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或許可以停了
(打了一千多字竟然斷線,大概是懲罰我內文又在批評人吧。)
(好,這篇單純討論事情。)
簡單的說吧。我贊同 eachau 的見解,佩服 pu0429 討論的態度,
感謝 pl 和 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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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wern 論點整理如下,三行可以寫完的東西,推了兩百多行文?
1. 依照南教師調動辦法第陸條,校長有權更動七師導師職務。
2. 七師無權認定校長動作是否合法,應接受之。
3. 七師若覺權益受損,應循管道救濟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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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分兩點討論:
一、關於校長是否有權更動七師導師職務?更動之結果是否合法?
認為校長有權者(如yi),主要認為該校導師輪調辦法
(http://web.jnes.mlc.edu.tw/dl/1000530a.pdf)
第陸條提到「教師若有情況特殊者,另以專案處理之。」
使得校長取得對此事的裁量權。
事實上行政裁量權有所謂的「法律授權原則」,當法律明
文授權者,才能進行裁量,法律沒有授權,不得逕自裁量。
而該辦法第陸條提到「專案處理」,意指特殊狀況可不依
此辦法而另案處理,並非授權「校長」專案處理。校長自
然無權更動導師職務。
退一百步來說,即便該條文改為「教師若有情況特殊者,
另以專案由校長處理」,讓校長取得授權進行所謂的裁量,
校長的裁量仍不合法。何以見得?
行政裁量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也就是做成之裁量
不能逾越母法之精神與授與之目的。導師職務安排由教師
法17條明訂由校務會議決議,目的即避免校園職務安排由
少數人專擅,校長若因輪調辦法取得授權,其所做的裁量
也不得逾越教師法17條之精神。照南的校長即使有權裁量,
但裁量之結果未獲共識反而引起紛爭,違背教師法17條之
立法原意,自然屬於無效之裁量。
所以不管從那個角度來看,校長片面更動導師輪調會議做
成之決議,實不合法。
二、照南教師對於校長不合法之命令是否有接受之義務?
專任教師不具公務員身份,因此沒有對校長服從之義務,
這一點 eachau 已在文章中詳細說明,請大家參考。
另一個值得思考的面向是實務工作上的問題:
現今中小學校園專任教師的工作,有哪一項是來自校長的指派?
有板友認為校園工作不可能不接受校長的指派,yi 會強
硬的把公務行政機關的理論套在本案件,可能也是對現今
校園生態的誤認。在此為非校園教師的板友稍做說明:
專任教師的基本工作就是當導師與上課教學,導師工作的
輪替辦法由校務會議決定,教學則由教務主任依專長配課、
教學組長排課。教學或導師班級經營的內容,則是在維護
學生學習權為主體的前提下,由教師依專業自主進行。其
他雜項事務有各種委員會決議。現今中小學制度已是合議
制,整個制度設計目的是落實校園民主,避免校長獨斷。
簡單的說,在日常校園中,校長並沒有法定權力對專任教
師進行「命令」或「工作指派」,正常的校長也不會調任
專任教師職務或責付工作。專任教師的工作,都是依「XX
XXX」會決議來決定,從來都不是校長能片面命令的。
今天照南教師被校長要求調動職務,就像接獲一個法理上
不可能出現的命令,一整個荒謬。遑論原本就有一個依法
完成分配的導師職務需去執行,這樣還有必要理會校長的
命令嗎?校長要更動七師的職務,應該直接指示學務主任、
教務主任、總務主任等配合做一些行政安排(如配課、安
排教室)等,也只有那些主任與校長間有拒絕與服從的問
題。
yi 未能深入瞭解校園現況,直接指責照南七師不重法紀,
對於吾人解釋也不願瞭解思辨,實在令人覺得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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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個人感想:
法律並沒有想像的難懂,
法律訂定的目的是有效率平息紛爭、解決問題,
深入去思考事實與各個法條訂立的目的,
多半能看出一些端倪,
或者看出其中合理與不合理處。
連法官都會對法條有所誤解了,
何況是我們一般人,解讀錯誤一點都不可恥。
以為懂法而產生倨傲感,大可不必。
對法律的見解若脫離精神、事實與人,
僅會在條文上打轉,更顯得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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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zamp 來自: 118.170.20.109 (10/01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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