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收購黃金

看板LAW作者 (stop號:)時間14年前 (2010/04/29 12:20),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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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 引述《hoboks (stop號:)》之銘言: : : 只是公司委任你去交付價金 受領標的物(手鐲) : : 並非請你去締約 : 原po只能算是公司的使用人,應不是承覽人 : 依債之履行時債權人須負擔其使用人一半責任 : 所以理論上公司只能要求賠償一半的損失 : : 你的損害與客戶利益間又有因果關係 : : 且這一萬元的給付無法律上原因 純粹是你感冒頭昏多給錢 : 不當得利要成立的關鍵在於當初成立的契約是否可以成為法律上的原因 : 如果客戶不知情的話 : 當時你們的表示意思已經一致,故該契約是成立的,應可成為法律上的理由 : 如果客戶知情 : "公司"可以引用侵權的規定向客戶索賠,原po是不行的 : 因為公司向原po索賠是屬於內部關係 你回的是我的文章 有看清楚文章找出來的方法嗎? 契約既然是成立在一開始客戶跟公司接洽的時候 原波去收錢 只是充當公司的手足 原波又從口袋裡多掏出一萬元給對方 這一萬元與當初定的契約顯然無涉 從而無法律上原因 錢從原波口袋裡掏出來 先不用論公司有沒扣薪水 假設那一萬元就是原波的錢 原波沒受到損害嗎? 回去後公司有沒扣錢就如同你說的 是內部的事 誰知道 即使真的要按照規矩來好了 原波掏出去的錢是公司的 回去之後才被公司扣錢 依照民242 因為公司一定不想告客戶 原波一樣取得代位權 照樣代位去跟客戶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至於原波跟公司間有何債權債務關係 隨便掰一個出來就是了 既然整個故事都事在說客戶收取一萬元無法律上原因 從而公司扣原波一萬元當然也無法律上原因 要這樣解實在是不得已的方法 因為黃金手鐲已經被熔了 若u大有更好的高見願聞其詳 : 這你要證明吧 -- 作者 yahooc (卡卡獸傳說) 看板 ask 標題 [請問] 吹風機插頭一直不拔會不會怎樣

10/26 08:05,
=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
10/26 08:05

10/26 08:07,
樓上..然後呢@@
10/26 08:07

10/26 08:08,
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
10/26 08:08

10/26 08:35,
XD
10/26 08:3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05/03 19:14, , 1F
要不要跟客戶商量一人一半? 至少少賠一點..
05/03 19:14, 1F

05/15 05:15, , 2F
學妳專推別人得文章話語...廢文
05/15 05:15,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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