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法] 想問一個性侵案例
看一下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好了:
按刑法273條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人,係指被害
人之行為違反正義,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無可容忍之
憤怒,而當場實施傷害者而言;所稱「當場」,係指該一
義憤,係在不義行為之當場所激起,而立為實施傷害者,
始足當之。而所謂「激於義憤」,係指其義憤之發生,係
因直接見聞該不義行為,致一時受激而難以忍受者而言。
申言之,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人,係指他人所實施之
不義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行為人猝然遇見該不
義行為,一時憤激難忍,而當場對被害人實施傷害行為者
而言(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4672號判決意旨參照)。
按照字面上來看,最高法院似乎是認為要第三人在當場
猝然遇見該不義行為,一時激憤而當場對原本的加害
者實施傷害的行為才算該當構成要件.
就您所提的案例個人是覺得應該也不該當義憤殺人的構成要件,
而只能依照刑法第五十七條下去考量刑的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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