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貼]堅持死刑的危險性

看板W-Philosophy作者 (嗡嗡)時間14年前 (2010/04/10 10:44), 編輯推噓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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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thTurtle (恩典)》之銘言: : 如果這是該篇文章的惟一重點, 那我會覺得似乎不太夠力。 : 這論証似乎一方面證明了太少, 另一方面又證明了太多。 : 證明了太少, 是指如果文章想論證的只是 : 「若這名惡徒該死, 則他人有權利殺死這名惡徒」沒有邏輯推論關係, : 因為前件邏輯上並不蘊含後件, 那這對素僕正義觀並不構成任何威脅。 : 因為素僕正義觀並不需要主張這兩個命題在邏輯上有蘊含關係, : 而只需要主張「若這名惡徒該死, 則有人有權利殺死這名惡徒」, : 作為一個實質命題(為一條件句)。 : 沒有推論關係, 只是說明該條件句並非套套邏輯, 但並不是證明了它為假。 : 證明了太多, 是指同樣的「沒有推論關係」也可以用在其它刑罰上, : 例如: 「一個人該抓起來關, 因此有人有權利把他抓起來關」, : 這論証的前提與結論間也沒有推論關係。 : 如果反駁成立, 我們可以同樣套用在許多其它的刑罰上, : 它將不只論証廢死論, 而是論証廢除刑罰論。 「惡徒該死」與「殺死惡徒」是審判與執行的問題。將其套用在其他所有的刑 罰上,則可換句話說成是「人審判人」與「人對人執行刑罰」。這兩個問題在 社會實務的運作上必須成立。 當「人審判人」與「人對人執行刑罰」必須成立時,素僕正義觀和生命神聖觀 這兩個主張就很清楚了,很清楚地看出這兩個主張確實是在各說各話。 對於其他刑罰,兩者沒有什麼差異。但對於死刑,人是否可以判人死刑,與人 是否可以對人執行死刑,這兩個主張在這最根本的地方就存在差異了,再遑論 要想辯倒對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9.45.9

04/13 12:37, , 1F
"這兩個命題必為真,即使不是哲學上純粹的真"是什麼意思?
04/13 12:37, 1F

04/13 12:53, , 2F
不是先驗、可由先驗推出或經驗上的真,只是社會實務上必須為
04/13 12:53, 2F

04/13 12:54, , 3F
真。
04/13 12:54, 3F

04/13 18:02, , 4F
呵呵,有人認為有先驗偶然真歐。
04/13 18:02, 4F

04/13 19:10, , 5F
那或許不應該稱之為命題,而要稱之為……規範?公設?
04/13 19:10, 5F

04/13 19:12, , 6F
公設或許不錯。另外兩個主張也是在「人審判人」這個公設上再
04/13 19:12, 6F

04/13 19:12, , 7F
加上的公設。
04/13 19:12, 7F

04/14 04:12, , 8F
唉。。。。。無力啊。
04/14 04:12, 8F

04/14 20:10, , 9F
既然你這麼無力,我這個非哲學系的以後盡量不用哲學的專有名
04/14 20:10, 9F

04/14 20:11, , 10F
詞就是了。
04/14 20:11, 10F
※ 編輯: kilva 來自: 125.227.71.237 (04/14 20:19)

04/15 13:55, , 11F
請問kilva本修什麼?有修過哲學課的感覺
04/15 13:55,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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