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有認識過失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涉事)時間20年前 (2003/12/06 21:4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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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榮堅老師認為不須要論意欲,而只要依有無認識而分別故意過失。   理由約莫如下三點,一是意欲著重的是行為人的態度或動機,就此,比起   認識的內容又更加難以從外部推知。其二,行為人態度的好壞,其實應屬   道德上的非難,法律要求的是行為人不要殺人,但無法強迫行為人要作好   人,因此依態度好壞來分別論以故意過失之別,並不合理。其三,行為人   行為時,既然對於結果之發生有所預見,那麼在行為時必然已經將是否要   犯罪考慮進去,因此,只要作了,就是不違反本意。也因此,並無所謂有   認識過失的存在,或恰當地說,無此刑法概念存在之必要,以免徒增困擾   。 第三點應該再詳細點說明,行為的作成必然有許多的動機因素,儘管   行為人因為考慮其它動機而作成該行為,但是既然行為人對於結果發生有   所預見,最後仍必然考慮到是否讓結果發生的這個動機。換句話說,只要   行為人已經作成該行為,並且對結果有所預見(認識),就表示結果發生   並不違反其本意,就是故意。 -- 在生命存在的場域裡 還想保有一點自我 拔除 你, 他, 以及所有人心中的我 餘下的 果真的純然的自我 亦或 只是苟延殘喘的自傲 於是 踏步在黑暗當中 我只想確定還有人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50.50 ※ 編輯: maximilian 來自: 61.228.50.50 (12/06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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