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死刑與廢死
※ 引述《stevegreat08 (暴君)》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LegalTheory 看板 #1EXNA1tD ]
: 如果真的讓殺人犯死掉,而被害人不領任何撫恤金,可以嗎?
那唯何不能讓被害人選擇 舉例來說 如果被殺 可以讓被害者家屬選擇
要殺掉犯人 還是要領撫卹 我相信 很多寧願殺掉犯人
: 如果讓傷害罪的行為人也受同樣的傷,被害人是否也可以不領任何賠償呢?
同樣 為啥不讓被害人選擇? 舉例 你斷人手 被害人可以選擇要你斷手還是拿錢了事
: 請問,怎樣的補償是被害人要的?哪些補償是「社會」要的?
這不是因被害人而異? 而社會要的往往和法律判的不同不是
最少最近例子一堆 白玫瑰不就是社會和法院差太多所延伸的運動?
既然這樣 為啥不給被害人選擇呢?
: 再者,何謂重大危害事件?
: 超時工作?請問何謂「超時」?工作待遇不好可以換工作,除非是自己的替代性低!
法律有規定吧 印象中
: 塑化劑事件是屬於什麼罪呢?要判個「不作為殺人未遂」嗎?
對阿 這就是我的問題之一
法院可以選擇罪狀 而罪狀輕重天差地別
你開車故意撞死人 可以是謀殺
你開車故意撞死人(砂石車常見 倒車碾死) 可以是業務過失致死
你開車故意撞死人(如上次撞死小孩的說自己踩到油門不是煞車) 我不太知道判啥
你法院如何知道他是故意不故意? 故意不故意不就天差地別了
如果這時候來個慈悲法官, 故意選擇輕判, 這時候被害者如何被保障?
: 「退搞事由」很多,就是沒有要依「民意判決」,但是「不具理由或違反法令」鐵退!
誰審呢? 法官嗎? 還是 如果都是法官 大家相堵的到 誰會真的審?
: 請注意,過度虐待或過度侵害人權的刑罰是被禁止,且會被譴責的!
why? 過度虐待 侵害人權是誰定標準的?
: 刑法的目的不只是處罰行為人,而是規範何謂犯罪並防止犯罪,
如何防止犯罪呢? 如果殺一堆人只是1x年就能出來
或是故意撞死人只判業務過失 ok~我知道可能有啥無罪推定(以前上啥法律通識)
這樣 如果不是特別明顯 不都是輕判? 舉個例 砂石車撞到人 在滑動壓死
這樣不就基本上必定是過失殺人? 可是 通常是故意壓死的 因為撞死人賠得少
不就是鼓勵犯罪?
: 罰金刑也不是罰罰錢而已,而行為人造成公益傷害時,勢必要有所賠償,
我個人覺得 罰金是懲罰窮人而已
你知道北部山路常有飆車 如果被抓 罰2000元左右
去那玩少爺們常說, 去付"入場費"
: 刑法絕不是處罰人的,因為罰金與自由刑的功用遠不及肉刑與羞辱類刑罰,
我常聽法律人 上課時說到這點 可是我想問 如果法律不是處罰人
是幹啥的?
: 傷害罪不是死刑、經濟犯罪不是死刑、財產犯罪也不是死刑,偏偏犯罪率以他們大宗,
: 就算台灣死罪很多(約十幾個法定死刑),但是真正被判的沒多少人,
這和法官有關吧 我以前上過通識 很多法官來學校上課 都是自認慈悲
很多罪判的範圍都很廣 10年或無期或死刑 可是法官 尤其是老法官
很多都會判10年之類 然後來個假釋 說真的我看不出對被害人或社會有啥交代
: 最好兩者有相關...而因為生活壓力造成的犯罪更是任何刑罰都制止不了的,
然後呢? 讓無辜的人受害 為了讓犯人紓壓?
: 要提高刑度可以,先做好社會福利、犯罪預防與學校教育,
: 否則就只是「誘使民眾鋌而走險去犯罪」,這在現代化國家是十分不可取的
為啥? 刑度提高是誘使犯罪?
今天一個可能的殺人犯會因為刑度提高而有更高機率犯罪?
我不太懂你的這說法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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