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社研] 2009社研選舉制度選擇建議

看板NTUSA作者 (弈本無心)時間15年前 (2009/08/30 01:5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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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恕刪) 我個人想就選舉規則部分 表達一些看法 提供討論與參考 : 3.選舉規則 : 爭點一:是否「當場補選」? : 星奎、有蓉的主張由於學生代表是很重要的, : 必須選到全部都出來才能結束選舉。 : 換言之,「選不出來學員就不能離開埔心」。 : 學生會主張,這樣無疑是綁架學員。 : 綜觀世界各國法規,並無此等選舉辦法。 : 本屆處理:最多只補選一次。 當一場選舉沒有選出足額的代表時 缺額並非一種不能接受的做法 「學生代表很重要」這樣的說法 並不構成不能缺額的理由 從台大學生議會的學代 到中華民國的縣市議員 這些「重要」的職位 當選不足額時 除非缺額達同選區二分之一 不然都是直接缺額的 自然也有不得缺額要求補選的制度設計 如縣市長等即是 不過如果以"社團學生代表"的性質論之 其較近似於台大學生議會的學代 當選不足額並不當然代表各個委員會無法正常運作 缺額應是可以接受的 而且倘若現場硬是因為"選夠才能走" 而讓在場的社長們「勉為其難」地 補選出了幾個無心於社團公共事務 或是其實並不認同的代表湊數 學生的權益真的會因為這些代表讓「人數增加」而增加嗎? 我認為並非如此 同額或不足額競選時 會有當選門檻限制 我想這就是選舉「選賢舉能」、「寧缺勿濫」的精神 我建議的制度設計 應依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 對於地方性民代的規定 (前項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或當選不足應選出之名額時... 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 民代表視同缺額。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 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以及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有左列情形時,應舉行重新選舉: 一、單一名額選舉當選人或多名額選舉當選人二分之一以上, 於就職前出缺或經宣告取消資格者。) 當選不足額 即直接缺額 若缺額達二分之一 因為該委員會無法達到法定開會人數 方補選 (秘密投票與否無意見 恕刪) : 爭點三:是否「當場開票」 : 星奎、有蓉主張當場開票可以讓大家看到是誰當選,有利負責。 : 學生會主張如果可以節省時間,避免無聊,應該可以帶回台北開票。 : 本屆處理:當場開票。 「看到是誰當選」跟「選後會負責」應該沒什麼關係 台大選學代跟學生會長時 當選人也沒有讓全台大學生「看到」 這部分就應該以選務行政上的時間安排為優先考量 PS.請問本屆選舉的當選名單公告了嗎? 我想讓全體同學了解當選人 是比給在場的人「看到」更重要的吧! : 爭點四:同票時是否「重新投票」? : 有蓉原本誤解法規而表示「臺大學生會選舉法規就是規定同票重新選舉」 : 在學生會提出正確法規之後,引用選罷法規定「同票時抽籤決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 「公職人員選舉,除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 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選舉罷免法第二十條 「 學代選舉各該選區超額競選者,按各選區應選名額選出, 除保障名額外,由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補充法源依據 白紙黑字 同票應以抽籤決定 這應該沒甚麼問題 : 爭點五:選舉號次如何決定? : 本屆原本共識是公開抽籤,不料最後星奎個人決定先後號次。 : 建議下屆可改為公開抽籤。 同意 選舉號次事關候選人的宣傳效果等等 應該公開抽籤 不應個人決定 : 爭點六:選票是否印製候選人名字 : 星奎、有蓉原主張不需要,只需要有號碼即可。 : 不過最後決定仍然製作有候選人姓名選票。 應有候選人姓名為宜 不然社研之前大家都素不相識 不容易記憶清楚號次與姓名 僅有候選人號碼 可能會增加圈選錯誤的機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26.86 ※ 編輯: goplayer 來自: 114.45.26.86 (08/30 01:58) ※ 編輯: goplayer 來自: 114.45.26.86 (08/30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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