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特休故意不允准

看板Salary作者 (大口)時間7年前 (2017/02/01 10:27), 編輯推噓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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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etertg (TG)》之銘言: : ※ 引述《DAKOU (大口)》之銘言: : : 你沒看懂法條。 : :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 : 哪一個符合? : 如果照你所說,那麼修法前,依照勞基法第40條的敘述,雇主應沒有否決權,對吧? : 舊版的勞基法也是"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 : 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 所以過去那麼久,勞工抗爭特休和國定假日效力不同的點在哪裡?請替我解惑。 : 修法前相關案例也可以參考: : http://www.hr.org.tw/news2.asp?autono=521 …你用錯法條了,是第三十八條。 不管修法前後,都不適用第四十條。網頁裡面也寫第三十八條。 第四十條不是禁假的唯一事由, 所以也不能反面解釋。 : : 嗯,同上。 : : 你的思路很好,裡面有一些小錯不刻意挑了; : : 但法條沒看清楚答案就是全錯。 : : 這題的正解是第三十八條加上第七十九條。 : : 特休是由勞工排定,公司要禁止需滿足一些條件,原PO的公司一個都沒有。 : : 一禁止,就適用第七十九條。 : : 至於要不要跑程序,如果公司有建置就作,如果沒有MAIL即可,LINE也有效力, : : 但為求保險至少要用MAIL。 : 依照法律,在過去勞基法的規範下,特休就算非勞工排定,但有特休卻不能休的案例卻 : 比比皆是。 : 公司要禁止須滿足的要件,單從法律規範來看並沒有改變,不是嗎? : 那為何過去公司和雇主可以停止或拒絕勞工特別休假,修了一個法後就變成不可了? : 目前看起來新舊法最大的差別就在於新法勞工可以指定休假日,但舊法勞資協商休假日 : 的情況,就算依照規定申請雇主也可以拒絕,這點在新法上似乎沒有寫明。 : 看過去案例,似乎可以無視天災、事變而單獨將"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抽出,拒 : 絕或停止勞工休假,因此在無新的判例出來前,是否應該保守穩健一點比較恰當? : 以原PO的狀況,我會建議他至少先送特休申請,沒有這個申請記錄,後面要做什麼都無法 : 繼續,至於送申請之後被駁回,這方面可能要向勞動部詢問雇主是否有特休否決權再做後 : 續的判斷會比較妥當。 新舊法規定不一樣。 你要討論新舊法,就再看一次對照吧。 S-LINK很好用,他可以直接把舊法按出來。看過後再來討論好嗎? 如果你有看過,你自己會知道問題在哪裡。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_D820u. -- 據說,燃香所產生的煙是溝通的媒介,包覆著簌簌的思念與期許,裊裊而上。 就只是怕漏傳了些許訊息,是以緊緊旋繞著,反反覆覆的,直至末稍,消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100.2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85916045.A.D6A.html

02/01 19:59, , 1F
謝謝兩位的幫忙,已擬好存證信函,明後天交付。
02/01 19:59, 1F

02/01 20:26, , 2F
存證信函!走到這樣是打算要離開公司的作法?
02/01 20:26, 2F

02/01 20:28, , 3F
直接上勞動局提出勞資爭議不是更便捷
02/01 20:28, 3F

02/01 21:27, , 4F
確定沒有要做了,這種公司待不下去,寄存證是特休部分
02/01 21:27, 4F

02/01 21:27, , 5F
,高薪低報直接檢舉
02/01 21:27, 5F

02/03 20:53, , 6F
全部勞資爭議提就可以了
02/03 20:53, 6F
文章代碼(AID): #1OaKUDrg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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