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counterfactual and laws
※ 引述《realove (realove)》之銘言:
(恕刪)
: 喔 我知道為啥你想問出處了...可能不同哲學家用的詞語不太一樣
: Salmon是用lawful v.s lawlike來做區分 但這個區分似乎與我講的lawlike vs.
: accidental的區分是一樣的 但由於兩邊都用了lawlike 但意思不同
: 所以很容易引起混淆..
Salmon區分law、lawlike statement、accidental statement。
law和lawlike相對,差別在後者不一定為真。
law也和accidental相對,差別在後者非物理上必然為真。
: : 具備哪些形式呢?
: : (1)they have universal form,
: : (2)their scope is unlimited,
: 我想問一下 (1)與(2)有什麼不同?
: (1)是表達全稱語句,right?
: (2)呢? 怎麼樣scope才算unlimited?
: "所有的人會死" "所有的猶太人會死" 雖然兩者都是全稱語句滿足了(1)
: 但是前者的scope顯然比後者來得廣一些 這是你(或salmon)所要表達的意思嗎?
: 但是前者的scope卻比"所有的哺乳類動物都會死"來得狹隘 所以salmon說的
: unlimited scope是什麼意思呢?
(1)的普遍形式除了全稱普遍,還包含存在普遍(existential generalization)。
(2)是說,要能表達在所有地方都成立,也就是宇宙。
「所有人會死」我不知道算不算這個意思下的law,
但「所有生物都含有水分」的scope僅限於地球,因而不符合(2),
也可以說不符合條件(3),因為只說特定地點的生物。
: : (3)they do not contain designations of particular objects, and
: : (4)they contain only purely qualitative predicates.
: 到這裡 你是想說 (1)-(4)是law的必要條件 right?
Yes.加上"it is true"就成為充分必要條件。
: 但不知道你會不會覺得(1)-(4)之中對於law似乎沒有那麼必要?
保留。我還研究得不夠多。
: 如(1)或許就不是那麼必要 統計的定律(statistical law)就不是全稱語句
: (2)的意義 我不是很清楚
: (3) 或許也有點爭議,"太陽每天從東方升起"我不確定算不算是一個law 如果算的話
: 好像就表示(3)也不是那麼必要
: (4)的目的是要排除哪一類的語句呢? 為何要特別強調是qualitative?
: "S=1/2*gt^2"自由落體定律似乎也不具有qualitative predicate 所以似乎
: (4)也非必要
統計定律是個law,有以下形式「所有A有B傾向」和「有特定比率A具有B」,
例如,「所有骰子擲一次有1/6會出現一點」、
「木炭中碳14同位素的比例,是大氣中碳14同位素比例的一半」。
這是他所舉的例子,我不知道有沒有符合(2)。
不過他倒是區分fundamental laws和derived laws,
前者得滿足(1)-(4),後者如伽利略自由落體的法則的地點是地球,
但這是由fundamental laws而來。
(4)不是對立於quantitative predicare,
而是對立於not purely qualitative predicate,
像是「月亮的」、「太陽系的」,
基本上也是為了排除特定對象,
不過(3)是排除句子中的主詞或受詞,(4)是排除述詞。
(3)和(4)可以用來排除accidental generalization,
像是「現在我家冰箱裡的蘋果是黃色」,指特定地點、特定人士、特定時間 ,
這不表示只要放顆紅蘋果到我家冰箱,就會變為黃色。
: 所以 到這裡
: 你想說的是(1)-(4)+ (5) truth 還不足以構成law的充分條件, right?
我還研讀不深。
但Hempel(應該是他)會認為(1)-(5)足以構成law。
: 但是另外你也想說(1)-(5)是一個語句為law的必要條件,right?
Hempel(應該是他)似乎如此認為。
: 在此 你是想說 有人認為
: (1)-(5)+(6)滿足counterfactual為law的充份條件 還是必要條件?
Hempel(應該是他)認為是充分必要條件。
: 該語句不能通過counterfactual的測試
: 而如果通過counterfactul的測試是law的必要條件的話 則該語句不是law而是salmon
: 說的lawlike(我說的accidental)
: 嗯 很有趣的論點...但或許不必用循環來看
: 因為就像你說的 對於大多數的案例 我們不用用反事實條件句就能夠判斷
: 一個語句的真是lawful還是lawlike (我還是順從你與salmon的區分好了 避免混淆
: 雖然我比較習慣用lawlike與accidental>_<)
Salmon是用law(lawful)和accidental。
: 那我們為何要這種反事實條件句的檢測? 是為了幫助我們在那少數不清楚的案例中
: 做判斷嗎? 但是如果那些案例本來就是不清楚的話 用反事實條件句也檢測不出來
: 只有當我們在對那些案例本來就很清楚的情況下 我們才有辦法對反事實條件句的真假
: 做判斷(而這就是你所謂的循環 因為就是不清楚 才需要反事實條件句來幫忙 但是反事實
: 條件句要能幫得上忙的前提是 你已經要對那些案例很清楚了)
: 呵 這的確是一個很難解的問題
是阿。
: 但或許反事實條件句是我們從那些我們很清楚知道是law的語句所歸納出來的一個型式
: 換句話說 反事實條件句的型式 是所有我們清楚知道是law的語句所滿足的一個型式
: 如果是這樣的話 我們有很好的理由 把反事實條件句當做是一個語句要成為law所必須
: 滿足的必要條件 只要有語句沒有滿足這個條件 則該語句就不可能是一個lawful語句
: 而如果有些語句在模糊地帶 似乎滿足 又似乎不滿足的話 這也沒關係..並不影響
: 反事實條件句做為law的必要條件 要反對這一點 必需要至少要找到一個law明確地
: 不滿足反事實條件句
: 我不確定他有沒有明說 但我想你擔心的是lawlike generalization是不是
: 一定要為真的問題..如果lawlike generalisation不一定為真的話 那它就
: 不一定等同於law, 而如果lawlike的定義裡就包涵truth的話 那lawlike
: generalization就等同於law, 這是你想要表達的論點嗎?
: anyway,一點個人淺見 你的論點很精采 希望多多指教囉..呵..
Yes.
科學哲學領域我還在摸索當中,
之前回應不是我的論點,我不過是重寫Salmon對Hempel等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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