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媒體風向放到辦都委會 可能連圖利都沒了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 (寶藏巖公社)時間1周前 (2024/09/19 03:20), 1周前編輯推噓47(514118)
留言173則, 56人參與, 1周前最新討論串7/8 (看更多)
※ 引述《xa9277178 (楓曦)》之銘言: : ※ 引述《tommy508 (人人有功練)》之銘言: : : 柯文哲方面一定主張 : : 決議是都委會共識決,簽發也是彭代行甲章批示,他只是依據決議辦事 : : 彭振聲一定也是一樣的主張 : : 檢方現在就是要找明知違法而為的證據 : : 所以現在一直找當時反對的委員來問話 : : 看看開會過程中又沒有暗示,明示指導一定要過,或有沒聽到風聲某某委員有異樣等等 : : 重點在於明知違法而為,但如果找不到柯,彭施壓給委員的力證,那還真的不好辦 : : 但如果找到對價金流,上面的就就不用找了 : : -- : 其實從邏輯來講 柯文哲根本就連圖利都不可能 : 跟你們說了八千遍了 : 圖利必須已知違法 : 你看第一個點 : 都委會抓了誰?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一個已知違法的決策,這些委員一個都跑不掉 : 都抓不了就告訴你 這東西大家認知都是不違法的 : 程序沒問題 所以抓不了 不懂嗎@@ 我真的笑死!高院/地院裁定理由書都講得那麼清楚 你還在作夢?當自己大法官? 一、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依同案被告彭振聲及朱00之供述、證人邵00之證述,佐以 朱00與應00相關對話紀錄、扣案被告隨身物品記載內容,再參酌朱00受雇於沈00 之目的、沈00行賄應00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積極介入京華城案等客觀情狀,被告是否 如其主張「相信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而對本案情節毫無所悉或未曾懷疑 ,仍有究明必要。原審未就檢察官所提出之全部事證予以綜合評價,遽認檢察官未釋明被 告犯罪嫌疑重大,尚非妥適。是檢察官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法院裁定指出,柯文哲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的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 之陳述、相關卷證資料等足稽;柯「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給京華城一案違背 法令,竟仍執意為之,柯貫徹意志,迥然若揭: 第二個點 : 這東西直接送行政法庭裁示就好了 : 為什麼台北市政府翹著腳看你檢方笑話 : 阿就合法的東西不然他怎麼敢一直蓋 : 顯見根本不存在已知違法的可能 : 你就送行政法院判決不就好了 大法盲不要耍寶了好嗎? 最高法院的相關判例都已經明白宣示,依據憲法所保障的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原則 普通法院就該案件的合法性本就有審查權,不受行政法院的拘束,小草不讀書,就不 要在這丟人現眼了好嗎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757 號刑事判決 (六)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 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固未可逕行排斥 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又行政 機關對其職權範圍內專業性事項所為之決定,雖有判斷餘0 地,惟地方自治機關處理自治事項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 他違法情事,上級監督機關尚非不得依法撤銷或變更,此 項違法與否之爭議,固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然就犯罪 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縱以行政處分爭議為斷,刑事 法院仍應依職權自行判斷。不受行政爭訟程序之拘束。原 判決認定本案兩次徵收,上訴人等有濫用權力等違背法令 情事,事涉徵用土地舞弊之刑事責任,乃原審審判職權之 適法行使,上訴意旨徒以本案二次徵收均屬行政機關之裁 量職權及經上級機關許可,應由行政法院認定有無違法, 非刑事法院所得審查云云,顯屬誤會。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636 號民事裁定 末查行政處分之當否,與承辦之公務員是否構成職務上之 侵權行為係屬二事。國家是否因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侵 害人民權利,而負損害賠償責任,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 ,既以公務員具有故意或過失為前提,自非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 1 項所稱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 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情形。是原審認定系爭處分雖經臺中高 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確定,然作成系爭處分之被上訴人所屬公務 員並無故意或過失,因認上訴人不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自 無違反該行政訴訟法規定可言,附此敘明。 : 所以真實是什麼? : 主要是應搜到4500萬的金流 : 是沈給他的基金會的 : 現在才能辦貪汙 : 所以沒有金流 京華城也合法 柯要怎麼圖利 : 你說違法 先把都委會抓光 懂嗎 至少投同意的 先抓起來 這就是邏輯 : 但現在最有趣的是什麼 : 你連應這個錢和沈有對價關係都很難掰 : 今天沈有沒有給錢 案子都會過 : 不要再幻想什麼檢方手上有證據三小的 : 有證據你三民治早報完了 藏的住嗎 笑死 又在胡扯了!圖利罪根本不需要金流好嗎 圖利罪僅需要公務員明知違法卻仍執意為之,執意為之,致使第三人獲得不法利益 就已經足夠了,如果還有金流對價關係,那就是賄賂而不是圖利了,那可是十年以 上的重罪,小草不讀書,就不要在這裡丟人現眼了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2105 號刑事判決   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客觀上違背其 所應遵守之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致違反相同事 項應予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因而凸顯 個別之特殊利益,既係公務員違背法令所致,該項 所圖得之利益,其取得及保有即不具 有正當法律權源,均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所規定之不法利益。至該款所規定 含有抽象意涵之「利益」,係指一切足使圖利對象之 本人或第三人,其財產增加經濟價 值者均屬之,包括現實財物及其他一切財產利益(包含 有形、無形之財產利益及消極的 應減少而未減少與積極增加之財產利益,或對該財物已取 得執持占有之支配管領狀態者 ),且不以有對價關係及致其他損害之發生為必要。故該款 所稱不法利益,只須公務員 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因其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與不法 圖得之自己或其他私人利 益間,具有因果關係,即可成立。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069 號刑事判決 ㈡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 祇須公務員要求、期約、收受(於對向犯立場,則為行求、期約、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 益,與其職務上之行為具有對價關係,即為成立;所謂職務上行為之對價關係,指他人本 於行賄之意思,以賄賂或不正利益買通公務員,冀求公務員對於職務範圍內踐履賄求對象 之特定行為,而公務員明知他人係對於其職務上行為行賄,明示或默許允為行賄者所冀求 之職務上行為,進而期約、收受,其期約、收受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上之行為,即具 有對價關係;是否具有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行賄者與公務員之關係、賄賂之 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故公務員所收受之賄賂,若與職務上應為 之特定行為間具有原因與目的之對應關係者,縱係假藉社交餽贈、酬謝、借貸等各種名義 之變相給付,仍難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且究係事前抑或事後給付,所交付賄賂之 價值與該公務員因職務上之行為所獲得利益之價值是否相當,俱非所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57.1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26687245.A.D11.html

09/19 03:22, 1周前 , 1F
你辛苦了,但真的不用對裝睡者耗費心力
09/19 03:22, 1F

09/19 03:27, 1周前 , 2F
提醒一下每天上線五篇,凌晨就用了
09/19 03:27, 2F

09/19 03:27, 1周前 , 3F
三篇扣打讓我覺得有義務提醒一下
09/19 03:27, 3F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57.16 臺灣), 09/19/2024 03:30:27

09/19 03:34, 1周前 , 4F
律師時間很值錢的,不要浪費在神經病身上.
09/19 03:34, 4F

09/19 03:36, 1周前 , 5F
所謂的裝睡者,他們的目的就是不斷洗文洗
09/19 03:36, 5F

09/19 03:36, 1周前 , 6F
到讓網路上充斥柯文哲無罪,京華城合法的
09/19 03:36, 6F

09/19 03:36, 1周前 , 7F
論調。從有專業善心人士願意不厭其煩出來
09/19 03:36, 7F

09/19 03:36, 1周前 , 8F
打臉這些人這點,就可以看出台灣社會的活
09/19 03:36, 8F

09/19 03:36, 1周前 , 9F
力與希望。
09/19 03:36, 9F

09/19 03:38, 1周前 , 10F
裝睡者的目標早就不是讓柯文哲脫罪
09/19 03:38, 10F

09/19 03:38, 1周前 , 11F
,而是要激發台灣人民對司法的不信
09/19 03:38, 11F

09/19 03:38, 1周前 , 12F
任。真的要查查那些垃圾公司的背後
09/19 03:38, 12F

09/19 03:38, 1周前 , 13F
有沒有紅色金流啊。
09/19 03:38, 13F

09/19 03:39, 1周前 , 14F
兄弟 明天還要閱卷吧 早點睡
09/19 03:39, 14F

09/19 03:39, 1周前 , 15F
大神晚安
09/19 03:39, 15F

09/19 03:53, 1周前 , 16F
他沒付你諮詢費
09/19 03:53, 16F

09/19 03:59, 1周前 , 17F
那請問不法利益在哪邊?20%還沒判違法
09/19 03:59, 17F

09/19 03:59, 1周前 , 18F
前都不算不法利益不是嗎?不法利益條
09/19 03:59, 18F

09/19 03:59, 1周前 , 19F
件都沒成立怎麼用沒金流但有不法利益
09/19 03:59, 19F

09/19 03:59, 1周前 , 20F
來判斷違法?還有560%如果是上限那請
09/19 03:59, 20F

09/19 03:59, 1周前 , 21F
問京華城買的30%算不算違法?畢竟560%
09/19 03:59, 21F

09/19 03:59, 1周前 , 22F
是上限的話那再往上多個30%也是違法吧
09/19 03:59, 22F

09/19 03:59, 1周前 , 23F
?請問專業的大師能幫忙解答嗎?
09/19 03:59, 23F

09/19 04:02, 1周前 , 24F
他不都貼了法院判例的見解了嗎…答案都
09/19 04:02, 24F

09/19 04:02, 1周前 , 25F
在文章裡了,詳細讀一下沒有這麼難吧?
09/19 04:02, 25F

09/19 04:08, 1周前 , 26F
因為他貼的判決書裡面是因為有查到不
09/19 04:08, 26F

09/19 04:08, 1周前 , 27F
法所得所以圖利罪成立,你要先解釋柯
09/19 04:08, 27F

09/19 04:08, 1周前 , 28F
文哲給的不法利益在那邊圖利罪才能成
09/19 04:08, 28F

09/19 04:08, 1周前 , 29F
09/19 04:08, 29F

09/19 04:09, 1周前 , 30F
上面四句問題,文章內不就回答了嗎,就
09/19 04:09, 30F

09/19 04:09, 1周前 , 31F
是這篇的內容啊 = =
09/19 04:09, 31F

09/19 04:14, 1周前 , 32F
現在的問題是20%容積獎勵算不法利益嗎
09/19 04:14, 32F

09/19 04:14, 1周前 , 33F
?因為560%看起來就不是上限,如果560
09/19 04:14, 33F

09/19 04:14, 1周前 , 34F
%不是上限又有什麼理由說因為這20%給
09/19 04:14, 34F

09/19 04:14, 1周前 , 35F
上去超過560%是違法?我不懂所以才想
09/19 04:14, 35F

09/19 04:14, 1周前 , 36F
請問專業啊
09/19 04:14, 36F

09/19 04:15, 1周前 , 37F
sg是沒讀完就開始抬槓了吧
09/19 04:15, 37F

09/19 04:17, 1周前 , 38F
sg是閱讀能力有問題嗎?
09/19 04:17, 38F
還有 95 則推文
還有 2 段內文
09/19 08:18, 1周前 , 134F
sg讀書真的不犯法耶,人家寫了這麼
09/19 08:18, 134F

09/19 08:18, 1周前 , 135F
用心的文,就是寫給你這種草看的,
09/19 08:18, 135F

09/19 08:18, 1周前 , 136F
寫得這麼清楚你還狂跳針
09/19 08:18, 136F

09/19 08:23, 1周前 , 137F
感謝解惑,這麼明顯有罪還能拖那麼久,
09/19 08:23, 137F

09/19 08:23, 1周前 , 138F
北檢真是無能,看來以後要說檢調是民眾
09/19 08:23, 138F

09/19 08:23, 1周前 , 139F
黨開的了
09/19 08:23, 139F

09/19 08:34, 1周前 , 140F
法律能凌駕宗教ㄇ
09/19 08:34, 140F

09/19 08:37, 1周前 , 141F
小草真的會讓人覺得他們看不懂中文
09/19 08:37, 141F

09/19 08:38, 1周前 , 142F
簡單來說,零智草的邏輯就是蓋章核定的
09/19 08:38, 142F

09/19 08:38, 1周前 , 143F
不用負責
09/19 08:38, 143F

09/19 08:38, 1周前 , 144F
辛苦了!! 這麼晚還在教法盲
09/19 08:38, 144F

09/19 08:38, 1周前 , 145F
真的笑死 法官誰派的你不知道
09/19 08:38, 145F

09/19 08:47, 1周前 , 146F
小草可憐
09/19 08:47, 146F

09/19 08:56, 1周前 , 147F
「法官是誰派的」 法官是用輪值的不是嗎
09/19 08:56, 147F

09/19 09:01, 1周前 , 148F
推認真回廢文
09/19 09:01, 148F

09/19 09:02, 1周前 , 149F
其實很多概念都沒有那麼難懂,例如圖
09/19 09:02, 149F

09/19 09:02, 1周前 , 150F
利跟金流無關,有金流就會變成收賄這
09/19 09:02, 150F

09/19 09:02, 1周前 , 151F
種簡單到不行的法普概念,不知道為啥
09/19 09:02, 151F

09/19 09:03, 1周前 , 152F
號稱高學歷高知識的小草花了好幾個月
09/19 09:03, 152F

09/19 09:03, 1周前 , 153F
還看不懂
09/19 09:03, 153F

09/19 09:13, 1周前 , 154F
當你試圖對戰國策/精煉草解釋法條的時候就
09/19 09:13, 154F

09/19 09:13, 1周前 , 155F
輸了吧,怎麼會覺得他們能看這麼多字?
09/19 09:13, 155F

09/19 09:29, 1周前 , 156F
網軍就是來鬧的 混淆是非的,但越弄越
09/19 09:29, 156F

09/19 09:29, 1周前 , 157F
被大家認證支持者都是無知低能反而更
09/19 09:29, 157F

09/19 09:29, 1周前 , 158F
慘…
09/19 09:29, 158F

09/19 09:52, 1周前 , 159F
sg552幾個月沒留言 1 2天前開始留言
09/19 09:52, 159F

09/19 10:10, 1周前 , 160F
某些人 就是專門製造混亂 原po辛苦了
09/19 10:10, 160F

09/19 10:18, 1周前 , 161F
智障草真的是不知道圖利罪的成立要件嗎?一
09/19 10:18, 161F

09/19 10:18, 1周前 , 162F
直在跳針金流
09/19 10:18, 162F

09/19 10:50, 1周前 , 163F
推 辛苦了 別太跟法盲計較
09/19 10:50, 163F

09/19 10:53, 1周前 , 164F
560沒違法。
09/19 10:53, 164F

09/19 10:53, 1周前 , 165F
560*1.3=728錢也給了,地也捐了,目前看
09/19 10:53, 165F

09/19 10:53, 1周前 , 166F
起來沒問題。
09/19 10:53, 166F

09/19 10:53, 1周前 , 167F
還不用討論到560*(1+0.3+0.2)=840。
09/19 10:53, 167F

09/19 10:53, 1周前 , 168F
前面就已經728了,柯文哲知道超過560又
09/19 10:53, 168F

09/19 10:53, 1周前 , 169F
代表什麼?
09/19 10:53, 169F

09/19 10:53, 1周前 , 170F
要嘛卷宗沒寫清楚,要嘛法官故意分不清5
09/19 10:53, 170F

09/19 10:53, 1周前 , 171F
60/728/840的區別。
09/19 10:53, 171F

09/19 11:02, 1周前 , 172F
少時不讀書 長大民眾堂
09/19 11:02, 172F

09/19 12:19, 1周前 , 173F
蠢草智力看不懂法條判例 只聽網紅白話胡扯
09/19 12:19, 173F
文章代碼(AID): #1cwoWDqH (HatePolitics)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7 之 8 篇):
文章代碼(AID): #1cwoWDqH (HatePolit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