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有認識過失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我愛大家)時間20年前 (2003/12/08 22:3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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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銘言: : ※ 引述《blackb (我愛大家)》之銘言: : : 沒錯,這是黃可怕的地方 : : 無論是有認識過失亦或無認識過失,其實實務判斷的少 : : 其重點也在於量刑方面的參考, : : 而動機判斷一事在本來客觀主義所預設的立場中亦為如是 : : 不過在故意和過失的區分到底是不是重要? : : 將過失一事弄成沒有意欲,是走的太極端些 : : Jakobs把過失和故意混為一談還可以成為一個學說是一直讓我想不透的 : : 實際在解黃的題目就知道,其實很難區分故意和過失 : : 明明是預見可能性的問題,應講成預見也不是不對, : : 問題是預見可能性和認識根本不是在同一個脈絡下可以探討 : : 所謂認識,是試探求人類內心的高檔做法,可不可做得到是一回事 : : 然而過失卻是社會規範所課予,如果遵從此則將是客觀主義最大的隱諱 : : 走到極致的客觀,那麼過失犯的認定也將成為類似納粹的恐怖刑法 : 其實故意過失在客觀主義裏頭也不見得是脈絡分明,我倒是同意 :   Jakobs的觀點,認為故意過失是類型光譜上兩塊相鄰的區域。 這我就有疑問了 先不管什麼共同主觀,所謂故意是行為人心中有一個認識加上一個決意 但是過失並不是心中有任何的東西,意即,他心中所謂的不小心 是規範上課予出來而非行為人心中的想法 所以,除了動機以外,故意和過失應該是在不同脈絡之下才對 而之所以都會有動機這個東西存在,正是因為行為的背後總會有複數的動機 而這些複數的動機是可以多樣存在的 而恣意的動作只是在前與後的差別 當然,認識這個觀念只有存在和不存在,也是行為人心中在故意會被決定的要素 然而過失卻不應該有這個要素,意即過失犯最早的創造之中是社會規範所課予 而行為人心中並沒有任何的認識要素,行為人心中沒有“我正在不小心”的想法 正因為我覺得如此,所以我覺得有認識的過失是被創造出來的, 而在根本上這種區分我並不是說反對,但是解釋學上我會著重在當真與否的地方 但是這種解釋學是因為“有這樣的一個區分”,而不是因為我覺得“他有必要存在” 這是我的觀點,所以我一向不太能接受Jakobs的說法,因為這樣的區分會更加不明確 所以最後我還是覺得,動機的限制異常重要 如果在加入共同主觀的想法,我覺得故意過失更不明確(我上一篇所談的) 所以這樣的一個區分,也是一樣雖然不反對,但是動機的認定我覺得異常重要 :    認識(預見)     預見可能性 無預見可能性 : ─────────────┴─────┴────── :     故意→間接故意→ 有認識過失→  過失 →無過失 :     ────────┬──────────┬────── :    有意欲       無意欲     無意欲  :         要求迴避   例外時要求迴避    無法要求 : 對於想殺人的人,刑法給出的命令是不要殺人,這是原則;但是 :   例外的時候(法益脆弱而須嚴格保護),刑法對於那些雖然不想殺人 :   ,但是有認識或有預見可能性的人,例外地要求他們盡力迴避結果發 :   生;至於那些根本沒有預見可能的人,刑法也無從對他們發出要求。 :   因此,就以處罰故意為原則的刑法而言,過失處罰是例外,必須有明 :   文規定,因為在過失的情形,刑法不僅要求行為人不作為,更要求行 :   為人有所作為(結果迴避)。 :     而我會以為,意欲才是故意過失理論上的分界,而認識只是判斷 :   有意欲的前提,有預見可能性則是要求迴避結果的前提。 : 至於實際判斷上,預見跟預見可能性的判斷也都是從外部進行推 :   測的,因此更明顯呈現為程度上的差異;而有無意欲的判斷同樣也是 :   如此。 : : 所以關於動機設定的一事我並非採反對意見 : : 不過我想過如何發展,或者如何想到動機說 : : 又,在原本故意和過失不同context之下如何導入? : : 皆可考慮動機一事肯認之 : : 如果故意是認識加上意欲,將意欲解釋成反對動機的生成 : : 那麼,犯罪動機超越反對動機一事是乃責任上可非難之 : : 但是過失呢?在認識沒有當真的時候,意即在線沒有連結起來的時候為有認識過失 : : 那麼,有疑問的是,到底有認識的過失是屬於故意這個部分還是過失? : : 意即,名為過失,但是解釋上的發展是從未必故意和其差別之所在 : : 那麼,要怎麼解釋有認識的過失和無認識的過失相同之所在? : : 用折衷的過失理論來看的話,所謂一般意思緊張加上能力區分 : : 仍然可以用在有認識的過失身上,(撇開能力區分的問題) : : 所以,其仍為過失犯的脈絡,因此未必故意和有有認識過失的差別 : : 其實應該差別甚大才對,也就是說實際上應該是差別很大的判斷 : : 然而事實卻非如此,判斷上仍然有其困難, : : 照理說既然故意和過失本身不在同一脈絡之下,區分故意和過失是一件容易的事 : : 如果區分了,再來分故意和未必故意,有認識過失和無認識過失 : : 動機說似乎不重要,雖然動機應仍認可為量刑的因素 : : 不過,如果一開始就能區分故意和過失,那麼動機說顯得不重要 : : 但,明明就很重要不是嗎? : : 所以我的疑問是: : : 雖然我質疑Jakobs把所謂預見和預見可能係放到同一個架構探討是很荒謬的一件事 : : 然而回過頭來質疑客觀主義,現在的問題是即使認可到故意和過失是不同CONTEXT : : 但是區分上仍顯困難的原因是什麼? : : 我為客觀主義的解套方向是, : : 所謂故意,雖然是行為人內心的想法,而過失並非想法的產生 : : 但是,如果肯認探求個人的內心終究會是枉然,意即此人有沒有故意,永遠是個謎 : : 在這個思考之下,其實在討論上會開始走向所謂故意是共同主觀的貼附而已 : : 而過失更是如此,那麼客觀主義只不過是在限制共同主觀的恣意形成而已 : : 因此,說了那麼多,所謂故意和過失區分,反對動機生成與否,超越與否 : : 都只是策略上的遊戲而已,一個行為背後的意義所要非難的價值高低 : : 雖然我們說有故意過失兩種,但是他到底是哪一種, : : 根本上是一個區分切割然後把他的外顯特質那入論述的分類而已 : : 因此,我覺得重點在於動機的多數,如果能夠肯認這點 : : 那麼對於現實上故意和過失的分類,都能有其限制的功能 : : 而尤其再於甚至可以將故意變成過失的高級解釋 -- 男人把夢想 託付給男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9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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