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法] 想問一個性侵案例

看板TransLaw作者 (跟你拚了>___<)時間17年前 (2007/05/01 12:5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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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下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好了: 按刑法273條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人,係指被害 人之行為違反正義,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無可容忍之 憤怒,而當場實施傷害者而言;所稱「當場」,係指該一 義憤,係在不義行為之當場所激起,而立為實施傷害者, 始足當之。而所謂「激於義憤」,係指其義憤之發生,係 因直接見聞該不義行為,致一時受激而難以忍受者而言。 申言之,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人,係指他人所實施之 不義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行為人猝然遇見該不 義行為,一時憤激難忍,而當場對被害人實施傷害行為者 而言(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4672號判決意旨參照)。 按照字面上來看,最高法院似乎是認為要第三人在當場 猝然遇見該不義行為,一時激憤而當場對原本的加害 者實施傷害的行為才算該當構成要件. 就您所提的案例個人是覺得應該也不該當義憤殺人的構成要件, 而只能依照刑法第五十七條下去考量刑的減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1.2.194
文章代碼(AID): #16DiaWnV (Trans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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