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上訴] 探討佛板板規之不合理(建議4)
※ 引述《happytiger (54068)》之銘言:
: ※ 引述《thismy (英雄氣短兒女情長)》之銘言:
: : 所以就是 一間妓院,換上名字為美容,繼續賣淫?
: : 那拿下"附佛"之名,卻把他當作"附佛"一樣對待,這有什麼意義?
: : 我可不覺得就只是拿了名字罷了,
: : 若仍然與附佛一樣受不平等對待,那拿去名字的目的在哪?
: : 美觀好聽?
: 1.小組長的決議就是如此,可詳細看公告,我看的文意也是如此
: 而且小組長也明言不用廢除第七條.
是嗎?
那你問問小組長,是不是只要不說他是附佛就好,一樣當作"附佛"一樣限制他?
其他對待方式、包括使用權益等,都把他當作之前的"附佛"那樣對待,這樣也行?
喔...那就太有趣了,一樣限制別人,不稱對方為附佛,但板規上卻當作附佛一樣限制。
你問小組長這樣可以嗎?
另外,請板主來表明立場,你應該無權代板主回答。
: 2.你也知道到沒意義,你又在力爭什麼? 而何必反問我意義在哪
你不會看文意嗎?
我寫"那拿下"附佛"之名,卻把他當作"附佛"一樣對待,這有什麼意義?"
原來你也認同沒意義呀?那就不應該這麼做。
拿下"附佛"之名,卻把他當作"附佛"一樣對待
換湯不換藥,一樣把別人當貶意對象的對待,還認同這樣做沒意義,那你力護什麼?
: 3.錯誤類比,賣淫犯法是不爭事實,付佛一詞是不是違反法律
: 還有的爭論
指責對方附佛,是犯了板規耶,先生小姐。
: 4.再者把付佛判定外道,就沒啥好爭論了,難不成基督教板
: 還要為天主教教徒改板歸嗎?
人家明明就有念經學佛,你判定為外道(其他宗教),然後把他踢出板外?
就你一句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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