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升旗時國歌已刪文
※ 引述《Historia (歷史本文)》之銘言:
: 國歌辯不贏就不講了喔,怎麼不為你犯下的邏輯謬誤道個歉呢?
: 這板上大家都是知識份子,到底是誰沒穿褲子的我想大家都很清楚。
國歌沒有不講啊,就跟你說中華民國政府制定的,他要訂兒歌,合法就是唱
覺得不滿意,就投票改,覺得不想唱黨歌,就投票改
: : 228當時被「屠殺」的台灣人做了什麼事情?
: : ˙ 組成民團騷擾一般百姓
: : ˙ 對路人開日台語檢定
: : ˙ 搶奪政府武器、槍枝
: : ˙ 用武裝佔領、 攻打政府機關
: : ˙ 要求政府放棄所有武裝,接受民間人員推選官員
: : 228有死的無辜的人,也有死的不無辜的人,片面曲解不是對待歷史的正確方式
: 1947年三月屠殺之前,中華民國政府對台灣做了什麼,才是你所遺漏的歷史。
: ———————————————————————————————————————
: 政府一手壟斷並管制物資買賣、濫印鈔票並掏空民生物資,
: 導致惡性通貨膨脹、大量民眾失業,臺灣經濟因而巨幅倒退,終至民不聊生。
: ———————————————————————————————————————
: 中華民國以國共內戰為由,在台灣進行管制物資造成民不聊生的惡性通貨膨脹,
: 才是228三月屠殺的主因。
: 要是中華民國政府沒有這麼做,會發生民眾搶劫政府武器、攻打官署的事情嗎?
: 到底是你在片面曲解歷史還是我在片面曲解歷史呢?
228受難家屬似乎不接受官逼民反的說法,很多人是無辜的
http://goo.gl/kjUimh
我認同很多人是無辜的說法,本來228不少人就是無辜死亡,這沒什麼好否認的
但是那些搶奪槍枝攻擊政府的,做了這件事情不就了解到可能的後果嗎?
都拿槍要跟政府對幹了,還要求政府不要反擊?
至於惡性通膨,我給個當時的貨幣發行量,出自台灣總督府《台灣統治概要》
1937/6 75498000
1937/12 112033000
1938/12 140018000
1939/12 171169000
1940/12 199685000
1941/12 252845000
1942/12 289274000
1943/12 415554000
1944/12 796080000
1945/3 1021008000
投降日 1433190000
8/31 1651000000 (1945)
9/11 1930000000 (1945)
短短一個月不到,市場上多出了幾乎1/3的通行量的貨幣,同時,還有相當於通行量的1/3
是沒有兌現的儲蓄。
1945年之前的貨幣發行,應該也是國民黨要負責,對吧?
而且日本走之前還解除了物資管制喔,把日本要廢棄的日圓
讓留在台灣的日本人買成物資,用掉帶回日本,原本物資就因為打仗不夠了
大家還狂買,結果就是更缺乏
通貨膨脹,早就在台灣回歸中華民國政府之前就開始了,而且開這一槍還是日本人
喔對了,還有我們的好朋友美軍的大轟炸,導致台灣的工業設施幾乎壞光
沒肥料可以使用,這應該也是國民黨的問題,因為是盟友轟炸的啊
實際上台灣後面的通貨膨脹,並沒有比大陸同時間其他城市糟糕
台北 上海 廣州 東北
1946 10.8 15.54 8.0 12.3
1947 19.3 22.38 23.29 33.2
1948.1-7 26.8 50.93 52.17 53.6
1948.8-1949.5 54.54 135.50 135.14
-- 《光復初期台灣經濟政策的檢討》
日本時代跟國民政府時代,都印了一堆鈔票來控制物價的問題
結果都是失敗的,只是日本時代已經把反抗的人殺光了,大概也沒人敢抱怨
國民政府來了大家想說會變好,結果也一樣,大家才不爽暴亂
至於日本人做了什麼,就沒什麼人在意了
: 你說要看現實怎樣,我就把歷史上的現實丟給你看。
: 首先要知道,就算《降伏文書》具有國際法效力,但《開羅宣言》沒有。
: 因此就算《降伏文書》承認《開羅宣言》,開羅宣言仍然是一個無效的宣言。
: 那麼,降伏文書何來國際法效力可言?
你一直計較《開羅宣言》沒有效力沒意義啊,《降伏文書》就說要做了,他就是條約
日本簽了就是有義務要執行
A條約說要執行B宣言,B宣言說要執行C宣言,簽了之後然後說BC我都不在場,我都沒簽
那你簽A幹麻?繼續打仗啊,何必投降?
對了,要準備發公文給聯合國說《降伏文書》不是條約了嗎?
至於你後面說了這麼多,我就只問一句
這些盟軍成員國家,到底做了什麼讓中華民國不能來台灣?
條約就寫在那裡,你拿一堆隻字片語、XX機構的XX資訊,要證明啥?
這已經是信仰問題,而不是想論證、講法理
最後談到雙橡園,感謝幫我證明了什麼叫做罐頭式回覆,還是請你找一下,美國做了什麼
"處罰"台灣公然在美國宣示中華民國主權的動作
提醒一下,1946年中華民國制憲國民大會的時候,台灣省補選了代表去參與
是不是也太莫名其妙了,台灣人幹麻去參加外國的制憲會議呢?
主權未定就去參與其他國家的制憲會議,與會的台灣代表應該都精神錯亂了吧
其中還包含了連戰的老爸連震東,果然賣台要從三代以前就開始啊:P
: 我們可以來看看,歷史上,世界各國與重要歷史人物是怎麼認知台澎主權:
: 台灣主權相關歷史集
: 底下收錄歷史上的相關資料, 足以說明台灣主權不屬於中國也不屬於中華民國.
: 西元1895 年清帝國依據馬關條約把台灣與澎湖群島割讓給日本。由大清李鴻章之子二品頂
: 戴李經方與日本首任台灣總督樺山資紀,在台灣基隆外海日輪「橫濱丸」上辦理台灣主權移
: 交手續,當年日本依國際公約給台灣人民兩年時間,自由選擇國籍。只有數千人選擇返回中
: 國,台灣正式成為日本的一部份。
: 1936年中華民國憲法草案裡規範了中華民國之領土為何。五五憲草第4條原文為「中華民國
: 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郟
: 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
: 綏遠、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得變更」。由
: 此可見中華民國憲法承認台灣非其領土。
: 有人說,1936年時台灣為日本佔據,當然不在五五憲草規定領土之內。此說似有理,但詳究
: 即知無理。遼寧、吉林、黑龍江當時也為日本佔據,卻列入五五憲草,足見該國承認台灣非
: 其領土無可辯駁。即使是其領土,被日本佔據,是根據馬關條約,收回時也應有法律依據。
: 但中華民國「收回台灣」沒有法律根據,也沒有完成法定程序。
: 1942年,中華民國外交部長宋子文在重慶國際宣傳處記者會中,有記者問到:「戰後之我國
: ,在領土方面是恢復到九一八以前之狀態?抑或恢復到甲午以前之狀態?」宋子文回答說:
: 「中國應收回東北四省。台灣及琉球,朝鮮必須獨立」
: 1945年國民黨部隊到台灣以盟軍身分接受日本投降, 擅自把台灣人的國籍改變成中華民國國
: 籍,違反國際法海牙公約及日內瓦公約"軍事佔領不改變佔領地主權,不改變人民國籍"的法
: 規.
: 1946年8月,英國外交部致函中華民國駐英大使館:「………不能自身將臺灣主權由日本移
: 轉中國,應該等候與日本簽訂和平條約,或其他之政治外交手續而後可。因此,臺灣雖已為
: 中國政府統治,英國政府歉難同意臺灣人民業已恢復中國國籍。」
: 1946年9月26日,英國外交部再度重申上述函文內容,特別強調:「並未將臺灣主權由日本
: 移轉中國,而必須等候與日本簽訂和平條約,或其他之政治外交文件決定」。
: 美國國務院於1946年11月致中華民國備忘錄,與英國立場完全一致。 而中華民國政府也同
: 意:「按照國際公法在和約未簽訂以前,在日僑民究竟應視作中國人或日本人或被解放人民
: ,本團(中華民國駐日代表團) 不擬與總部作法理上之爭執 。」
: 1949年1月19日, 路透社南京電:「鑒於南京政府一部份遷往台灣,美國向國民黨警告,在對
: 日和約簽訂之前,盟軍總部對台仍負有任務,故南京可遷都廣州,不能遷都台灣」
: 1949年1月19日,香港大公報東京航訊, 盟軍統帥麥克阿瑟表示:「台灣現在還不是中國正式
: 的領土,因此南京垮台後,中共不能進入台灣,美國將協助台灣人獨立,並將提交聯合國決
: 定。」
: 1949年1月22日, 合眾社台北電:「蔣介石如果前來台灣,逃避中共報復或在台設立流亡政府
: ,那麼他將在一個非正式屬於中國的領土上進行活動。根據1943年的開羅宣言,中國對於台
: 灣僅有實際管轄權,而真正合法主權,有待對日和約簽訂之後」
: 1949年6月9日美國國務院提出了一份關於台灣問題的政策建議書,內中旨要是:蔣介石國民
: 政府在台灣治理不當,已喪失託管的能力,應由美國和部分盟國出兵佔領,後由台灣公民投
: 票,要求聯合國託管。
: 1949年6月18日,蔣經國於日記:蔣介石對蔣經國說,「英、美恐我不能固守台灣…使其太平
: 洋海島防線發生缺口, 亟謀由我交還美國管理......」。(《蔣經國先生全集》, 第1冊,
: 第446頁)
: 1949年6月20日,蔣經國於日記:父親接獲我駐日本東京代表團來電報告,略稱「盟軍總部
: 對於台灣軍事頗為憂慮,並有將台灣由我移交盟國或聯合國暫管之擬議」。父親極為憂慮,
: 立即復電,請該團負責人就此事與麥克阿瑟元帥詳談......。(《蔣經國先生全集》, 第1
: 冊, 第447頁)
: 1949年6月23日, 美國國務院政策計劃處主任(著名的"蘇聯通") 喬治‧肯楠(GEORGE F.
: KENNAN, )向國務卿提出 PPS 53號 意見書「美國對福爾摩莎、澎湖群島的政策」(
: United States Policy Toward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指明: 欲使台灣、澎湖
: 群島免去被共產黨佔據, 並與中國絕緣, 須先排除國民政府在台灣之統治,代以暫時國際性
: 或美國之管理,使台灣居民有自由投票決定臺灣之權利。
: 1950年3月13日,在陽明山莊革命實踐研究院對著國民黨的文武百官的演講,題目是<復職的
: 使命與目的>,蔣介石說:「我們的中華民國到去年(1949)終就隨大陸淪陷而已滅亡了﹐我
: 們今天都已成了亡國之民﹐而還不覺﹐豈不可痛…」
: 1950年5月28日, 美國國務院向菲律賓季里諾總統(Quirino)探詢是否願意接納蔣介石與其
: 高級人員至菲律賓流亡。
: 1950年六月二十五日朝鮮戰爭爆發,以美國為首的十六國聯合國軍隊,進入朝鮮,
: 1950年六月二十七日杜魯門總統發表演說;「命令第七艦隊阻止共產黨對台灣的任何攻擊、
: 並要求台灣不得攻擊大陸.福爾摩沙(台灣)未來的定位,必須等待太平洋恢復安定後,亦即
: 與日本簽定和平協議,或經過聯合國研議後,才能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兼外交部長周恩來八月致電聯合國,控訴美國 (一) 美國侵略中國臺灣
: 案 ,(二) 美國誣告中國侵略朝鮮案。聯合國安理會九月二十九日通過決議(編號 87 決議
: 案),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派員出席聯合國安理會,參加「美國侵略中國臺灣案」的討論,
: 表達立場。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聯合國安理會開始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派出以伍修
: 權為首,喬冠華為顧問,龔普生、安東、陳翹、浦山、周硯、孫彪和王乃靜等九人代表團,
: 以所謂大量證據向安理會提出三項要求(一) 譴責和制裁美國侵占臺灣與干涉朝鮮罪行, (
: 二) 美國軍隊撤出臺灣,(三) 美國與其他國家軍隊撤出朝鮮。
: 隨後,經過聯合國安理會討論,安理會於一九五零年十一月三十日「否決」中華人民共和國
: 所提出要求美軍,自臺灣與朝鮮撤軍的提議,自此明顯確定「臺灣地位未定」證實臺灣不是
: 中國一部份。以上歷史事實,可參考伍修權發表於一九九零年六月二十八日「人民日報」之
: 自述「四十年前的聯合國之行」。
: 蔣經國在「風雨中的寧靜」一書中曾說:「…計謀由我交還美國管理…」,文中又說:「余
: 必死守台灣,絕不能交歸盟國,…。」事實證明,蔣介石父子早知台灣真正的國際定位,為
: 了自己的私利,而欺騙台灣人。
: 1950年 7月26日,英國外交部官員 Kenneth Younger ,發表書面聲明:「英國政府在法律
: 上承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之合法政府 ………… 臺灣在法律上仍為日本領土,故無所
: 謂臺灣政府。日本投降後當時之中國政府,經其餘盟國之同意,取得臺灣之臨時治理權,但
: 仍須等和約對其地位作最後之決定。」可見,當年沒有任何國家同意中國併吞臺灣。
: 1951年9月8日, 美國與48國參加簽訂 「舊金山和平條約」。 此條約是對日本的解放令,條
: 約生效,日本恢復主權國家地位。
: 條約第2B條中,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群島領土的一切。
: 條約第21條,對中國應享之權益,清清楚楚規定,其中並沒有包含臺灣與澎湖群島
: 「舊金山和平條約」於1952年4月28日生效。
: 1952年4月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於在台北另行簽訂一份和約,和約中第二條規定:
: 「茲承認依照1951年9月8日在美國‧舊金山市簽訂之《對日本和平條約》……,日本已放棄
: 台灣、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限和請求權……。」
: 1952負責台北和約簽訂的﹝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向「立法院」解釋這個條款時表示,
: 《舊金山和約》「並未規定把這些島嶼歸還給中國」。當時是「立法院」就中日和約進行質
: 詢,有立法委員說:「台灣和澎湖群島的地位是什麼?」
: 葉公超回答說:「事實上,這兩個地方正由我們控制……然而微妙的國際形勢使得它們不屬
: 於我們.在現行情況下,日本沒有權利把台灣和澎湖群島轉移給我們,即使日本有意如此,
: 我們也不能接受……。」(Despatch No.31 from the American Embassy in Taipei to
: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July 23, 1952, Enclosure 2, at p.2.)
: 1955年2月5日, 英國外相艾登,在國會下院發表台灣法律地位書面聲明略謂: 一九四五年
: 九月中國軍隊受盟軍最高統帥之命接管台灣;但此舉並非一項領土割讓,其本身亦不涉及主
: 權之變更。蔣委員長駐於台灣,係依盟國與其所達成之一項暫時安排,由其作軍事佔領,此
: 項安排並不構成台灣久成為中國領土。一九五二年和約日本正式放棄其對台灣之一切權利、
: 權利名義與要求,然該約並未使台灣主權移轉於中國,因此英國政府認為台灣之法律主權尚
: 未決定。」 倫敦時報,一九五五年二月五日)
: 1959年,中華民國逃兵在美國要求政治庇護,國民黨要求引渡不成鬧到法院,在華盛頓地方
: 法院判決一九五九年十月七日判決,「台灣並非一個國家,它可說是一個被中華民國佔有並
: 治理的領土或地區,但未經正式承認為中華民國的一部分」
: 1964年二月二十九日日本池田勇人首相說,在法律上台灣不是中華民國領土,日本在舊金山
: 和約中放棄台灣,其主權問題未獲協議,該島不屬於任何國家
: 1970年六月美國國務院通知參議院 :「臺灣與澎湖群島,沒有受到任何國際條約規定處置
: ,這個地區的主權是一個不確定的問題,將來必須依靠國際性的解決方案」。這個論點也曾
: 經在1971年七月十三日 Department of State Legal Advisor備忘錄裡的主題:「臺灣的法
: 律地位」重複被提起。
: 1971年4月28日,美國國務院宣佈,台灣地位尚未確定,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都是盟國暫
: 時意向的聲明從未正式執行。
: 聯合國大會於1971年10月25日的「二七五八號決議案」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的
: 唯一合法代表,並「恢復」其在聯合國的會藉及權利,同時驅逐蔣介石代表在聯合國及相關
: 組織「非法佔據的位置」。至此之後,蔣介石建立的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已變成不被國際承認
: 的流亡政權。此流亡政權延續到現在,並逐漸由專制體制邁向民主。
: 1979年1月,美國與中國建交,廢止美國與蔣氏政權的「共同防禦條約」。美國國會通過
: 1979年1月1日生效的「台灣關係法」,強調「台灣」、「台灣人民」、「台灣人的人權」
: 之維護是美國的責任。「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 雖然中美三個公報曾提及美國認
: 知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但這是美國憲法中賦予總統的「行政權」範圍,沒有經過參議院表
: 決,並不屬於「法律」範圍。(另見:台灣現狀未來問答集)
: 前美國在臺協會理事主席、現任華府智庫布魯金斯研究所東北亞研究中心主任卜睿哲在其新
: 書中「解開兩岸的結」(Untying the Knot )明確表示美國的1972年「上海公報」,1979年
: 「中美建交公報」,及1982年「八一七公報」,與美國一貫的「一個中國政策」,「未來式
: 的臺灣與中國和平對話」,在在顯示「臺灣地位未定」。
: 2007年以美國為首的多個西方國家向聯合國提出抗議,要求聯合國和聯合國秘書長停止使用
: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這一說法。
: : 美國和中國表達了罐頭式的不滿跟失望後,之後呢?沒有,大家一切照舊
: : 這麼嚴重的事情,這麼有象徵性的事情,最後結果竟然是大家繼續做生意賺錢
: : 美國的態度就是,中華民國是台灣唯一可以用,但是也永遠不能用的國號
: 民間的貿易往來當然要持續進行,難道你要美國政府因為一次的升旗就對台灣禁運嗎?
: 臺灣關係法上都白紙黑字寫清楚了,你可能看不懂,我再寫一次給你看:
: TRA原文全文:http://www.ait.org.tw/en/taiwan-relations-act.html
: 節錄
: Findings and Declaration of Policy
: Section. 2.
: The President- having terminated governmental relations between the United
: States and 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 recognized by the United
: States as the Republic of China prior to January 1, 1979, the Congress finds
: that the enactment of this Act is necessary--
: 政策的判定及聲明
: 第二條:
: 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臺灣統治當局(在1979年1月1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間
: 的政府關係,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本法:
: : 哪天等我們的政府官員,在美國升了不是中華民國的國旗,穿了不是中華民國的軍服
: : 然後中美都沒做什麼,再來說中華民國已經滅亡也不遲啊
: AIT的新聞稿怎麼說的,你是否看清楚:http://goo.gl/UEqfZL
: 一、我們重申,對於雙橡園一月一日的升旗,並不知道、也沒有批准。
: 二、我們對該行動失望,也向台北和華盛頓的台灣資深官員提出嚴正關切。
: 三、我們希望台灣「確保這類事情不再發生」,以展現其在美台關係中重視的
: 優先項目。
: 媒體追問「確保這類事情不再發生」是指不要再辦升旗典禮或事先應通知美方?
: 金明則說,是指「升旗典禮」不要再發生。
: 中華民國無論是在實際上,或是國際法理上都早就已經滅亡。
: 我也不知道為什麼總是有人能枉顧事實,曲解歷史,甚至是隱瞞歷史,修改歷史。
: 就像現在正在主導微調課綱的中華民國政府教育部。
: 最扯的是,微調課綱的主導者「王曉波」,他母親竟然是不折不扣的共諜。
: http://goo.gl/JevIRR
: 若是以中國人歷史編寫的傳統來說,歷史總是為政治服務的,
: 就像回文的那位閣下以及微調課綱的那群主導者,都是一樣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107.8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429916993.A.9D1.html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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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2:53,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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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2:54, , 2F
04/25 12:54, 2F
好啦我幫你做功課,不然你也只剩抹黑可以講
《一般命令第一號》:http://goo.gl/k3rnU0
請找出裡面任何一句話,說明台灣主權怎麼移交?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軍隊講的,日本政府要怎麼做
那是《降伏文書》說明的,借用 calebjael 的話
https://www.ptt.cc/bbs/Warfare/M.1427649241.A.6B6.html
「拿《一般命令第一號》來說“沒有講到主權歸誰”﹐這就跟拿
《國共重慶雙十協定》來說沒有講到中國主權﹐所以整個中國
沒有主權是無主地一樣可笑。」
噓
04/25 15:08, , 3F
04/25 15:08, 3F
閣下是在說我嗎?假如是的話,那我只能說我至少比只能噓文的人還適合
不過這年頭怎麼都這樣啊,看到自己覺得不對的意見
不是找資料、找數據、找史料來反駁對方的說法,而是靠抹黑跟人身攻擊
我希望我的學生按下2之前能花100倍的時間找不同觀點的資料,來佐證他的推文
罐頭式的噓文還是交給電腦吧,人腦做這個太浪費了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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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你找到《一般命令第一號》裡面關於台灣主權的條文再來推文啊~
所以你也支持被聯合國收錄為條約的《降伏文書》不是條約嗎?
要不要到戰史版來討論一下,別躲了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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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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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ottokang (114.44.107.86), 04/26/2015 07:01:43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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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死有餘辜的標準是啥?說來聽聽
你支持搶政府軍火,跟政府軍對幹,持槍佔領政府機關的人,可以被當成無辜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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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沒有持槍,但是他們幫持槍威脅政府的人出來調停,死的很無辜,但是不是沒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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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你的資料來自於何聘儒的《蔣軍鎮壓台灣人民起義紀實》
「四三八團乘船開進基隆港,尚未靠岸時,即遭岸上的群眾怒吼反抗。但該團在基隆要
塞部隊的配合下,立刻架起機槍向岸上群眾亂掃,多人被打得頭破腳斷,肝腸滿地,
甚至孕婦、小孩亦不倖免。甚至晚上我隨軍部船隻靠岸登陸後,碼頭附近一帶,在燈
光下尚可看到斑斑血跡。」
看起來很可怕對吧,不過到底多少人知道何聘儒後來敵前投共?
這個文獻是他文革時期的作品,會正常的寫蔣軍事實嗎?所以要比較其他紀錄
基隆當時戒嚴(因為軍隊登陸前政府機關遭受手榴彈、槍枝攻擊)
英國淡水領事人員當時上街都被盤查,戒嚴時期基隆河旁邊還可以擠一堆民眾吃子彈?
噓
04/27 14:42, , 20F
04/27 14:42, 2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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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14:42, , 21F
04/27 14:42, 21F
你可以武裝反抗啊,但是你不可能期待政府會對武裝反抗的人寬容,而且那是戰時
※ 編輯: ottokang (114.44.100.243), 04/28/2015 20: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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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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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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