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日治時代台灣人國籍
※ 引述《seafood (河豚生魚片)》之銘言:
: ※ 引述《b99613036 (將陵僚)》之銘言:
: : 日治時代的台灣朝鮮日本都歸納為領土~大日本帝國的領土
: : 那台灣人or朝鮮人他們也算是日本的公民嗎
: : 還是只是殖民地的人民?
: 是國民但不是公民,公民的政治權利是完整的。
: 還有一個名詞叫作「籍民」,常見於中國境內稱呼擁有日本籍的台灣人,
: 近年有不少廈門地方台灣籍民研究。中國對這些籍民的印象不太好,
: 經常依恃外籍身分從事非法行業,跟廈門三大姓中的兩姓有過大火拼,
: 鬧到最嚴重的時候,日本從台灣這邊派了某位英勇的警官率隊前往廈門
: 進行大逮捕,算是給中國一個交待。
那請問一下參政權算不算公民的政治權利?
http://www.wretch.cc/blog/twn228care/21721761
朕思以為,朝鮮及臺灣,在我統治下已有多年。
〈這其間〉 教化廣被,已收習俗同化之實績。
〈加上〉在這次戰爭的遂行上,亦貢獻良多。
為此,朕心欣喜。
〈故〉朕於此下令,開拓使朝鮮及臺灣的住民成為帝國議會議員之門路,
好使眾民廣為參與國政。
汝等臣民,務必善體朕意,和諧一致,竭力輔佐〈朕之〉皇國大計。
裕仁 昭和二十年四月一日
http://www.destroy-china.jp/indextaiwanj.htm
網址裡面有詳細的搜尋說明,
如何在日本官方網站裡面找到此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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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1.7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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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人前後殖民愛爾蘭也是幾百年的歷史,
才給予選舉大英帝國議會(非殖民地議會)的選舉權,
美國更細分為合併領土(選總統跟國會議員)與未合併領土(無聯邦選舉權)
一個是固有國土,另外一個是殖民地,
殖民地要整併成為固有領土最重要的條件就是該國憲法實施在該國人民身上,
你才能說是完整的主權國家.
所以理所當然要成為固有國土前一定是殖民地不是嗎?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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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看一下大日本帝國的憲法,
剛開始日本人投票也是如此限制,
直到後來才慢慢解除這種限制.
所以不要懷疑,
日本天皇說你是你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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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拜託一下,
請不要用中國人思考邏輯的方式來看待法律,
中國人對法律的看法是法律寫是寫,
執行歸執行,
出個什麼可大可小(搖頭),
西方人則不同,
法律怎麼寫,
執行就怎麼做,
就更不用講明治維新後西化徹底的日本.
他說你有,
你就是有,
不要懷疑.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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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從明治維新開始,
皇帝的命令就是徹底執行,
哪來的平行時空,
從以前到戰敗都是如此.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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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國議會就是中央層級的參政權,
難道你看不懂嗎?
漢字寫的這麼清楚,
你眼睛是看不清楚嗎?
也有翻譯板給你看,
你要不信可以找人翻譯.
奇怪,
就寫(((((((((帝國議會)))))))))))給你看了,
還在可大可小?
還什麼中央地方?
搞不清楚這些人腦袋瓜在想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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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法律第34號,
眾議院選舉法改正,
http://www.jacar.go.jp/goshomei/index.html
找1945年4月1日,
一樣 ( 衆議院議員選挙法改正 )
點出來後,
有一個小視窗,
找 ( 年代域から検索 )
點進去會看到法律第34號(1945年4月1日),
看看是不是你想要的?
裡面就有關類似施行細則規定部分的.
不過這裡寫的選舉條件跟當初大日本帝國憲法規定的選舉條件是一樣的,
可是大日本帝國憲法實施後,
對於公民權有改正,
沒有當初的憲法選舉條件這樣嚴格,
也就是說,
當本土日本人有帝國議會選舉權時,
條件就類似如前面推文講的要啥資格的,
可是後來就沒有這些條件,
而台灣人有帝國議會選舉權時,
條件也是如本土日本人一開始一樣,
要資格的,
只可惜為時不到5個月,
日本就戰敗了,
台灣人的公民權就跟本土日本人一樣,
被停權,
本土日本人是在戰後憲法通過後,
公民權又復權,
而台灣人卻是在1952年4月19日日本頒布的一道行政命令,
由日本政府正式解除台灣人日本國籍,
日本天皇授權給台灣人國籍與公民權,
卻是由日本政府解除台灣人國籍.
但可以確定的是,
經由日本天皇的授權,
從1937年皇民化運動開始,
台灣人循序漸進慢慢變成日本人,
改日本姓名,
被日本徵兵,
一直到1945年4月1日授與台灣人公民權,
日本人確實是照國際法將台灣人整併為日本固有國土.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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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討論串的原始重點在於((公民權)),
我只提出參與帝國議會的選舉與被選舉權詔書法律證明,
就已經很足夠了,
至於你要扯公民權以外事務,
我不反對,
請自便.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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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是沒搞清楚,
原文的一開始就是在詢問公民權的問題,
我提出天皇詔書做為證據,
清清楚楚白紙黑字,
你自己用參政權來解釋,
並加以可大可小做為注釋
還加以區分中央跟地方,
我看到這邊真是一頭霧水,
明明詔書就跟你講的是帝國議會,
你怎麼會邏輯跑到中央跟地方?
是我提供的詔書語意不清?
1945年天皇說你有公民權,
法律上那你就是有此等權利,
不要懷疑.
難道照你的解釋,
你今天跟人家結婚,
去登記結婚證明,
過一陣子因為雙方不和,
所以自行宣布結婚無效?
不對吧!
那也是應該去法院公證離婚才對吧!
再者,
難道說你要跟別人講,
我沒有結婚過,
這類的鬼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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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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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
參政權是我提的沒錯,
但你講到中央地方我就覺得很莫名其妙,
詔書裡面講的就是帝國議會,
難道你認為這是地方議會嗎?
再者,
你不能以現在的公民權去衡量過去的公民權,
公民權是演化而來的,
而每一國有每一國憲法的規定.
但憲法只要講你有公民權,
那你就是有公民權.
而我提的論點在於,
以國際法來講,
以1989年美國為例開始,
美西戰後,
美國就有一系列的列島案例,
美國國務院外交手冊FM1111.7裡面就寫的很清楚,
什麼是公民?
什麼是國民?
一個是合併領土,
另外一個是未合併領土,
公民有選舉美國總統與美國國會的權利,
國民則沒有這些權利,
這就是殖民地跟固有國土的差別,
以日本來講,
過去大日本帝國憲法中規定的眾議院選舉法,
在明治22年2月11日頒布,
第6條就條列清楚的寫著什麼人有選舉權,
昭和22年4月1日法律第34號也寫的很清楚,
什麼人有選舉權,
跟明治22年2月11日頒布的眾議院選舉法幾乎類似,
當然這其中日本有將這些資格廢除掉,
而台灣則必須照程序來,
一樣從當初賦予日本人的條件開始,
而你若認為公民權不單只限制在選舉權,
那我們把權利跟義務加入好了,
徵兵跟教育令,
算不算是公民的權利,
都是啊!
日本從1937年開始就是這樣在整併台灣,
最後一項權利就是給台灣人參與帝國議會的權利,
這是在1945年4月1日確認的,
這些都在我上面提供的網址可以找到.
這象徵什麼意義,
法律上大日本憲法正式實施在台灣這片土地上,
台灣為日本固有國土,
正式確認.
※ 編輯: saveme 來自: 118.231.64.174 (08/04 00:11)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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