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或許可以停了

看板Teacher作者 (燙衣板)時間12年前 (2012/10/01 02:11), 編輯推噓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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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了一千多字竟然斷線,大概是懲罰我內文又在批評人吧。) (好,這篇單純討論事情。) 簡單的說吧。我贊同 eachau 的見解,佩服 pu0429 討論的態度, 感謝 pl 和 ik。 ------------------ yiwern 論點整理如下,三行可以寫完的東西,推了兩百多行文? 1. 依照南教師調動辦法第陸條,校長有權更動七師導師職務。 2. 七師無權認定校長動作是否合法,應接受之。 3. 七師若覺權益受損,應循管道救濟申訴。 ------------------ 我想分兩點討論: 一、關於校長是否有權更動七師導師職務?更動之結果是否合法? 認為校長有權者(如yi),主要認為該校導師輪調辦法 (http://web.jnes.mlc.edu.tw/dl/1000530a.pdf) 第陸條提到「教師若有情況特殊者,另以專案處理之。」 使得校長取得對此事的裁量權。 事實上行政裁量權有所謂的「法律授權原則」,當法律明 文授權者,才能進行裁量,法律沒有授權,不得逕自裁量。 而該辦法第陸條提到「專案處理」,意指特殊狀況可不依 此辦法而另案處理,並非授權「校長」專案處理。校長自 然無權更動導師職務。 退一百步來說,即便該條文改為「教師若有情況特殊者, 另以專案由校長處理」,讓校長取得授權進行所謂的裁量, 校長的裁量仍不合法。何以見得? 行政裁量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也就是做成之裁量 不能逾越母法之精神與授與之目的。導師職務安排由教師 法17條明訂由校務會議決議,目的即避免校園職務安排由 少數人專擅,校長若因輪調辦法取得授權,其所做的裁量 也不得逾越教師法17條之精神。照南的校長即使有權裁量, 但裁量之結果未獲共識反而引起紛爭,違背教師法17條之 立法原意,自然屬於無效之裁量。 所以不管從那個角度來看,校長片面更動導師輪調會議做 成之決議,實不合法。 二、照南教師對於校長不合法之命令是否有接受之義務? 專任教師不具公務員身份,因此沒有對校長服從之義務, 這一點 eachau 已在文章中詳細說明,請大家參考。 另一個值得思考的面向是實務工作上的問題: 現今中小學校園專任教師的工作,有哪一項是來自校長的指派? 有板友認為校園工作不可能不接受校長的指派,yi 會強 硬的把公務行政機關的理論套在本案件,可能也是對現今 校園生態的誤認。在此為非校園教師的板友稍做說明: 專任教師的基本工作就是當導師與上課教學,導師工作的 輪替辦法由校務會議決定,教學則由教務主任依專長配課、 教學組長排課。教學或導師班級經營的內容,則是在維護 學生學習權為主體的前提下,由教師依專業自主進行。其 他雜項事務有各種委員會決議。現今中小學制度已是合議 制,整個制度設計目的是落實校園民主,避免校長獨斷。 簡單的說,在日常校園中,校長並沒有法定權力對專任教 師進行「命令」或「工作指派」,正常的校長也不會調任 專任教師職務或責付工作。專任教師的工作,都是依「XX XXX」會決議來決定,從來都不是校長能片面命令的。 今天照南教師被校長要求調動職務,就像接獲一個法理上 不可能出現的命令,一整個荒謬。遑論原本就有一個依法 完成分配的導師職務需去執行,這樣還有必要理會校長的 命令嗎?校長要更動七師的職務,應該直接指示學務主任、 教務主任、總務主任等配合做一些行政安排(如配課、安 排教室)等,也只有那些主任與校長間有拒絕與服從的問 題。 yi 未能深入瞭解校園現況,直接指責照南七師不重法紀, 對於吾人解釋也不願瞭解思辨,實在令人覺得遺憾。 ------------- 最後,個人感想: 法律並沒有想像的難懂, 法律訂定的目的是有效率平息紛爭、解決問題, 深入去思考事實與各個法條訂立的目的, 多半能看出一些端倪, 或者看出其中合理與不合理處。 連法官都會對法條有所誤解了, 何況是我們一般人,解讀錯誤一點都不可恥。 以為懂法而產生倨傲感,大可不必。 對法律的見解若脫離精神、事實與人, 僅會在條文上打轉,更顯得悲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0.20.109 ※ 編輯: zamp 來自: 118.170.20.109 (10/01 02:20)

10/01 03:20, , 1F
有幾點想提一下
10/01 03:20, 1F

10/01 03:20, , 2F
你講的那三行 在YI大一開始的推文裡就清楚解釋過了
10/01 03:20, 2F

10/01 03:22, , 3F
而且你還是沒看懂他的意思
10/01 03:22, 3F

10/01 03:23, , 4F
yi大從來沒有認同校長有那個權力
10/01 03:23, 4F

10/01 03:23, , 5F
也從沒認同校長的行為合法
10/01 03:23, 5F

10/01 03:28, , 6F
算了我回文好了
10/01 03:28, 6F

10/01 07:51, , 7F
教師第17條 http://ppt.cc/z80j
10/01 07:51, 7F

10/01 07:51, , 8F
  法
10/01 07:51,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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