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 HateP_Picket 板主群 判決

看板L_SecretGard作者 (Wharlus)時間1年前 (2023/04/06 18:45), 1年前編輯推噓1(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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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euswell (我只是愛看熱鬧)》之銘言: : ※ 引述《loki94y (Wharlus)》之銘言: : : 申訴人 :loki94y : : 看板板名:HatePolitics : : 被申訴人:zeuswell / Rrrxddd : : 申訴訴求:解除禁言 : : 申訴內容: : 本文僅作為個人看法,不另代其他板主發言 : 分為兩段 : 本次申訴內容之暫行板規乃由一般板規2-13、14衍生 : 主要應付近期板上惡意繞過推噓文時間限制的異常使用者 : 也因板面人數增加,其他違規亦連帶處置 : 政黑暫行板規 : 單篇文章下,重複無意義、不正常連續推噓或相似之推噓文達3次以上, :  違規一次水桶35天,板主得主動處理。 : 13.多篇文章下,8小時內重複、若無意義或相同之推噓文達5次以上違規。 : (若板主處理板務可不列入) : 14.單篇文章下,重複無意義、不正常連續推噓或相似之推噓文達5次以上, :  違規一次水桶14天。 : 主要分為「無意義」、「相似相同」以及「不正常連續推噓」 : 前兩項為防止相同或無意義推文洗板 : 後項為防止惡意繞過CD對他人文章故意高低調 : 以下列舉過去板面上相關板規之處分公告或者政檢檢舉案做範例 : 有部分為小組代管期間處分案、部分為前政黑板主處分案、部分為本任期處分 : 另外本任期在2-13有些許文字更動(惡意改為部正常連噓、另暫行板規改成3次達標) : 或是因板規新增刪減而有編號影響 : 但基本上不影響這類板規的運作方式 : 文字變動↓ : 舊 單篇文章下,重複無意義, 惡意或相似之推噓文達5次以上,違規一次水桶14天。 : 新  →重複無意義、不正常連續推噓或相似之推噓文達5次以上,違規一次水桶14天。 : 其中有別於「不正常推噓」,所列舉違規案件多數也是以 "→"做推文判處違規 : 並非只處罰「推」「噓」 : 若將「推」「噓」多次重複相同內容、圖片連結、大量複製貼上文章的洗板方式 : 一率改成 "→"就可規避處罰,則與板規立意相違背 ^^^^^^^^^^^^^^^^^^^^^^^^^^^^^^^^^^^^^^^^^^^^^^^^^ 如前申訴文所述,如板規造成使用者混淆, 或定義不清,應修改版規 不是讓版主群逕自解釋,將修改板規的職責轉嫁至使用者身上 如之後之使用者不知政黑板主自行解釋之定義 一樣會觸犯板規 相同的問題一樣發生 難道就因為板主拒絕將板規修改成不會造成使用者困惑的版本 每次都要使用者作申訴的動作? 以下為在政黑板主作暫行板規投票時 其他政黑板友就已經有相同疑問且混淆的證據: https://i.imgur.com/Jwrlzh5.jpg
在投票時就已經知道有此問題, 而政黑板主群拒絕修改板規也無視其他政黑板友之疑問。 : 以及對後續板面文章下方推文的維護造成困難 : 關於他板板規如何定義政黑板主無從干涉 : 至少於本板來說,任何推文可能造成洗板,是不分"推噓→"的 : "推噓→"對我來說也僅是"推文"形式的一種展現 : 至於申訴人引用SCION板主於其他不同案件推文,本人則持不同看法 : 個人認為S板主主要想表達該案板規4-4對偽造"推文"定義為 : 以發回文編輯手法於文章中加入 "推噓→文:內容""時間"以此偽造對方推文假象 : 都稱作為偽造"推文",而非有另外做分別 : 上述僅為本人看法,若認有需要也可請S板主對申訴人所引用內容做說明 : : 政黑暫行板規 : : =================== : : 單篇文章下,重複無意義、不正常連續推噓或相似之推噓文達3次以上, : :  違規一次水桶35天,板主得主動處理。 : : =================== : : 此暫行板規要件有三: : : 1. 重複無意義之推噓文達3次以上。 : : 2. 不正常連續推噓達3次以上。 : : 3. 相似之推噓文達3次以上。 : : 暫行板規下之解釋: : : 不正常連噓 : : →即利用BUG等方式 規避CD時間推噓文 : : 因板主群知只有推噓文受CD時間影響, : : 而此一解釋已證明政黑板主群主觀意識已將"→" : : 與"推噓文" 做出區分, : : 但暫行板規上並無明確定義"→"也在規範之內。 : : 以下為證明三者有區分之例子: : : 例一: : : 在PTT第一大板-八卦板規中明確定義: : : 第十四條:〔惡意噓文、推文〕 : :  ̄ ̄ ̄ ̄ ̄ ̄ ̄ ̄ ̄ ̄ ̄ ̄ ̄ ̄ : : 一、單篇多次或多篇與文章無關之推/噓文/→、推圖或符號或過多簡體字、妨礙閱讀 : : 之使用者(如:推/噓文出現大量的空格、=====、----、☆☆☆等符號組合。) : : 第一次給予警告水桶一週處分,警告二次者,則處以水桶一個月處分、第三次處 : : 以水桶兩個月、第四次以上一律水桶三個月。(警告追溯期為一年) : : 例二: : : 以政黑板主日前於政檢板文章(#1ZwmJY-s)下之意見為例: : : → Scion: 所謂偽造"推文"就算不上色,至少要前面有推噓→ 後面有時間 02/15 02:52 : : 以上兩例可明顯得知於PTT論壇上, : : "推" / "噓" / "→" 為三種不同表達意見之方式, : : 其為PTT大多數使用者之共識,且為事實。 : : 以上已證明"推" / "噓" / "→" 三者有區分, : : 為客觀且為政黑板主群同意之事實。 : : ---------------------------------------------------------------------------- : : 而暫行板規之原始政黑板規來源為: : : ╭────────╮ : : │第二章 文章分類│ : : ╰────────╯ : : 14.單篇文章下,重複無意義、不正常連續推噓或相似之推噓文達5次以上, : :  違規一次水桶14天。 : : 綜觀政黑全部板規,可客觀得知"推文"此詞即包含"推" / "噓" / "→"。 : : 如政黑板規2-13 及 2-14 規範應包含"推" / "噓" / "→"三項的話, : : 只需要規定"推文"即可。 : : 而於全部板規中, : : 特別將推噓分別出來的條文只有政黑板規: 2-13 及 2-14 : : 依此邏輯,即可得知: : : 2-13 及 2-14 規範原意應為: : : 避免使用者使用推噓造成文章之推噓數不正常, : : 讓其他使用者誤認該文章實際之認同或反對數量, : : 以達到帶風向之效果。 : : 以上為原始政黑板規中"推噓文"並無包含"→"此一事實 之解釋。 : : ------------------------------------------------------------------------------ : : 綜上可知: : : 事實1."推" / "噓" / "→" 三者有區分。 : : 事實2.原始政黑板規及暫行板規中"推噓文"皆無包含"→"。 : 個人於申訴案中表示相同圖片推文3次達標,屬申訴人列舉的第三點 : 這是非常客觀的認定,文章下完全相同的圖片呈現無法偽造 : 過去至今也非只處分「推」「噓」 : 只要符合「相同相似」、「無意義」任何文章底下的推文都是一樣的 : 至於認定推文有沒有「意義」 : 雖然案件中有過半是於本人文章下所做的推文,並申訴者表示皆是「有意義」 : 但個人不認為任何使用者有必要在同樣的一篇文章下方多次推發一樣的內容 : 縱然一開始有其所欲表達之內容,但多次重覆張貼基本上也是淪為洗推文板面 : 在過往案件 (1) (2)中,亦有相同案例可參考 : 或是如同(3)中大量複製貼上文章或連結,個人皆認為屬無意義 : 至於最初檢舉案R板主表示無意義、後續申訴表示兩樣都符合則不代為說明 : 以本人看法,相同相似推文3次達標,為最直接認定的方式 : : 因此暫行板規之三要件: : : 1. 重複無意義之推噓文達3次以上。 : : 此項本人已於申訴文1 中, : : 明確表達本人之重複意見表達為有意義, : : 並且本人非使用推噓文表達意見, : : 本項無違反政黑暫行板規規定。 : : 2.不正常連續推噓達3次以上。 : : 非不正常連續推噓, : : 並且本人非使用推噓文表達意見, : : 本項無違反政黑暫行板規規定。 : : 3.相似之推噓文達3次以上。 : : 本人非使用推噓文表達意見, : : 本項無違反政黑暫行板規規定。 : : 由上所述可得知, : : 本人完全依照公告之板規行事, : : 並未違反板規。 : : 如板規有問題,應修改板規, : : 非讓現任板主逕自解釋/規定, : : 使用公告板規中未規範的事項來水桶本人。 : : [證01] 水桶文 : : [證02] 申訴文之1 : : [證03] 申訴文之2 : : [證04] 溝通信 ------------------------------------------------- 底下另兩位政黑板主之推文: 推 Scion: 在此針對申訴人引用我在政檢#1ZwmJY-s發言內容解釋 04/06 15:35 → Scion: 該段內容旨在說明何為"偽造推文",我以"前面要有推噓→"作 04/06 15:36 → Scion: 為要件之一,明顯是認定"→"亦符合偽造"推文"之條件,也就 04/06 15:36 → Scion: 是說不管發言採用的是推、噓、或箭頭,相關規定皆一體適用 04/06 15:36 → Scion: 據此,我也認同zeuswell板主的理解與判決 04/06 15:41 ^^^^^^^^^^^^^^^^^^^^^^^^^^^^^^^^ 在某篇檢舉文下解釋"偽造推文"的定義 明顯知道某些字詞會造成使用者困擾或混淆 卻為何在政黑板規中卻不做定義解釋? 而此解釋也再次證明綜觀政黑板規"推文"即包含"推、噓、或箭頭" 而"推噓文" 應只包含"推、噓" → Rrrxddd: 板規已明訂 重複無意義達三次為違規 04/06 17:41 → Rrrxddd: 與4-4 偽造其他板友推文不同 04/06 17:42 → Rrrxddd: 板規為避免重複推文 或 刻意高低調文章 擾亂板友閱讀而定 04/06 17:43 ^^^^^^^^^^^^^^^^^^^^^^^^^^^^^^^^^^^^^^^^^^^^^^^ 在政黑檢舉版中 7252 m 4 4/04 TWTP2018 □ [檢舉] 多篇文章 zeuswell 暫行板規 這篇也是在檢舉zeuswell 重複無意義推噓文之違規, https://i.imgur.com/ohiJDqB.jpeg
明顯有其他使用者也認為zeuswell為重複無意義 且擾亂板友閱讀, https://i.imgur.com/h8CF7Wo.jpg
難道用同一句話換句話說來規避處罰,與板規立意沒有相違背? 請問為何版主群又判定其為有意義? 有無意義本來就應由發表意見之使用者解釋, 如板主可以恣意解釋任何一位使用者之意見有無意義, 那板規就變成只是板主打壓不同意見之工具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58.87.21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SecretGard/M.1680777956.A.2EF.html ※ 編輯: loki94y (61.58.87.213 臺灣), 04/06/2023 18:54:02 ※ 編輯: loki94y (61.58.87.213 臺灣), 04/06/2023 18:55:34

04/06 18:58, 1年前 , 1F
我回覆你說修改板規的部分:對應不正常連推,若一直用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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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8:58, 1年前 , 2F
頭案板規來說本來就沒事,這跟你申訴的點不一樣。你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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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8:58, 1年前 , 3F
說板友當時有問題,但我看起來你的問題跟他們的問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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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8:58, 1年前 , 4F
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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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9:00, 1年前 , 5F
三個要件的條件所有都是"推噓文" 並無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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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9:01, 1年前 , 6F
單篇文章下,重複無意義、不正常連續推噓或相似之推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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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9:01, 1年前 , 7F
如你認為其中一個可以用箭頭 其他不行是那是你板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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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9:03, 1年前 , 8F
呃,不正常推噓並不會有不正常箭頭啊….cd時間中的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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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9:03, 1年前 , 9F
就是會變成箭頭,這跟你圖片列舉的板友推文一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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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9:04, 1年前 , 10F
我相信我很懂那些板友在說什麼,要避免不觸犯不正常推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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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9:04, 1年前 , 11F
文的方式就是乖乖跑CD,用箭頭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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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9:06, 1年前 , 12F
至於有人檢舉我的案子,我都歡迎檢舉人對案件結果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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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9:06, 1年前 , 13F
做申訴。但就我的案來說,跟你這案有很大的差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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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9:06, 1年前 , 14F
我只回覆到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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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9:25, 1年前 , 15F
依你意見 重複無意義可以用箭頭 為啥相似就不能用箭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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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9:35, 1年前 , 16F
我覺得你有很大的誤解,我前面是對你第一段引用板友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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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9:35, 1年前 , 17F
文說的不正常推噓,表示若用箭頭就不會被罰,這也是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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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說的只要跑步哥乖乖等CD「用箭頭就能規避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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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9:35, 1年前 , 19F
至於無意義、相似相同只要是推文都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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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9:37, 1年前 , 20F
我想你大概是想說下面檢舉我的案子吧,我故意用箭頭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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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9:37, 1年前 , 21F
為我板主身分會造成我推文可以連推,雖然並非繞過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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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9:37, 1年前 , 22F
但我也不想常常打一大段被以爲我在文章下帶風向故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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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9:37, 1年前 , 23F
推連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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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9:39, 1年前 , 24F
如果我跟你一樣,貼好幾次相同的圖片,不管推噓箭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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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9:39, 1年前 , 25F
我100%也會被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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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9:40, 1年前 , 26F
另外本來身為發文者,我在自己文章下推文就是會箭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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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9:45, 1年前 , 27F
至於三項中的「無意義」本來就會稍微主觀,我前面回文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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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9:45, 1年前 , 28F
經說明我對無意義的認定。至於本申訴案我一開始就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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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9:45, 1年前 , 29F
相同相似」會更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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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9:46, 1年前 , 30F
你應該要瞭解一下,本案不是推噓箭頭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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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9:49, 1年前 , 31F
如果不是先理解這部分,我再回下去也是沒完沒了,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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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9:49, 1年前 , 32F
最後一次了,剩餘交給小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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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9:51, 1年前 , 33F
你說"說板友當時有問題"是針對不正常連推噓 是邏輯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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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9:52, 1年前 , 34F
04/06 19:52, 34F

04/06 19:53, 1年前 , 35F
該投票 早已明確指示出"不正常連推噓"不包含箭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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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9:53, 1年前 , 36F
就算真不解釋"不正常推噓"是什麼意思 正常人都不會把箭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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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9:54, 1年前 , 37F
包含在"不正常推噓"裡,所以很明顯政黑板友的問題是針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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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9:54, 1年前 , 38F
其他兩項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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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9:55, 1年前 , 39F
無意義本來就會稍微主觀?但你們板主群是把我的意見完全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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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9:56, 1年前 , 40F
視 這明顯已經不是"稍微"主觀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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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9:57, 1年前 , 41F
認定所謂"推發一樣的內容" 所以提出的意義是在於回覆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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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9:58, 1年前 , 42F
板友的疑問或質疑,相同疑問用相同的回答 怎麼能說無意義
04/06 19:58, 42F

04/06 20:00, 1年前 , 43F
不同板友問同樣問題,用同樣回答被水桶 是政黑板歸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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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20:42, 1年前 , 44F
最後回到一開始講的: 如因板規定義不明而造成使用者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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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20:42, 1年前 , 45F
解決之道應是板主群修改板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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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20:42, 1年前 , 46F
而非拒絕修改板規,繼續使用板規中無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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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20:43, 1年前 , 47F
水桶政黑板之使用者。
04/06 20:43, 47F
※ 編輯: loki94y (114.25.188.40 臺灣), 04/06/2023 21: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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