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廢死與獵巫者
※ 引述《mistwvearn (Denyrmo)》之銘言:
: : 標題: Re: 廢死與獵巫者
: : 時間: Thu Jan 3 16:51:28 2013
: : 推 a96932000:是沒錯XD~我只是想疑問生命權的部分 140.123.110.86 01/03 16:54
: : → a96932000:畢竟就算我這麼說,陳進興就生物學的角度 140.123.110.86 01/03 16:54
: : → a96932000:上肯定是個人啊XD~ 140.123.110.86 01/03 16:55
: 個人推測你想論證的目標是『壞人沒人權』
: 但從廢死者的角度來講,人權指的是普遍的『人權』
: 亦即在我們還沒開始做任何事、並成為好人或壞人前,
: 僅僅作為人出生在世上時就已然擁有的權利,而不是專屬於好人的『好人權』。
: 因此,就算壞人也有人權。
: 私以為如果要從這條路線走的話,
: 就必須說明『某些行為』有著一定的特殊性,
: 而這種特殊性,將使得任何行為者『失去』或『視同放棄』其人權。
: 正如一個『放棄學籍的學生』將不再是學生一般。
拿學生來比喻就像是"犯了嚴重校規被退學的學生"也不再是學生了
至於能不能這樣比喻,或者合不合適~就各自表述了~
對我來說,我會疑問,難道殘酷或者重罪累犯這樣的行為
沒有這種特殊性嗎?
這個答案,就目前台灣法律上是"肯定"的
有人說台灣法律目前不嚴謹,許大法官說的才對~
高嚴格狀態下的憲法才是對的~
對我來說,難道高嚴格狀態下的憲法就肯定是對的嗎?
若真是對的,那修憲又是???
: 對於這種行為,我們才能爽快的做出死刑宣告幹掉他們。(反正他們沒人權了)
: 不過困難在於,
: 一來許多強論述可能會主張人權是無條件的,從而根本不可能失去或放棄、
: 二來具有『放棄自我權利』這種特性的行為本身就很難找
: 就連一般的『殺害他人』這種行為都難以達到這種死刑條件,
對,一般的殺害他人並沒有達到唯一死刑
因為目前台灣的死刑跟一命抵一命根本扯不上邊~(至少對我來說是這樣
所以殺一人是不一定會被判到死刑的
: 因為殺人犯只是藐視『被害者的』人權而已,
: 對『自己的』人權多半還是很珍惜,遑論放棄
: (你看阿扁在監獄也是哭天搶地的想捍衛『自己的』權利
: 總結來說,個人以為要從『人權』的角度去打廢死,難度會非常高就是。
: 比起名為人權的蜀道,旁邊名為效益主義的平原或許會更好走一點(...吧
對我來說殺人犯不是藐視被害者人權
他是剝奪被害者人權~
或許會認為我在玩文字遊戲,但這兩者對我來說是有差的~
EX:你給我閉嘴! (對我來說這是藐視我的發言權,但我還是可以說話,只要我想
EX:直接把我嘴巴封住!(這就是剝奪我的發言權
要從人權的角度出來打廢死真的很困難XD
這種有大方向,但枝微末節是各自表述的東西真的很難單靠言語說服另一方
至於效益主義...
不用我提,要廢死也肯定會遇到這個問題~
畢竟要說服眾立委修法或者大法官們重新審核死刑
都得過名為效益的平原~
就這方面來說,比起各自表述的人權蜀道...
效益的平原會更加現實...
說1就1說2就2,很難有各自表述的空間~
舉例來說:要如何說服立委去違反大多數民意來修法就是個大問題了
只能說~加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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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3.110.86
※ 編輯: a96932000 來自: 140.123.110.86 (01/03 18:57)
※ 編輯: a96932000 來自: 140.123.110.86 (01/03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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