, 159F
推
09/19 10:10,
1周前
, 160F
09/19 10:10, 160F
推
09/19 10:18,
1周前
, 161F
09/19 10:18, 161F
→
09/19 10:18,
1周前
, 162F
09/19 10:18, 162F
推
09/19 10:50,
1周前
, 163F
09/19 10:50, 163F
推
09/19 10:53,
1周前
, 164F
09/19 10:53, 164F
→
09/19 10:53,
1周前
, 165F
09/19 10:53, 165F
→
09/19 10:53,
1周前
, 166F
09/19 10:53, 166F
→
09/19 10:53,
1周前
, 167F
09/19 10:53, 167F
→
09/19 10:53,
1周前
, 168F
09/19 10:53, 168F
→
09/19 10:53,
1周前
, 169F
09/19 10:53, 169F
→
09/19 10:53,
1周前
, 170F
09/19 10:53, 170F
→
09/19 10:53,
1周前
, 171F
09/19 10:53, 171F
推
09/19 11:02,
1周前
, 172F
09/19 11:02, 172F
推
09/19 12:19,
1周前
, 173F
09/19 12:19, 173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