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CrossStrait板主morgens雙重標準

看板PoliticLaw作者 (摩根阿公)時間18年前 (2006/05/02 08:06),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0/14 (看更多)
※ 引述《Julien (CCP好!CCP妙!CCP呱呱叫!)》之銘言: : ※ 引述《morgens (摩根阿公)》之銘言: : : 只是我的感覺麼? : : 檢舉區內已經有中國網友投訴過"豬圈"好幾次了... : : 況且, 水桶之前也公開黃牌警告過你了 : : 你卻仍然使用, 我沒有其他方法, 只得依照板規處理~~ : : 我想處分不是我的目的 : : 只是衷心期盼您改善您的發言態度 : : 當然相反的... : : 如果以後情況未改善,我想您將來被我依板規水桶的機率仍然很高~~ : 我己經強調過了,經歷過兩次板規修改。「信息豬圈」本來就一直 : 是合法討論的名詞。板規就是板規,從你的說的就知道「有中國網 : 友投訴很多次」就可以可以為你的「治板的感覺」嗎? 你要說感覺也可 是否有違規本來就是靠板主依據板規來認定 既然我說這個詞不能用 必然有我管板的理由(我也講了啊) 可是你偏要說它"合法"? 話說得不客氣一點.. 到底是你是板主還是我是板主? 立場搞不清楚 : 那很多共產黨一直投訴「法輪功」又是噁心的「賣器官」你是不是 : 也要依板規處理?還是你有不同的「感覺」? : : 說到板規... : : 我把相關板規細節列出如下 : : ================================================================== : : 三、人身攻擊 & 群體攻擊類 : : 使用髒話、強烈猥褻性、攻擊性不當言辭、惡意貶損、 : : 傷害他人之人格或自尊之言論 : : 本條款所指稱之他人,即發言者之外之任何現存、歷史性、 : : 未來性之單一、特定多數,或不特定多數之意志個體。 : : ================================================================== : : 板規規範了"髒話、強烈猥褻性、攻擊性不當言辭" : : 並沒有所謂"禁語"這個辭彙(這是您自掰的) : : 至於其中什麼是"攻擊性不當言辭"則由板主審慎認定... : : 一般都會先以黃牌警告,如果執意再犯,才依板規水桶處分 : : 至於修改板規?? : : 我想您應該再仔細重新閱讀一下板規, 是否有那個需要... : : 我覺得板規這樣的規範還算完整 : : 想要走漏洞的目前還很難... : 走漏洞?照你治板用「感覺」來治板,你自以為沒漏洞?說 : 中國人是「藏獒」就沒事?豬不行,狗就行?這是什麼邏輯? : 還是要看發言的人的立場?是共產黨就行? 簡單來說... 我都會看前後文,看發文態度 如果發言態度普通,我有時候傾向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當然,有時候太離譜的字句出來,還是會依照板規執行) 然而, 您的發文態度客觀來說都很不友善, 似乎不是來討論的 當然, 我的看您的發文就會採取比較嚴格的觀察, 必要時則動用板規處分 至於個別用詞, 我想這其實不是重點 所以, 關鍵是在您的發文態度 : : 可能您需要被人以"豬"字頭的詞彙多"批評"個幾遍 : : 不然您總以為人身攻擊人家是理所當然~~ : : 另外一提的是... : : 人身攻擊跟言論自由是兩回事~~ : : 不信的話, 您可公開誹謗人家看看 : : 看看法律是否還會保障您這樣的"言論自由" : 和你討論真是沒交集,我說的是「信息豬圈」: : 1. 信息豬圈是焦國標先生在美國之音、BBC發表的名詞,他有誹謗嗎? : http://www.voanews.com/chinese/archive/2005-04/w2005-04-13-voa72.cfm : 2. 民工吃剩飯是事實,報紙上都有報,這是誹謗? : http://big5.china.com/gate/big5/news.china.com/zh_cn/domestic/ : 945/20060420/13260142.html : 在你說誹謗之前,要不要先去查查這篇報導是真是假?看看這些人是不是 : 真的被誹謗? 再講一次 我認為"豬圈"一詞的出現是不適當的,也具有攻擊性 您要說感覺也好, 板主是有義務維持板面討論風氣的 "豬,狗"一出來, 除了可能人身攻擊外, 討論品質也會低落 所以, 就這一點我一直都在防止... 說穿了, 就是防止您這樣的人的使用 另外, 也跟您講過替換的名詞 您想要靠這個走漏洞? 我想是這不可能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36.7
文章代碼(AID): #14Lg9uhD (PoliticLaw)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0 之 14 篇):
文章代碼(AID): #14Lg9uhD (Politic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