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會長罷免提議聲明
※ [本文轉錄自 NTUSA 看板]
作者: yoyo7917 (依然天聖光) 看板: NTUSA
標題: 學生會長罷免提議聲明
時間: Thu Dec 4 23:49:47 2008
大家好,我們是一些關心台大事的台大在校學生。面對這一次聲明事件的風波,我們有以
下的看法:
一、對外聲明也應該有正當性
首先,近來校內一直在爭論的並不在於「支持野草莓運動」是否為一合宜的行動,而在於
學生會針對此事發出聲明支持並呼籲學生參與的程序是否合法。學生憲章賦予了會長代表
學生會的權限,然而此一權限的行使,尚須經過正當性的檢驗。
誠如會長所言,學生會所從事的各種事務,固然無法得到全體群眾的支持,但因為藉由正
當民主程序的選舉產生,即便學生會在施政上不能滿足少數人的需求,也應該依從民主多
數決的原則,俾使政策得以順利施行。至於如何調和少數人的利益與不滿,端看執政者的
智慧與手腕,以及良善的溝通互動。
也因此,行為是否合法,需取決於正當性的判斷。會長撰文指出,其於十一月十六日凌晨
三點時,認為野草莓運動已經匯集了為數不少的學生聲音,然而此一判斷卻取決於會長的
主觀認定,會長也許看到了一、兩百人的署名支持,但卻忽略其餘三萬三千餘眾的台大學
生意見。
公共參與的可貴,在於身為一個國家的公民,能夠以自身的判斷去決定是否支持某一立場
。學生會聲明發出後,輿論大譁,足見有許多同學,對於這項運動,也許抱持著反對、中
立的態度,亦或選擇不表態不支持,甚至,拒絕參與也是行使公民權利的一部分。
會長曾提及,我們應該尊重多元的聲音。然而在此事上,卻選擇以學生會少數決定的單一
立場支持此項運動,會長再三撰文解釋,「學生憲章裡白紙黑字,權力賦予給誰,制度設
計為何,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我使用台大學生會長的名義,代表台大學生會發言,這是憲
章賦予我的權力,是憲章的設計,不是我自己的詮釋或理解,我無意挑戰,也不曾踰越啊
。」
我們自然清楚憲章所規定之權限,學生會長代表學生會,此事無庸置疑,一如會長所言,
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我們相信會長對於法規之研究勢必比我們更加的透徹入裡,因此,
想必會長對於總綱第一條也是知之甚詳:「本會為台灣大學代表全體學生之自治團體。」
依簡單的三段論法而言,學生會長代表學生會,而學生會又代表全體學生,除非會長心中
有兩個學生會存在,否則學生會的聲明怎麼會不代表全體學生的聲明呢?如果學生會聲明
即代表全體學生的意見表示,如此重大的社會爭議問題,自是非屬一般自治事項所賦予行
政部門之執行權限,學生會擅自發布聲明,侵害全體學生之意見表達權,卻仍大言不慚的
說自己僅代表「學生會」發布聲明。
我們認為,就法言法,會長擁有自治事項的完整代表權限,自不待言,但更進一步推論,
會長的對外聲明,也同時代表著全體學生,如此一來,會長還能強行為自己辯護,說自己
並無踰越代表權限嗎?
此外,對社會整體觀感而言,一校的學生會若發布聲明,那聲明的民主正當性即便不是代
表全校,也至少是代表著大多數同學的共同意志。學生會在擅於運用法規為自身辯解的同
時,難道刻意忽略了總綱之規定,忘了自己代表著全體學生,而在實質上漠視了絕大多數
同學的意見?
會長也曾經言及,當今天一國的總統明白表示支持某一環保人士的意見時,他的意見不會
自然而然被視同為所有國民的意見,必定會有不同的意見產生。用這樣的類比,會長承諾
「學生會」不會壓制、否定不同的想法。又在最近一篇回應中,認為會長的發言代表學生
會是無庸質疑的。似乎又是切割表示,會長代表了學生會,卻不一定代表了學生「全體」
?
既然會長闡明了所謂「學生自治」,應該包含對於社會上公共領域的參與,如果連在施政
上對於不能兼顧少數的作為,都必須有仰賴民主正當性的授權。那麼在對外代表發言的事
項上,面對台大學生更加分歧多元的意見時,豈可罔顧正當程序,逕自對外發布代表全校
學生的支持聲明?
此舉豈無侵害尚未表態同學的表意自由?將自己認為該支持的價值加諸在所有人身上,與
漠視人權不許人民表達其他意見的濫權政府有何不同?
況且,聲明既缺乏正當性,我們更想問的是:為何會長必須趕在那個時間點發布聲明稿?
實際上有如此急迫性的存在嗎?
這樣一種充滿高度政治爭議訴求的運動,在社會上勢必是充滿分歧意見。莫非此一情形會
長事先並無審慎考量?若是要匯入更多的學生力量,也應該讓學生有更多充分討論與資訊
知悉的權利,而非逕自以一紙聲明發出,企圖在第一時間獲取社會高度認同。
在校園民主程序中,透過公聽會的舉辦不也是個適法合宜的選擇?提案予代議民主機關審
議並作成決議,也是可思考與實務運作的正常方式,選擇一個方式讓更多人可知悉,並且
有選擇是否加入或是支持的表意自由,此時號召更多的學生參與,不才是一個更加適當的
方法嗎?然而,會長卻不採此途,如此急迫地以發出聲明稿為第一首選,其中關節堂奧,
莫非有什麼他人無法領會的急迫性在?
二、學生憲章的正確詮釋
誠如上述,我們認為此一對於社會公共領域的發聲,必須具備民主正當性。學生憲章第一
條規定,台大學生會為代表全體學生的自治團體。而此處的代表性是根源於正當民主程序
,也因此所謂的自治 ─ 也才是學生會可以全面代表的範圍。
至於自治的範圍,僅包含當我們投票給會長所可能預見的事項:活動的舉辦、校園福利的
爭取等。但不包含涉及到對於一般公共議題的立場表達,更遑論對於緊急事件的對外聲明
。因為此時的立場表達並未經由正當民主授權程序,也沒有在規程裡有著明文的緊急命令
等程序規定。
況且,事件發展至今已即將屆滿一個月,無論從結果或從當下情境所得資訊綜合考量,都
無法得出對其之支持或反對具有如此的急迫性的結論,以致於會長必須在短暫的時間內,
作出如此影響學生權益甚鉅、破壞三權分立運作至深的聲明。
至於對憲章的不同解釋,這是立法的缺失?還是憲章設計者一開始就賦予會長的權限?會
長在面對學代的質疑時,也曾經以美國總統有對外宣戰的權限為例,論及僅在國會不通過
時方可否決其效力,將此次的聲明比擬為一種行動的宣示。但若是沒有審議總統行動宣示
的權限,又何來否決之可能?同理可證,若是會長認同學生會長可以與美國總統相比,又
怎能以第七條的代表權限,認為這就是憲章賦予給會長的權限而不需要受到任何立法權的
制衡?
學生自治組織在台大校園內,是依據三權分立的理想而來。美國總統對外的行動宣示除在
緊急情況對外宣戰得事後向國會追認外,凡是締結條約、媾和等等,都還是需要國會的審
議許可。這是美國總統制之下,國會的立法權對於行政權涉及對外事務時,所採取的正當
性授權方式。
既然會長將學生會與學代會的關係,在備詢時以美國總統制相比擬,加上會長本身對法律
的洞悉,豈會不知此一授權程序?也因此我們可以看到現行的制度下,若是依據三權分立
的構想,憲章反而賦予了會長過大的權限。會長針對校園之外,社會上特定議題立場的表
達,在憲章明確授權賦予其代表全校學生的前提下,代表權的範圍與限縮自然必須釐清,
以杜爭議。
憲章上並沒有明文規定會長的對外權限要受到立法拘束。可是正當性的考量應該凌駕於合
法性之上,這也是野草莓修改集遊法所依據的道理。會長親身參與此一活動,對於此一訴
求應該更加明瞭才是。也因此在正當性的考量下,憲章既然沒有明文規定立法對於類似事
項的聲明授權,那麼總綱所謂的「自治」二字,應該限縮於我們投票所授權的那些校園事
務,並以日常一般可得預見之事務為依歸。
依據體系解釋,第七條的對外代表權也應侷限在與校園內部的自治事項有關議題之上。會
長屢次引用第七條的規定強調自己有代表權限,卻忽略了代表事務的本質不同。自比為總
統制,卻將憲章依據三權分立設計失當的部份解釋為會長被賦予的權力,將法律曲解至此
,如同一張空白授權的支票,恕我們難以苟同。
三、體制內的最後手段
事情發展至今,學生會以該團體內部意見凌駕於台大全體學生之上,於屢次回應中不斷以
支持人權為由,以野草莓的訴求正當性來形塑自己行為的合理性。然而,在捍衛民主法治
的同時,學生會卻在手段的行使過程中,完全捨棄對於正當程序的堅持,以「目的合法」
的論調阻卻「手段非法」,令人費解。
面對學生會堅持其對於自治之想像,我們贊同學生關心公共事務,我們之中其實也不乏實
際參與靜坐的學生。但經過綜合討論之後,我們的共識是,沒有經過正當性授權的對外聲
明,我們不認同,也不能接受。
面對NTUSA版上的意見表達,所見者僅是堅持己見卻不能有所改善的回應,以及立法權無
法對於此事有所制衡的失望。在以言論抨擊無效,甚至欲透過體制如彈劾程序之發動,卻
發現其聊備一格,根本無從行使,連學代會正式提案譴責,也無法對行政權形成壓力……
窮盡一切方法後,在體制內的選擇下,我們發現僅能主張罷免一途。首先進行三百分之一
人數門檻的提議連署,成案送交至學代會,經選委會查核後在十日內進行二十分之一人數
門檻的提案人連署,最後投票。
罷免成功並非易事。然對於我們而言,提議連署只不過是一個方式,我們希望能讓更多台
大人知悉這次對外發言的事件。目前我們已經從身邊的同學開始做起,傳閱理由書以及連
署提議單,如果你認同這樣的理念,也可以自行下載連署提議單:
http://homepage.ntu.edu.tw/~b97a01250/list.doc (連署完後投入男一舍120信箱),透
過這次行動,我們期望讓更多同學知悉自身的表意自由受到侵犯,以及程序上不正義對於
學生自治的戕害。
共同提議人:
司法一 林子軒
財金三 羅有渝
歷史三 吳泓諭
工科四 吳政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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