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調資料不給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Asami)時間13年前 (2010/12/01 00:07), 編輯推噓2(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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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所以引這個行政函釋 : 當然不是因為要拿來適用於戶所 : 而是要指出函釋中,解釋了司法機關的扣押權是及於公務員所保管的公文 : 個資法的確是特別法,但特別法中也是有但書的規定 : 第一款的但書就規定依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了 法律有明文規定的解釋不是這樣解釋的 必須要明文到有交付特定事項特定資料的義務 就個人所接觸到的案例 通常就是沒有明文規定 : 那當然該公務員要引個資法做為不交付公文就是不合法的解釋 : 我也不清楚為何主管會沒有權力給? : 公務員服務法不就規定公務員要遵從上級的指令嗎? : 還是說某些行政機關比較特別 : 下級公務員比上級公務員大? 不好意思 不是所有事項上級可以要強迫下級遵守 還必須是權限範圍內的事項才可以要求下級遵守 如果涉及個資法解釋的問題 通常機關承辦人為求自保 會先請法務部表示意見 如果法務部亦表不妥 機關正可藉以作為拒絕提供資料之依據 但有經驗的承辦人會清楚 除非有過前例或嚴重到人命關天的事項 通常是不會洩露個資的 舉實例來說 某些停車場有民眾嚴重逾時停車 車主停放幾個月了 就是不移走  造成車位被霸佔住 無法提供其他民眾使用  於是停車場業者向主管機關陳情 希望提供車主個資 以利拖吊車輛並向車主索賠 無論以公共利益 免除財產上之危險  或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函詢法務部表示 上述要件都不符 認為個人資料保護之法益優先 甚至幾乎必須是涉及到國家安全般的重大公共利益 才可以為特定目的外的利用(提供個人資料) 我個人甚至遇過數億元以上的個案 而且是有利國家的案件 (幫國家追討土地) 資料持有機關因為個資法的特殊考量而表示歉難提供當事人資料 如此都不該當公共利益 可以得知個資法第16條解釋與適用之困難 : 所以我才說既然下級公務員不給 : 依刑訴向上級公務員要求交付啊 : 當然不是向上級公務員直接要,而是要上級公務員命下級交付 : 這樣錯了嗎 @.@? : 最後我只能說 「依法行政」四個字,有講跟沒講一樣 : 個人覺得是公務員腐敗到極至時的用語 : 依法行政,到底依了什麼法呢?? : 請教這位先進,那沒有什麼爭議,要依法行政 : 請問到底要依什麼法,怎麼行政呢? 謝謝 大家問題討論方向似乎偏離重心了 實務上資料持有機關比較關心的是個資法的解釋與適用 不是行政程序法或刑事訴訟法 因為關於個人資料的提供與否 個資法相較於其他法律  屬於特別法 會優先適用

12/01 00:24, , 1F
我覺得很難不去談到其它法規 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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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00:25, , 2F
16的規定 執行法定職務並有特定目的可利用蒐集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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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00:25, , 3F
那麼就必須界定法定職務(警察或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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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00:27, , 4F
問題是提供個資通常就是特定目的以外之利用啊
12/01 00:27, 4F

12/01 00:28, , 5F
那邊的特定目的與蒐集並不是這樣解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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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00:28, , 6F
特定目的必須是特定法律所規定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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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00:28, , 7F
原PO會來求救似乎是「案件需要」是業務所需 應該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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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00:29, , 8F
例如勞保局健保局為了勞保或健保所蒐集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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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00:29, , 9F
職 而沒有其他特定目的之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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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00:30, , 10F
其他機關因故來請求提供 這種提供資料就是特定目的以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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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00:32, , 11F
業務所需太籠統了 這不是特定目的 這樣解釋特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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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00:33, , 12F
乾脆個資法也別訂了 行政機關可以動不動就一堆業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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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00:40, , 13F
我倒覺得個資法的立法精神本來就是要避免行政機關不當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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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00:41, , 14F
人民的資料而已,只是遇上一堆怕事的公務員自己任意擴張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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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00:41, , 15F
而且你所舉的例子也是行政對行政,並非司法對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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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00:43, , 16F
「明文到有交付特定事項」 那「得為證物之文書」還不算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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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00:43, , 17F
那請問還要怎麼樣才叫特定?
12/01 00:43, 17F

12/01 00:46, , 18F
那檢察官向其他單位調到資料 是不是這些單位通通觸犯個資法?
12/01 00:46, 18F

12/01 00:47, , 19F
檢察官進行刑事訴訟的國家社會法益會小於個資法要保護的
12/01 00:47, 19F

12/01 00:48, , 20F
個人法益? 這就是個資法的立法精神?? 根本狗x不通
12/01 00:48, 20F

12/01 00:52, , 21F
啊 不好意思 太激動了~ = =
12/01 00:52, 21F

12/01 08:08, , 22F
我從頭到尾都是解釋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 司法機關本就不同
12/01 08:08, 22F

12/01 08:10, , 23F
到底怎麼解釋個資法 也不是我本人說了算
12/01 08:10, 23F

12/01 08:10, , 24F
有疑問請發生疑問的機關直接函詢主管機關法務部就好啊
12/01 08:10, 24F

12/01 08:12, , 25F
還有 我上面舉的個案 已經部分傳達的法務部的立場
12/01 08:12, 25F

12/01 08:12, , 26F
並不是"一堆怕事的公務員自己任意擴張解釋"
12/01 08:12, 26F

12/01 08:14, , 27F
激動也沒用 本人遇上某些個案 一樣希望從寬解釋
12/01 08:14, 27F

12/01 08:14, , 28F
但很抱歉 法務部的解釋就是以個人資料保護之法益優先
12/01 08:14, 28F

12/01 08:15, , 29F
本系列的原po如有疑惑 認為資料保存機關不應過嚴解釋個資法
12/01 08:15, 29F

12/01 08:16, , 30F
也是應該直接以機關名義函詢法務部 光在本板討論
12/01 08:16, 30F

12/01 08:17, , 31F
也沒辦法解決問題啊
12/01 08:17, 31F
※ 編輯: Yuma38 來自: 210.69.99.253 (12/01 08:17)

12/01 08:39, , 32F
嗯嗯~~ 看來原PO還是直接問法務部才是正途啊~~ 囧>
12/01 08:39, 3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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