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Re: 學生會長罷免提議聲明

看板NTU作者 (The Hector)時間15年前 (2008/12/05 11:4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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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TUSA 看板] 作者: Honiahaka (吳秀) 看板: NTUSA 標題: Re: 學生會長罷免提議聲明 時間: Fri Dec 5 00:54:12 2008 本人意外的有聽到上一次的學代常會 在這裡指出聲明裡有問題的地方 二、學生憲章的正確詮釋 至於對憲章的不同解釋,這是立法的缺失?還是憲章設計者一開始就賦予會長的權限?會 長在面對學代的質疑時,也曾經以美國總統有對外宣戰的權限為例,論及僅在國會不通過 時方可否決其效力,將此次的聲明比擬為一種行動的宣示。但若是沒有審議總統行動宣示 的權限,又何來否決之可能?同理可證,若是會長認同學生會長可以與美國總統相比,又 怎能以第七條的代表權限,認為這就是憲章賦予給會長的權限而不需要受到任何立法權的 制衡? 學生自治組織在台大校園內,是依據三權分立的理想而來。美國總統對外的行動宣示除在 緊急情況對外宣戰得事後向國會追認外,凡是締結條約、媾和等等,都還是需要國會的審 議許可。這是美國總統制之下,國會的立法權對於行政權涉及對外事務時,所採取的正當 性授權方式。 既然會長將學生會與學代會的關係,在備詢時以美國總統制相比擬,加上會長本身對法律 的洞悉,豈會不知此一授權程序?也因此我們可以看到現行的制度下,若是依據三權分立 的構想,憲章反而賦予了會長過大的權限。會長針對校園之外,社會上特定議題立場的表 達,在憲章明確授權賦予其代表全校學生的前提下,代表權的範圍與限縮自然必須釐清, 以杜爭議。 各位不知道當天在不在場,會長是在說明「法律賦予行政與立法 兩方共同使用的權力」與「法律僅賦予行政或立法單方之權力」 之差別的時候引用美國憲法,而開戰一例是屬於前者。 而隨後她也有說明我們的學生憲章僅把對外代表權交給行政權而 已,所以並不是像以上那個例子一樣。 現場已經有兩名學代誤解、提問,會長也解釋過了,如此看來以 上這幾段顯然是發出聲明的各位自己沒聽清楚了。 三、體制內的最後手段 面對NTUSA版上的意見表達,所見者僅是堅持己見卻不能有所改善的回應,以及立法權無 法對於此事有所制衡的失望。在以言論抨擊無效,甚至欲透過體制如彈劾程序之發動,卻 發現其聊備一格,根本無從行使,連學代會正式提案譴責,也無法對行政權形成壓力…… 窮盡一切方法後,在體制內的選擇下,我們發現僅能主張罷免一途。首先進行三百分之一 人數門檻的提議連署,成案送交至學代會,經選委會查核後在十日內進行二十分之一人數 門檻的提案人連署,最後投票。 請問譴責案通過了嗎?具我的印象最後決議是「擱置此案」對吧? 請問提案的各位有沒有先確認體制內途徑的結果? 我們所謂的立法權現在根本還沒有處理完此事,連譴責與否都還 不一定,各位所言「無法對行政權形成壓力」是替學代會決定了 此案應該要予以譴責是嗎? 各位想要罷免會長是各位的自由,但是綁架學代會、未確實參與 或查證聲就稱「窮盡一切辦法」實在令人難以苟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7.174 Honiahaka:轉錄至看板 NTU 12/05 00:57 -- 如果沒有末班車, 我們就數著花瓣去旅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06.60
文章代碼(AID): #19EAINlZ (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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