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廢死與獵巫者
※ 引述《a96932000 (HILO-TES)》之銘言:
: ※ 引述《hifree (hifree)》之銘言:
: 人->不可剝奪他人的生命權(P->Q)
: 剝奪他人生命權->非人(非Q->非P)
: 非人有不可被剝奪的生命權?
: 老實說我不知道這邊怎麼論證了,還懇請廢死方講解一下~
: 非人是否有不可剝奪的生命權?
: 但我知道政府也是非人,因為他也剝奪了他人的生命
: 所以要剝奪政府的生命也是可以的(輕則政黨輪替,重則戰爭)
第一條有歧義。
你第一條指的到底是『人不可能剝奪他人生命權』抑或是『人不應剝奪他人生命權』呢?
前者會是一個實然的陳述,宣稱人類在物理上或邏輯上『不可能』剝奪他人的生命權。
倘若如此,那麼如果有個人剝奪了他人的生命,那麼他確實不會是個人(例如是個怪物)
不過我們不太可能真的認為,人類在物理上或邏輯上『不可能』殺害其他人。
後者的話僅僅是一個應然的陳述,只宣稱人『不應該』剝奪他人的生命權。
這種情況下即使一個人殺害了他人,我們也只能說他『不應該』這麼作,
而無法進一步推論到對方『不是人』。
至多說他做了不應做的事,所以不是個好人而已。
易言之,
應然面的宣稱只能幫助我們推論出對像『好或壞』,而無法推論出對象『是或不是』
舉例而言,也許我們都承認『學生不應無故蹺課』
但這並不足以使我們推論出『無故蹺課者非學生』,至多只能說『無故蹺課者非好學生』
但壞學生是不是學生?還是阿...
(有種自然法和實定法的味道就是了)
總結來說,這組論證似乎是無法論證出『罪犯非人』這種結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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