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平民殺不殺

看板ask-why作者時間16年前 (2008/08/19 21:4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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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 : 延續你之前的論點 [平民非無辜且有反抗能力] : : 你在前文提出三點理由 : : 1 平民如果是民主政府對戰爭有責任 : : 2 平民在戰爭中(或政策中)受益 : : 3 平民有受軍隊保護所以有反抗能力 <<你的理由一的討論>> : 當A授權給B時,B犯錯時,A就會在可以處罰的範圍內處罰B。 : 而當B犯的錯超過了A能罰可罰的範圍時,則授權給B的A也要為錯誤的行為負責。 : 所以閣員施政不良,閣揆要負責;而總統任命的官員不受信賴,總統也會被連帶。 : 但是總統的權力來自人民授權, 政府官員有命令的一體性(特別權力關係) 人民與國家則否 你混淆了 : 人民可以罷免總統而不罷免總統時,就是應該要為總統的行為負責。 顯然不是 警察可以抓小偷而不抓小偷他會為小偷的行為而被判竊盜罪嗎? : 這裡的人民是抽象的所有人民,所以負責也是抽象的全面負責, 但是很可惜的恐怖分子殺的不是抽象的人民 (我想你指的是有權投票又無衰老殘疾能力去投的) 他們是通殺 你又錯了 : 假如真的如你所說 人民「不」需要為「政府」的錯誤決策負責 : 那包括 巴紐案、RTC用光資金 這些把人民納稅錢無故「損失」掉的部份 : 就都是政府對人民權益的侵害,任何納稅人都應該可以跟政府求償 : 把他們繳納的稅金相對於此的比例討回來 你覺得這合理嗎? 你再次把承擔跟負責搞混 不贅言 你的前提既然是戰爭中 那我們討論為政府錯誤決策負責幹嘛? 戰爭中也就是決定防衛是錯誤的決策嗎? 以色列人決定防衛本國不受侵略 並且成功戰勝中東五國所以他應該接受恐怖洗禮嗎? 戰爭中決定出兵是錯誤的決策嗎? 美軍出兵阻止米賽洛維奇的大屠殺 你又怎麼說 假如攻擊方跟防守方除了侵略的情況下 都無法用對錯來分判 我們討論對錯有什麼意義? << 關於理由二>> : 所謂理由二跟理由三只是我強調我不認為平民是「無辜而無反抗力」而已 不只 你的理由一也是因為支持這個論點而存在 假如你這三個理由都不具備 那你的論點也會應聲而倒 : 糾纏在所謂的油價 實在是沒有必要 : 油價的部份你不能因為油價跟事件發生的時間相近就說其中有因果關係 : 同時也可能有中國外匯政策改變、印度能源政策改變的影響 : 光看一個圖根本不能肯定任何事情 不 你的理由二是 [因為美國利用禁運控制石油輸出國組織 所以美國人民享受低油價的利益 所以可以殺] 你的論點顯然沒有任何證據支持 而我的反證中有圖表有數據 你在這個論點爆掉之後想要偷樑換柱用另一個補上 變成新的理由二 不好意思 我精力有限 我不打算給你這個機會 : 我打算換另外一個更狹窄的例子來重新表明美國人民在對伊拉克開戰有得到好處 : 美國佔領伊拉克後,有至少一家以上美國人成立的公司參與伊拉克重建工作 : 而這家公司有繳美國海外所得的稅款,而這些稅有用於美國國民福利補貼。 : 所謂反抗力的問題,其實我後來想想(理由三) 假如你真的很堅持的認為你的新理由二很有威力 你可以來信告知 我會在回信中指出他的荒謬性 <<關於理由三>> : A本身有沒有反抗能力 跟 A要不要為B的行為負責 本來就是無關的事情 : 我其實不需要討論平民有沒有反抗能力的問題 ok我下一帖中只會就 理由一跟理由二討論 partC : : 在這裡你改變了你的論點 : : 認為壓迫是主觀認定的 : : 你之前已經同意我[壓迫可以客觀觀察]的論點 : : 現在又來推翻你之前的發言 : : 所為何來? 我現在有兩的選擇 1 不接受你論點變換行為 2 接受你論點變換行為 我前思後想 為了讓我們誠實的辯論我應該選前者 為了滿足我搔癢的手應該選後者 為了兩全其美 我決定不接受你論點的變換行為 我同時也對你的論點作出了完整的反駁 所以我除了本篇之外不會再繼續對parC作出回應 因為你已經接受我的論點了 你也無須再對我以下的反駁作出回應 : 我改變論點的一個明確的原因在於客觀觀察到的事實不會導致人們一樣的行為 : 同樣是年收入400美金 有的人會拼命工作賺更多錢 有的人會去搶劫 : 事實上 壓迫與否確實是主觀去解釋的結果 不可能僅由客觀現象確認 : 而思想壓迫要被觀察到 就不可能看到被壓迫到的論述與著作 要戰請戰的優雅一點 我上一篇中已經提出了四個觀察點 你為什麼故意的無視呢? 用你的邏輯 雷震沒有自願赴死 所以他沒有受到壓迫??? : 所以一定是要從被壓迫者的行為去觀察 : 「自願赴死的行為」顯然是種可以觀察到的行為 自願赴死而屠殺平民=認為自己受壓迫=不該被譴責 就是你的論點 顯然無法把這三個點中間的等號畫起來 不僅如此 我在之前的文章中應你要求所提出的恐怖行為中 仍然有許多類型與自願赴死無關 我上一篇文末已經隱約提醒你 但是你顯然沒有理會 那我也只能不客氣的說了 [自以為受壓迫]是心理分析問題 算是人格違常的範圍 假如因為這樣而去殺人 那就已經提升到疾患的程度 你現在把你的恐怖分子定義為[她們都是自以為受壓迫的 所以不該被譴責] 假如你要她們被套進你強行型塑的模子裡又不被譴責 你只有承認她們有精神病一途 : 而因為死亡的代價很高 理由只有可能是: : 1更崇高的價值、使命感 : 2瘋狂 也有可能是其他的 請問你否認嗎? : 我主觀的排除瘋狂的可能性 不好意思 我不接受一句話帶過這種事情 請完整的論述 放在後面的part A : 你已經說的很明確了: 有「分歧」時 討論出公認的定義 : 很好 除了你的定義外 有任何別人有分歧的定義嗎? : 我有提出過任何別的定義嗎? 誰有提出任何跟恐怖份子或恐怖 我跟I先生談的恐怖分子顯然有不同 我提出定義後 適逢你亂入我們的文章 你忘的也太快了 你對侵略的定義顯然也跟我不同 在我提出公認定義後 你也不爭論 你認為強制性交不包括迷姦 我認為包括 並且提出中華民國法律當定義 你後來放棄討論 我對恐怖分子的成因採開放的態度 你則採單一的態度 現在你我剛剛爭論結束 沒有分歧嗎? 掩耳盜鈴乎? -- 散布星辰 北半的綠意 一如紡輪日夜繚繞 新春的色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14.252 ※ 編輯: visorkk 來自: 220.134.14.252 (08/19 21:46) ※ 編輯: visorkk 來自: 220.134.14.252 (08/19 21:50) ※ 編輯: visorkk 來自: 220.134.14.252 (08/19 21:54) ※ 編輯: visorkk 來自: 220.134.14.252 (08/19 21:55) ※ 編輯: visorkk 來自: 220.134.14.252 (08/19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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