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成數不足解約條款的效力 - 讓律師來告訴你

看板home-sale作者 (高級工讀生)時間10年前 (2014/11/17 17:0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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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吃光光~~~~~~~ 大家火氣都很大 哈哈 別緊張 討論看看嘛 印象中有 剛剛隨便查了一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共237 筆 / 現在第2筆 第一筆|上一筆|下一筆|最末筆 | 搜尋標示本頁字詞 歷審裁判 |資料問題反應|友善列印| 匯出Word| 匯出PDF| 【裁判字號】 103,建上,20 【裁判日期】 1030911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20號 受 罰 人 即 證 人 張文恭 上列受罰人因上訴人裕樺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彰化縣彰化市 公所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文恭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 處新臺幣(下同)30,000元以下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 ,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60,000元以下之罰鍰, 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民國(下同) 103年7月29日、同年8月28 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收到通 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88、96頁),受罰人 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Top 歷審裁判 |資料問題反應|友善列印| 匯出Word| 匯出PDF| 共237 筆 / 現在第2筆 第一筆|上一筆|下一筆|最末筆 | 搜尋標示本頁字詞 這是民事事件 有關給付工程款的 理論上買賣事件也有存在空間 這個可能是聲請證人不到場 因為跟權利發生要件事實有關 法院先罰錢 如果再經合法傳喚不到 就要拘提了 僅供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69.124.2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home-sale/M.1416215203.A.12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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