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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Cmall 在 PTT 最新的發文, 共 23 篇
bigCmall 在 PTT 最新的留言, 共 148 則
1F→: Levi 其胡亂辯解,未經求證,擅自斷言他說我會害人當小11/28 22:31
2F→: 偷,足以構成讓本帳號之所有人有負面社會觀感評價之嫌,11/28 22:31
3F→: 甚不可取11/28 22:31
4F→: 11/27 13:29: → levs: 你給冒充你同居人的人一千塊。11/28 22:48
5F→: 此句非假設疑問句,是肯定句,我沒做他說的這件事,其11/28 22:48
6F→: 用句「冒充」已經直指本人偽造身分,試問這種推文也沒11/28 22:48
7F→: 有問題嗎?11/28 22:48
18F→: #1dIz_uZl levi 張貼肉搜他人資訊,內容與本版毫無關係12/01 13:14
19F→: #1dHfVNSd levi 版規四之2 新事證之檢舉 11/27 13:29:12/01 16:12
20F→: → levs: 你給冒充你同居人的人一千塊。本人沒做此假冒12/01 16:12
21F→: 身分違法之事,且其用句爲肯定句,故不接受其用意為假設12/01 16:12
22F→: 疑問提醒之辯。12/01 16:12
7F噓: 這也要問,當然是十分有問題,快去看心101.10.6.117 11/27 13:10
8F→: 理醫生,藥記得按時吃101.10.6.117 11/27 13:11
74F→: 表,對於你們除了感謝也很抱歉讓你們遇到這麼可怕的事,12/01 06:59
75F→: 請levi 停止肉搜別人的行為,他們只是說出他們的立場,12/01 06:59
83F→: 完耶,辛苦各版主了。12/01 17:27
56F→: 請問我有必要把個資提供給你嗎?我有必要公開個資信息11/29 20:26
57F→: 嗎?我不能私下給嗎?我一開始就已經回答過你,我的行11/29 20:26
81F→: 對於該版目前申訴釐清中,你不要借用他版版主名義散播12/01 17:27
80F→: ,不要再捏造事實張貼不實訊息!你無權未審先判,而且12/01 17:27
79F→: 八卦版之版主是寫「待判」什麼時候變成你說的「已判」12/01 17:27
78F→: 第一句是回覆別人的訊息,不小心打到推文(請忽略)12/01 07:02
77F→: 謝板上互相幫助及聲援的大大。12/01 06:59
76F→: 跟你意見不同就要開始肉搜質疑別人身分很不可取。再次感12/01 06:59
73F→: 行使冒充身分之事,最最沒想到,幫我說話的人還被查水12/01 06:59
40F噓: 笑死人,我有必要把我的不動產資訊一五一十跟你報備嗎?11/28 22:19
41F→: 還扯什麼管理員咧,你未求證就說我會害人當小偷,連我家11/28 22:19
42F→: 要給誰進去都要管,我刪文增加報酬額也要說嘴,然後還11/28 22:19
43F→: 說我不感謝你,請道歉!11/28 22:19
54F噓: 都沒有必要主動跟你說我的不動產資訊!我可以私下跟徵求11/29 20:26
55F→: 者說,但你質疑後沒有詢問過我還說我提供資料不充分,11/29 20:26
72F→: 知道,沒必要他提醒,沒想到合法被說成不合法還污衊我12/01 06:59
82F→: 不實言論!人家根本沒說已判,你的不實發文真的檢舉不12/01 17:27
59F→: 惜羽毛要你來評論我。11/29 20:26
58F→: 為一切合法不是嗎?還說什麼愛惜羽毛,請問我哪一點不愛11/29 20:26
69F噓: 明天我再說12/01 06:59
70F→: 再次感謝moo12、asos12、b0988、bumbbbb 各位大大,我12/01 06:59
71F→: 的徵求合法合規,對於自以為是的人所說的資訊,我早就12/01 06:59
7F推: 請你求證過在發文,勿造謠!11/27 18:54
8F→: 1.我住的地方是一戶建,一整棟所有者是我11/27 18:54
9F→: 你連我的住處跟事務所是怎樣都不知道,不懂有什麼資格11/27 18:57
10F→: 亂講話11/27 18:57
11F→: 第2我已經有回覆你,就算拿我不在票去郵局領,我也會提11/27 19:00
12F→: 供我的證件跟委託狀,你卻無視我說的合法代領行為。十11/27 19:00
13F→: 分不可取11/27 19:00
14F→: 第3這並非打黑工,一堆人去日本短暫出差也是免簽到日本11/27 19:04
15F→: 洽商,跑單幫、代購亦然。11/27 19:04
16F→: 你怎知跟我聯絡的人有沒有永住,請問你會通靈我的站內信11/27 19:07
17F→: ?寄信給我的人不止一個,你沒查證說什麼打黑工,請道歉11/27 19:07
18F→: !11/27 19:07
37F→: #1dHfVNSd levs 其未向本人查證事實發布不實指控說我11/27 19:30
38F→: 找人打黑工,害人被誤認小偷等。11/27 19:31
58F→: Levi 其胡亂辯解,未經求證,擅自斷言他說我會害人當小11/28 22:31
59F→: 偷,足以構成讓本帳號之所有人有負面社會觀感評價之嫌,11/28 22:31
60F→: 甚不可取11/28 22:31
61F→: 11/27 13:29: → levs: 你給冒充你同居人的人一千塊。11/28 22:48
62F→: 此句非假設疑問句,是肯定句,我沒做他說的這件事,其11/28 22:48
63F→: 用句「冒充」已經直指本人偽造身分,試問這種推文也沒11/28 22:48
64F→: 有問題嗎?11/28 22:48
96F→: 1.我沒有罵人,我連主詞都沒打,原意為今年遇到的怪事特11/29 20:19
97F→: 別多 2.我是用疑問句問你是否有被害妄想症,並非肯定句11/29 20:19
98F→: !但你未經求證說我涉及不法行爲是用肯定句!11/29 20:19
102F→: #1dIz_uZl levi 張貼肉搜他人資訊,內容與本版毫無關係12/01 13:14
111F→: #1dIz_uZl levi 版規並無規定推文者之間不能有任何關係12/01 13:53
112F→: ,levi的行爲已造成他人恐慌畏懼。版規規定不符判決者12/01 13:53
113F→: 站內信,在這陳述意見實屬不妥。12/01 13:53
126F→: #1dHfVNSd levi 版規四之2 新事證之檢舉 11/27 13:29:12/01 16:12
127F→: → levs: 你給冒充你同居人的人一千塊。本人沒做此假冒12/01 16:12
128F→: 身分違法之事,且其用句爲肯定句,故不接受其用意為假設12/01 16:12
129F→: 疑問提醒之辯。12/01 16:12
3F→: 已請版主處理!版規沒規定推文的人不能是我同事、我PTT12/01 13:23
4F→: 上的朋友吧12/01 13:23
8F→: 對於被肉搜的帳號,我很抱歉,你們幫我講話反而害到你12/01 14:19
9F→: 們,請等待版主判決結果。12/01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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